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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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
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
1、普通工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
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工业项目选址
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
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
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仓储物流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4、工业、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5、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不得高于40米,生活性建筑不得高于80米;
6、特殊项目需要突破有关指标限制可结合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六、交通设计
1、工业、仓储项目出入口设置不宜少于两个,原则上不允许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不允许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
2、工业区规划有物流通道,工业、仓储项目货物出入口原则上在物流通道上开口,不临物流通道的在低等级道路上设置,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00米。
3、工业、仓储用地内部交通流线设计尽可能做到人车分流。车行道路宽度不小于3.5米,道路两侧距离建筑物不小于3米,尽可能形成消防环道;
4、停车位配建:普通工业厂房0.4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创新型产业用房(含标准厂房)0.5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仓储物流用房5-8车位/万平米建筑面积。鼓励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位。
七、建筑设计
1、工业建筑设计应按照生产工艺特点,保持其固有的组合方式,充分反映建筑类型和特征,力求形式与功能的统一;
2、工业建筑风格以现代建筑为主,造型宜简洁明快,色彩宜淡雅,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工业仓储建筑在满足不同功能要求的同时,规划设计可融合企业文化元素,创造景观优美、环境宜人的工作场所;
4、创新型产业建筑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满足节能、节地、环保要求;
5、有条件的工业建筑宜采用热、电、冷联供形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充分利用场地和建筑条件,设置太阳能光伏板开发利用太阳能;
6、厂区总图设计在满足工艺需求的基础上须符合环保、消防等要求;
7、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建筑设计需进行多方案比选。
八、景观控制
1、沿城市主干道、沿河道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立面和装饰,应当做为主要立面进行设计,形成整洁有序的街道界面和富于变化的城市景观;应与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密植绿化进行遮藏;
2、独立设置的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等小型辅助用房应根据消防、降噪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并进行绿化遮蔽,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3、沿城市主干道、沿河道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要增加夜景照明设计;
4、工业仓储项目可在主干道上设形象大门,大门设计应与厂区建筑相协调;企业标识牌要同时设计,并可结合道路绿化带布置;
5、工业仓储地块围墙宜采用铸铁镂空栏杆形式,高度不大于1.8米。
九、道路绿化带控制
1、除两环十七放射道路规划的生态廊道外,经开区内主次干道、部分城市支路两侧均规划3-20米不等的线性道路绿化带,要以此为基础形成网络化绿地;
2、道路绿化带原则上只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做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
十、工业区邻里中心
工业区的生活配套按规划服务半径800-10000米设置邻里中心。邻里中心一般应包含宿舍、商业、卫生服务、文体活动、社区服务、游园等设施
十一、弹性规划控制
1、整车工厂或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对经开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取消支路及次干道,但不得取消主干道.
2、对于有多个业主共同形成的特色工业或物流园区,规划要有可塑性,空间灵活布置,但必须统一规划,在落实好公共设施用地前提下,土地可进行分割出让。
注:
1、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