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指南 三折页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板块三 民事行政申请监督办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供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等信息;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写明委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的;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4、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提出纠正违法通知;
(六)终止审查;
(七)不支持监督申请。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但案件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结论。
五、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Baidu Nhomakorabea代收代付。
5、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1、依照受理条件认真制作监督申请书,并留下联系电话;
2、自觉遵守法律,听从检察官的指导;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4、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在相关法律文书、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6、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板块二 申请监督简明指南
一、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板块一 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放弃、变更、补充申请监督事项和理由的权利;其他当事人有承认、反驳申请监督事项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4、自行和解的权利;
5、认为陈述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义务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3、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供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等信息;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写明委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的;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4、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提出纠正违法通知;
(六)终止审查;
(七)不支持监督申请。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但案件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结论。
五、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Baidu Nhomakorabea代收代付。
5、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1、依照受理条件认真制作监督申请书,并留下联系电话;
2、自觉遵守法律,听从检察官的指导;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4、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在相关法律文书、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6、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板块二 申请监督简明指南
一、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板块一 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放弃、变更、补充申请监督事项和理由的权利;其他当事人有承认、反驳申请监督事项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4、自行和解的权利;
5、认为陈述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义务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3、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