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镇2014-2016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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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2014-2016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代码NH-F-41-02)》管理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规定性要求 (1)
第三章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管制 (2)
第四章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管制 (2)
第五章土地开发强度管制 (3)
第六章道路交通管制 (3)
第七章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管制 (4)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管制 (5)
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管制 (5)
第十章建筑物管制 (6)
附录: (7)
附表: (8)
附表1 规划用地统计表 (8)
附表2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8)
附表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9)
附表4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 (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NH-F-41-02单元的土地开发控制和城市规划管理,提升片区土地利用、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水平,顺利实施《狮山镇
2014-2016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NH-F-41-02单元)》,特制定本管理文本。
第2条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
版)、《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佛山市南海区中部分区规划(2011-2020)》、《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
(2008-2020)》、《佛山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2013-2020)》、《佛山市南海区交
通专项规划(2011-2020)》、《佛山市电力系统专项规划(2005-2020)》、《佛山
市近期电网建设规划 (2011-2020)》、《佛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佛山市绿
地绿线整合规划(2013-2020)》、《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佛山市
南海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1-2020)》、《佛山市南海区国土空间综合规划
(2014-2030)》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法定规划。
第3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条基本原则,并注重规划宏观控制与市场经济调节相结合,满足规划管理
动态需要。
第4条本文件适用范围:北至桃园路,南至广三高速,西至三环西路,东至北园中路,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约400.1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约348.54公顷。
第5条本管理文件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NH-F-41-02单元用地建设的管理工作,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和管理规则,是对法定文件
的细化,也是实施本次规划的管理原则和相关管制规定。
第6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在本管理文件的辅助下严格实施规划范围内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7条本管理文本与管理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并宜对照技术文件中相关具体内容和要求执行。
第8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管理文本与管理图则的规定和要求,本管理文
本和管理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有关政策、
法规、规范等相关技术规定。
第9条本规划涉及调整时,应按照《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规程》执行。本规划批准前已取得、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应按原规划批准文件
执行。若原规划批准文件与本规划冲突较大时,可基于公共利益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启动对原规划批准文件的调整程序,调整并优化建设项目方案。
第10条本规划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文本及管理图则的解释权属佛山市南海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第二章管理规定性要求
第11条规划片区发展目标为:南海中部片区智库核心产业服务片区;环境优美、产业发达、服务完善的综合服务区。
第12条规划片区功能定位为:以产业展销、城市居住、都市型新兴产业及生态休闲为主的综合服务区。
第13条本规划确定的规定性指标,应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予以执行。本规划确定的指导性指标,可作为规划管理、下层次设计和施工建设的参考。
第14条本规划明确的细分地块主要用途(主导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为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予以严格执行。
第15条本规划明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设施类型、数量、分布和规模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予以严格落实。(附表3 配套设
施规划一览表)
第16条本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道路走向、红线宽度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予以控制。
第17条本规划确定的建筑退让要求、配套停车标准及出入口设置方位等要求,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执行。
第三章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管制
第18条根据《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地块编码由“行政区码-功能区码-综合单元代码-编制单元代码-街区代码-地块代码”六级构成。规划片区属
于南海区(行政区码NH)中部F功能区41综合管理单元。结合综合管理单元
的内部划分,规划片区为02编制单元,即本规划片区的编制单元代码为
NH-F-41-02。其中“NH”为南海区的行政区码;“F”为功能区代码;“41-02”
分别为综合单元代码和编制单元代码。
第19条规划片区共分为4个街区(管理单元),分别为“01-01A、01-02A、01-03A、01-04A”。街区代码由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的3位代码,前两位数字为代码,
第三位为规划调整码。
第20条为灵活有效管理,在保证总体开发强度不变的前提下,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街区(管理单元)内部对地块进行适当的细分或合并。
第21条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中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或管理需要对本规划划定的
地块进行再次细分或合并。
第22条对涉及须预留公共开放空间、公共走廊和景观视廊的地块,政府保留有细分的优先权。
第23条为集约利用土地,建设地块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建设。①低层居住建筑、低层公共建筑为500平方米;②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
平方米;③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④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第24条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依照地籍权属对规划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在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建筑容量指标,但须报区规划管理部门予以
核准。
第25条跨道路两侧地块合并使用的,应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公共性,未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取消道路原有功能,不得任意调整道
路走向或封闭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管制
第26条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代码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用地分类规定,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本
规划建设用地共分为7大类、10中类。村庄建设用地分至小类。(附表1规划
用地统计表)
第27条规划区内用地性质兼容性应符合“附表 2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B1兼容R2:兼容的R2(含单类功能)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开发地块总建筑面积的40%。
(2)R2兼容B1/B2/B3:当R2(二类居住用地)兼容B1/B2/B3(含单类功能)时,被兼容的B1/B2/B3(含单类功能)的底层商业界面长度不宜超过
R2地块净用地边界周长的50%,并且兼容的B1/B2/B3(含单类功能)的建
筑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开发地块总建筑面积的40%。
(3)本文件规定的兼容不包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和建设项目中必配的市政工程设施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另外,当用地兼容引起本片区人口规模
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参照第八章相关条款,由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行业管
理部门共同对区内的配套设施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28条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应符合本管理文本及管理图则的规定。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各地块兼容性许可范围内确定兼容性质,并应遵
循以下取舍原则:①便于本地块综合使用功能的发挥;②利于提升地块的经济
价值和综合效益;③不得对周边产生干扰和不良影响。同时,应保证规划用地
性质的主导性。当需要以土地使用兼容性替换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由区城乡
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规划乙级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可行性研究,并对研
究成果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交专家审议,最后
由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29条现有合法建设用地与规划规定的用途不符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现有的使用功能。当进行改造与重建时,
其土地利用性质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30条必须严格保护本规划片区内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如需转为建设用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