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纠纷中应收账款和回购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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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纠纷中应收账款和回购问题的法律分析
1、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
(1)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应收账款的实质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因此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为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可见,我国法律认可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2)保理商可以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该条所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仅限于三种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所以,除以上三种以外的债权,保理商均可以受让。
本案中的债权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3)应收账款的受让与商务合同纠纷
对于保理业务,一种普遍的顾虑是保理商会不会因为买入商务合同的债权而导致自己卷入商务合同的纠纷。其实,这种担心应该是不必要的。
首先,应收账款的买入其法律性质是债权的转让,而非债务的承担。
其次,保理商在买入应收账款债权时,都会在协议中要求卖方承诺其所转让的债权是“无任何瑕疵的债权”,即该债权应当是有效成立的、可以转让的、买方不可以主张任何抵销或提出任何不支付或减少支付货款的抗辩的债权。
2、关于回购的法律问题
在保理业务中,回购义务的存在,是保理商的受让债权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一旦保理商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卖方对保理商负有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会承担坏账担保责任,但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是因为信用风险以外原因,卖方对保理商仍会负有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
回购,其实质是当应收账款到期而款项不能收回或不能足额收回时,卖方对保理商负有的、按约定回购价格从保理商处购回该应收账款的义务(或者说是保理商对卖方享有的相应权利)。因此,回购的法律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