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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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案例分析
从1988年起,车险成为我国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此后,车险迅猛发展,目前占财险总保费的比重高达70%,对我国财险行业发展的影响举足轻重。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车险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车险案例分析篇1:司机开车撞死藏獒遭索赔30万
维权时间:20xx..某日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事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慎撞死一条藏獒犬,狗的主人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一条买来才8万元的狗,为何最终增值到30万元,这个损失金额到底该如何裁定?昨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狗的主人提出30万元索赔金额
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说起,老刘(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当天他和往常一样开车送货,当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准备拐弯的时候,前方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子同方向奔跑而来,老刘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回事啊!?"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连忙跑了过来,当时他正在忙着手里的活,没有看着自己的爱犬,没想到就一会工夫,狗已经死于非命。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
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是划清了,但双方因为赔偿的金额出现了分歧,老叶称这条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万元买来的,当时是一条幼犬,可六年的饲养幼犬已然成了一条成年藏獒,价格不能以8万元来衡量,他估算现在这条成年藏獒应该值30万。
由于双方协调不下,于是老叶将车主老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过程中,这条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这个30万元是怎么得来的呢?老叶说当时购买幼犬时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增值,这部分增值价格为10万元,三者相加得出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的价格仅为15000元,不应该以30万元来计算。
法院最终认定藏獒价格为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提前发现所驾车辆旁边同方向跑动的大型犬藏獒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规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放任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行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
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并且经过调查目前没有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死亡藏獒价值只能参照市场认定。根据法院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头门等确定,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的藏獒是在20xx年以8万元价格购买,因为原告现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为优等品种,所以结合原告购买小藏獒的价格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
予赔偿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篇2:车险损与玻璃险的区别?
对于有车一族来讲,车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在方便之外,有车一族却也有自己的烦恼,一是停车难,二是停车后车子面临的意外受损与理赔烦。下面就关于停车受损与理赔的一些问题,车险君和大家来说说。
前段时间,曹先生把车停在路边,结果回来后发现车子被人用东西把玻璃、玻璃导槽及亮条和上面油漆撬坏,故向保险公
司报案,但是在理赔中与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发生歧义:保险公司认为只能按玻璃单独破坏险赔偿玻璃的损失,曹先生则认为应该不光玻璃受损,自己的其他损失也应该按盗抢险或车损险定损理赔。
经过核实了解:曹先生购买了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盗抢险等全车险。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车险与不计免赔险,且受损事实清楚、符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玻璃与其他车损。保险公司却认为:该车只能按玻璃单独破碎险进行定损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这样的:
1、本事故明显不适用盗抢险,保险合同约定:盗抢险首先要满足的条件是发生整车被盗的事实,本案中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并没有被盗走。
2、本事故也不适用车损险,因为该盗撬行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分析:
其实之所以会产生争议,主要是因为曹先生对玻璃单独破碎险与车损险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实,玻璃险的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停车和使用时造成的玻璃损坏,该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险种,所以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另外,如果玻璃破损是由于车内物体造成,也属于免责范
围。只有因为发生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才适用车损险来负责赔付。
车险案例分析篇3:
案情:20xx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xx年10月19日起至20xx年10月17日止,其中盗窃险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xx年2月5日晚,司机王某将该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汽车停车场内,交由该停车场保管,该停车场将"取车凭证"交给了司机。次日上午,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停车场也出示证明证实该车是在其停车场内被盗的。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出示证明证实,未能侦破此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依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险赔偿金。与此同时,某科技公司也向保险公司出示了权益转让书,将该车项下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该车项下32万元的损失。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2、停车场因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2、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停车场也出示了"取车凭证",虽然没有收取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