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宝典隐蔽型商业保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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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宝典!隐蔽型商业保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隐蔽型保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前,应收账款转让已在保理商和债权人之间生效,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人仍需将债务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触发通知条件并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

◎隐蔽性保理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应收账款真实性不易核实、应收账款变动情况不易掌握、无法对抗债务人抗辩、无法对抗诉讼执行等。

我国目前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商业保理以明确的定义,保理商多是结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天津、上海等地有关商业保理的地方性规定等开展保理业务。虽然《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对保理业务的分类中未对隐蔽型保理进行界定,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均对隐蔽型保理进行了定义。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的规定,“隐蔽型保理:又称暗保理,是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

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可见,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那么其转让效力和法律风险如何?本文将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隐蔽型保理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字面来看,隐蔽型保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权人前,该转让对债务人未生效力,但基于保理合同的约定,该转让在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已经生效。且隐蔽型保理只是暂时不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在约定期限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仍需将应收账款转让一事通知债务人。

综上所述,隐蔽型保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前,只是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对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仍需将债务偿还给债权人,只是债权人再将相关款项转付保理商,在保理商和债权人之间,应收账款转让已经生效。另,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触发通知债务人的相关条件后,应收账

款转让一事即需通知债务人,那么相关转让在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也将生效。

二、隐蔽型保理的常见法律风险

1、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不易核实

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是保理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本就存在一定困难,尤其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核实全部依靠债权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即便对基础贸易合同、历史交易记录、发票、货运单据等进行再详尽的核实,也无法避免债权人虚构交易或虚构交易价款的风险。因缺少了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环节,保理商便已丧失了通过债务人的反馈进一步获取基础交易情况的机会。

2、无法准确掌控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

即便保理商与债权人约定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将款项支付至监管账户,也存在债权人事后再次变更回款账户,或债务人以现金、汇票等形式付款而导致应收账款减少甚至消灭的情

况。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因保理商处在“暗”处,前述情况发生时,保理商往往很难及时、准确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导致保理商的回款受到不利影响。

3、无法对抗债务人的抗辩

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因保理商和债权人未及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对债务人并未生效,其债务人基于其自身与债权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提前履行或是按约履行了款项支付义务导致付款义务解除,保理商也不能据此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即便触发通知条件,由保理商或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根据《合同法》第82条、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行使抗辩权,即债务人仍可以该债权不存在、该债务已被抵消或被清偿等各种理由予以抗辩,从而增加应收账款回款难度。

4、无法对抗诉讼执行

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因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那么债务人在其财务报表上必然未进行相应调整,对债务人而言,其债权人仍为原债权人。那么,如果债权人在其他案件中作为债务人涉诉,法院在执行中有权直接向债务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债务人在未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前提下,没有理由对抗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应依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向债权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此种情况下,若债权人没有向保理商提供其他充足有效的增信措施,那么该笔保理业务必然受到不利影响。

三、风险防控措施

隐蔽型保理业务的风险程度更高,操作难度更大,为确保交易安全,提出以下几点防控措施:

1、加强业务操作管理

在开展隐蔽型保理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对债权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约定监管账户,要求债权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将款项支付至监管账户,并取得债务人回执。二是对监管账户做好定期监控,一旦发生异常,应尽早

介入调查。三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知触发条件,如约定一定时间后对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或约定债权人发生影响其经营情况的重大事项、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应收账款到期未能足额收回等情况下,债权人应及时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四是清楚认识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区别,力求做到合同使用及登记操作正确。五是加强对债务人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以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的方式多角度向债务人核实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存在,并争取取得买方的书面回复。

2、建立预警机制

保理商应建立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债权人资信状况出现问题或者应收账款回款异常等触发通知条件的情况发生,应立即向债务人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尽快启动救济程序。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到债务人,是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生效的基本条件,为避免债权人在拿到融资款后恶意违约,或因其经营不善而无法取得联系而无法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等情况,保理商应要求债权人提前签署应收

账款转让通知,并由保理商保存原件,以便通知条件触发时,保理商能够及时将相关通知发送给债务人,尽可能确保其回款安全。

3、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根据《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等相关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并且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应当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主要目的是设定权利及对抗第三人,因此,基于降低业务操作风险的考量,保理商应在《保理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事宜,并及时办理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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