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期间的适用对象

票据时效期间的适用对象
票据时效期间的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3个月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2年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期间为3个月的票据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2、期间6个月的票据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二年期间的票据时效,适用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票据时效期间为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一、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一)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二)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三)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二、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一)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1、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2、《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二)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商法学(14.5)--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与票据时效

一、单项选择题 1、张三冒用李四之名向王五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A银行。王五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赵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三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 李四会承担票据责任 C. 王五会承担票据责任 D. 张三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张三不承担责任 2、甲为大唐公司出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大唐公司员工岑文本未经过公司同意,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为公司利益,并且表明了代理关系,背书给李恪,事后证明岑文本没有该项代理权力。应当如何认定?( ) A.岑文本不承担票据责任 B.岑文本应承担票据责任 C.大唐公司承担责任 D.大唐公司和岑文本承担连带责任

3、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 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 向法院提起诉讼 D. 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4、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 ) A. 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 B.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C.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D. 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票据丧失,失票人不得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 A. 失票人有重大过失的 B. 失票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持有票据的 C. 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 D. 无法确定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 C.乙出票时写明附条件支付,票据无效 D.丙为票据上的保证人附有条件时,视为拒绝保证 E.丁作为承兑人,承兑时附条件,视为无条件 F.庚背书时附条件,导致背书行为无效 G.辛背书给壬时,记载“不得转让”,辛对壬的后手不在承担票据责任 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票据时效设置的目的是什么

一、票据时效设置的目的 票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功高至伟。虽然信用证及电子交易极大地方便了商贸往来,但票据在当代贸易中的地位仍然不可替代,其原因就在于票据的流通性。 因此,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十分注重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往往设计种种制度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譬如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受票人能够迅速地取得票据权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及对人的抗辩的限制使得受票人取得的票据权利确定无疑,万一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有追索权制度对持票人权利进行保障。凡此种种制度设计,均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了促进票据流通这一终极目标。 由于票据是商事活动的工具,为加强票据的流通,促进资金的周转,有必要促使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终结票据关系。票据时效制度可以使现有的票据关系迅速了结,以进行新的票据关系,从而加强了票据的流通,维护了商事交易的迅捷性。从这个角度看,票据时效又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主张。 二、票据时效的计算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三、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区别 1、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 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 2、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 3、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时间一览表.docx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时间一览表 一审 普通 2 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 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 136 条) 诉讼时效 3 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 条) 4 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 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 年。(民法通则137 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起诉。(民诉 93 条) 申请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 92 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99 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 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 申请证据保全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起诉。(商标法58 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 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 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 条) 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 条)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天的,公告送达视为送达。(民诉 84 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民诉245 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 日内答辩,答辩期 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 5 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 诉 113 条) 涉外。答辩期 30 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 246 条)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 管辖权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 日内审结。(民诉 38 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 5 条)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 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 举证期限少于 30 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 30 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 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 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 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 2 条,简易程序 22 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 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限少于 30 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2 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 限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 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3 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 间 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 条)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5 条)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6:票据权利的取得(★★★)(P177)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对价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178)(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提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二)公示催告 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知识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叫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 简单地说是一种由银行信用作保证的商业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样本:

二、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开出的?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实务中遇到过票面金额为1亿元和5千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 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三、哪些企业可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对出票人承兑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1、部分保证金,部分担保;2、全额担保;3、全额抵押;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b18508032.html,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票据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基本特点,行使票据权利有诸多时效要求。持票人等票据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会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票据时效是很严肃的法律性规定。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守。 一、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票据时效

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二、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 票据权利即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且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票据法》对本票、支票的付款时间规定,不同于

超过票据承兑期限还能兑付吗

超过票据承兑期限还能兑付吗 经常用票据承兑的人应该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从承兑付款到实行,每一个权利的行使都是期限的,一旦超过了期限,你拥有的权利就会失效,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票款无法拿到,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超过票据承兑期限还能兑付吗?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超过票据承兑期限还能兑付吗 根据《》第17条的规定,汇票的时效是从出票日或者到期日开始计算2年。 因此,如果持银行承兑汇票从到期日开始计算,超过了2年,那么由此带来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丧失票据权利。例如,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12年1月1日,如果一直到2014年1月1日,持票人

都不曾向付款人要求付款,那么从2014年1月2日开始,持票人就不再享有票据权利。 既然不再享有票据权利,那么自然不能请求承兑人付款。这时候就出现了持票人受损,承兑人得利,显然有失公平。为了维护彼此之间的公平,票据法特别规定,虽然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因为2年时效的经过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依然享有,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返还所得利益。这里的民事权利,法律上称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所以,当持有的票据超过了2年的时效,那么持票人就只能通过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了。 1、向谁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根据《票据法》第18条,可以向承兑人主张,也可以向出票人主张。具体是出票人还是起诉承兑人,就要根据票款在谁手中。如果出票人已经将票款支付给了承兑人,那么就起诉承兑人,否则可以起诉出票人。当然搞不清楚到底在谁手中,就将承兑人和出票人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不过通常而言,不论是不是有人要求承兑银行付款,银行都会根据其与出票人签署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要求出票人将票款支付给银行。因此,此类案件通常都只需起诉承兑银行。 2、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方式。 (1)可以直接要求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返还。但是通常而言,这种方式都会遭到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票据已经过期作废,故而不能付款。 (2)可以向法院起诉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要求法院判决返还。这个方式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能维护持票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但前提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是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在过期之前,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本律师代理案件的已往经验、法院的通常判法,只要满足这个前提,那么起诉基本上都可以胜诉,而且起诉的对象通常都是银行,只要胜诉就可以确保能够获得票款。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的涵义 关于什么是票据,我国《票据法》并没有作法律上的定义。从外延来看,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包括钞票、发票、仓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2 条对票据的狭义规定外延作了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中我们提及票据,一般都是指狭义上的票据。 二.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贯穿票据法的一根主线,正确理解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掌握票据法律知识的基础和关键。 (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五中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基于这五中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我国票据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二)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票据签发、票据流通的起因。 例如:A 公司之所以要签发一张汇票给B 公司,是因为A 公司和B 公司之间存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 公司要向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此,A、B 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就是A 公司签发给B 公司汇票的原因,其中蕴涵的法律关系,称之为原因关系。 《票据法》要求票据的原因关系应当真实、合法,《票据法》第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 票据行为的涵义票据行为一般由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就我国《票据法》而言,不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而且包括付款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或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不包括付款行为,付款行为并非导致票据债务的发生,而是导致票据债务的解除,法理上称之为准票据行为。

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

https://www.360docs.net/doc/ab18508032.html, 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 大家要知道承兑汇票也是有一定的期限时效。我们将其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以及票据权利期限,及追索权期限等。承兑本身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通常它作为出票行为能够成立的一种前提,也就是说承兑行为必须要求在有效的汇票上,才能够有生效的可能。承兑本身是汇票付款人制造出来的。他能够表示付款人在到期日所支付的汇票的总价的一种票据行为。那么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你知道吗? 其实,承兑是持票人本身能够行驶票据权利的一项比较重要的程序。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如果想要得到确定,必须要在持票人付款以后,才能够实现。一般作为商业性承兑的银行,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中第一条要求,与出票人本身,应该具备最为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第二条指出,要求具备能够支付相应汇票金额的足够的资金量。第三条要求,内部管理足够完善,是经过其法人授权以后的银行通过审定完成的。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我们要求根据其完善的规章制度,实现最终的承兑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中,第八十七条规定,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时间讲不得超过6个月的时限,也就是说从出票日期到汇票到期时间之间,最常的时间将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时限。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的期限,有规定显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对票据的出票人以及承兑人的权利中,要求自票据到期之日2年其,票据所有的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致使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表示,当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者是被提起诉讼之日开始的三个月,当再追索权超过这些时限以后,若不再行使,将会就此消灭。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要求,持票人必须要在承兑付款之前,提供所有的票据,向银行提示承兑。根据承兑过程,说选择的地域不同,将会分别按照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时间限定。通常提示付款的时限,为汇票到期之后的十天。银行汇票有效期是多久,我们也会马上有一个明确的理解。 那么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大概有多久呢,根据相关指令表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当收到提示承兑开始,将会被要求,在三天之内,进行承兑。而如果承兑的要求被拒绝以后,就需要出示拒绝承兑的证明。 相关资料查看: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ab18508032.html,/licai/xintuo-xintuozhishi/13593.html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框架 1:票据的分类(★) 1.分类一 2.分类二 【例题1·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2018年) A.银行汇票 B.现金支票 C.商业汇票

D.银行本票 【答案】AD 【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例题2·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2018年) 【答案】×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承兑银行是承兑人而非出票人,不承担签发票据的职能。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记载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即付 【答案】ABC 【解析】(1)选项D: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2)选项ABC: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3种记载形式,分别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 2:票据当事人(★)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 3: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2)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怎么认定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怎么认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甲,男,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农民。 一、案情 石甲、郭某某系夫妻关系,石乙系二人之女,王某某之妻。1996 年10 月28 日,石乙与任卫英发生交通事故,致石乙死亡。此事故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因王某某表示石乙其他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份额由其代为接受。原审法院遂以(1997)密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调解:任卫英除已支付元费用外,再赔偿王某某因石乙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扶养费、车费、误工费等损失16000 元。该款任卫英于1999年底已全部给付王某某。但王某某未将该款中属于石甲、郭某某所有的份额给付二人。王某某称石甲、郭某某曾表示将其应得份额赠与其外孙女,石甲、郭某某予以否认,王某某亦未就此向法院举证。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在解决交通事故时,其表示石乙其他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份额由其代为接受,在实际取得赔偿款后,应将石甲、郭某某应享有的份额及时予以返还。因王某某实际取得赔偿款的时间是1999年底,现石甲、郭某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

时效。关于王某某称石甲、郭某某曾表示将其应得份额赠与其外孙女一节,石甲、郭某某对此予以否认,王某某亦未向法院举证,故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330 元,均由王某某负担(一审诉讼费已交纳22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诉讼费已交纳)。 三、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石甲夫妇主张返还的8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合议庭主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这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石甲夫妇和王某某达成委托代领协议的时间,即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书达成之前的某个时间,因为此时起王某某开始有权侵占石甲夫妇的应得款项。这种意见的后果是明显诉讼时效已过,石甲夫妇的要求返还款项诉讼请求不能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中达成的关于赔偿款履行完毕的1998 年底,因为这调解书是确权性质的而且内容是约定在1998年底履行完毕,只有过了这个时间王某某不给付,石甲夫妇才能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这个意见的后果也是诉讼时效已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pdf

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 行出售票据。 票据贴现的概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 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 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 票。 票据贴现的种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

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 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 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 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 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知识

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叫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 简单地说是一种由银行信用作保证的商业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样本: 二、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开出的?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实务中遇到过票面金额为1亿元和5千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 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三、哪些企业可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对出票人承兑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1、部分保证金,部分担保;2、全额担保;3、全额抵押;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诉讼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时效利益预先放弃禁止)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010-三-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三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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