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剖析
DP远期与风险同在案例
【案情介绍】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
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
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评析】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是托收业务中D/P(付款交单)的一种。
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1)见票后XX天付款;(2)装运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
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
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
做D/P远期实际上是出口商已经打算给予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单据,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
这是给进口商的一种优惠,使其不必见单即付款,如进口商信誉好的话,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融通:(1)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取得货权。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汇报人:2024-01-10•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录•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发货后可能会面临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买方拒收货物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质量异议等原因,买方可能会拒绝收货,导致出口商面临损失。
出口商在交单时可能因疏忽或错误导致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单或买方拒收。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损坏、丢失或延误,影响交货时间和质量。
运输风险单据不符风险付款时汇率波动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可能需要在远期收汇,期间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实际收款金额减少。
收款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由于DP项下托收时间较长,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预期收款时间。
进口国政治稳定性风险进口国政治动荡可能导致贸易中断,影响出口商收款。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影响货物进口和支付。
02防范措施1 2 3在交易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历史,以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
信用调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合同条款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03及时沟通协调加强与进口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货物流转顺畅,减少操作风险。
01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以减少操作失误和风险。
02严格审核单据对出口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避免因单据问题导致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在合同中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根据汇率走势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以降低汇率风险的影响。
了解政治风险01在交易前了解进口国的政治状况和风险程度,评估政治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从一则案例看远期付款交单存在的风险
作为票据的 汇票 的承兑 行为 发生在 美 国, 故案 件应适 用
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作为准据 法来 处理争议 。而按照美
国的《 统一商法典》 2—54条 , 于承兑 交单和付 款交 第 1 关 单 ,除非另有协议 , 为开立汇票依据 的单据 , “ 作 应在汇票
笔业务项下的全套单据 , 否则应赔偿本息 ;2案件的诉讼 ()
的《 统一商 法典》 作为处 理本案 的准据 法。同时 , 为原 作
告 的 兰 生公 司与 被 告 花 旗 银 行 并 没 有 直 接 的 利 益 关 系 和
法律关系 , 因此本 案 的原 告兰 生公 司 对本 行并 元 诉权 。 况且本行在该笔托收业务 中已按照美 国《 一商法典》 统 的 规定来行事 , 无任何 过错 。故请 求法 院驳 回原告 兰生 并 公 司对该行 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 分 析
际商会《 托收统一规则》 办理。
在 此后 的合 理 时 间 内 , 侨 银 行 多 次 向 花 旗 银 行 查 华
询未果 , 托收 的货款也 未按 时转入华 侨银行 , 此 , 对 兰生 公司也多次 向华侨银行进 行查询。最终花旗银行 承认其 以承兑交单方式处理 了上述全套单据 。于是 反复交涉均 无结果 的情 况下 , 生公 司便 将华 侨 银行 告 上法 院 , 兰 诉 称: 由于其委托华侨银行 作为托 收行 , 花旗银 行作为代收
造成 法 律 冲 突 。在 本 案 中 , 告 花 旗 银 行 认 为 案 件 系 由 被
询得知 , 花旗银行根本 没有按 DP而是 以 DA方式 将全 套 / /
单据交给 【 公 司 , J 这样就使 得付 款人 L 公司在未付款 的 J
情况下便取 得 了全 套 的单据 , 而把该单 据项下 的货 物 进 悉数提走 , 造成原告货 、 款两空 。
DP付款的风险防范
目录:一、案例回放二、D/P利弊分析三、D/P所涉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四、D/P分类五、D/P法律关系六、D/P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七、面临纠纷时的处理一、案例回放案例1:申请人-中方,被申请人-外方付款条件:95%提单日期后45天付款托收,余款据卸重结算产生纠纷原因及目前状况:被申请人拒绝支付部分货款,申请人提起仲裁并胜诉。
现申请人正拟向英国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但面临不了解执行程序、执行难费用过高等问题。
案例2: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D/P 12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承兑放单。
虽经多方努力,但B公司仍以种种理由不付款。
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
案例3:中国某公司对菲律宾一进口商采用D/P远期付款,但该客户在菲银行有亲戚,没有付款就拿走了全套单证,中方银行与菲银行多次联络,直至6个月后才收回货款。
国际贸易中以D/P为付款条件,可能在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出口商收款障碍。
对于这样一种国际通用的付款条件,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二、D/P利弊分析(一)D/P对买卖双方的利弊A.对卖方的有利点1、程序不复杂并且费用低2、相对控制单据B.对卖方的不利点1、卖方在出运货物时不能取得买方无条件付款的许诺2、买方并不保证付款或者立即付款3、卖方资金被占用4、在被迫处理货物时可能存在多种障碍C、对买方的有利点付款一般在货物到达后,有利于资金融通D.对买方的不利点1、不履行汇票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2、不付款,商业信誉受损3、T/T付款方式的利弊分析三、D/P所涉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1.意思自治原则A、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B、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C、例:约定“适用法律为中国大陆相关法律”2.如无约定,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3、如果买卖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自动适用该公约。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发布时间:2016-01-15编辑: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郭涛来源:D/P,即(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的形式之一,与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相对。
相比而言,D/P对出口商的保护较D/A 更强。
实践中,有的托收使用D/P XX Days,即远期D/P,这一方式有什么风险?详见以下案例:济宁某公司与阿尔及利亚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贸易术语CIF,买方预付30%,剩余70%的货款以跟单托收的方式支付,托收条件是D/P 30天,即远期30天付款交单。
买方支付了30%的货款后,济宁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安排出运,并将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汇票等单据交给中国银行托收,并说明适用最新版本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R 525),代收行指定阿尔及利亚当地某银行。
一段时间后,银行退回济宁公司经买方承兑的汇票,但未收回托收项下的款项。
济宁公司随后得知,阿尔及利亚买方已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走货物,说明阿尔及利亚银行在买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放单。
济宁公司与买方交涉,要求尽快付款,但买方以济宁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是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出口企业在委托银行托收时,托收指示中通常会包含:本托收适用于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最新版,或类似条款。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如果使用付款交单(D/P)术语,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但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可见,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不赞同使用远期D/P,例如案例中使用的D/P XX days,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了远期D/P,还是应该付款交单,而不应作为承兑交单处理。
URC522对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的规定-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主讲人:方梅
【案例分析】Βιβλιοθήκη 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出口方常利用此种支付方式的优惠来开拓市场; 采用该结算方式时,要了解客户资信和当地的习惯做法。
托收 统一 规则 URC522
c款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 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 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沃克公司。
矛盾
南美 习惯做法
a款
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
重点
URC522 第7条
b款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 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 (D/P)
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 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
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
难点
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沃克公司承兑后放单给沃克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案例启示】
案例启示
URC522
应D明e确sc表ri明pt按io《nUoRfCt5h2e2》bu办s理iness
遇有当地习惯做法与 《URC522》有抵触时, 可按《URC522》办理
当地习惯做法
应尊重当地的习惯做法
凡货运南美地区的托收业务,应 注意: 可采用D/P即期或D/A的付款
方式,避免使用D/P远期 倘若非用D/P远期不可,则远
DP是什么意思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DP是什么意思
在国际贸易中,DP是付款交单的意思,DP作为较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备受关注。
特别是对于在跨国贸易拍卖网站eBay上做出口生意的卖家而言,懂得DP的运用是件值得注意的问题。
DP分类
DP分为即期交单和远期交单,即期交单是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
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P流程
做DP就不用开L/C,两者是不同的付款方式,两者相同的是都是通过银行交单。
做L/C的话,客户一定是需要到银行去付款赎单的,一般是开证行就得承担付款给受益人的责任。
而货物也只能有银行来处理。
如果是DP,客户可以或着不去银行赎单,如不去赎单,银行也不背负付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国外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
国外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1 沙特阿拉伯利亚得银行(RIY AD BANK)“我行从海外代理行收到托收单据,多数为D/P即期付款和D/A承兑交单,到期付款给受益人,后者也包括从提单之日起或从受益人见票之日起的远期项目,并严格遵循委托行的指示办理。
远期付款托收最可靠的途径是从提单之日起若干天。
从中国到沙特航运时间除了中途办理转船之外,约3-4周”。
2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国民银行(BANK OF DUBAI LTD)“在我们国家里通常不接受D/P远期单据,因为到期日与承运船只航程不易掌握一致。
在D/P即期凭单付款的情况下,受票人只能在货到时付款,承兑交单要在到期日支付。
”3泰国盘古银行(BANKGKOK BANK LTD)“作为代收行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和托收指示办理。
D/P远期汇票可以使30天或180天,视双方之间的协议而定。
但受票人为了及时提货必须立即申请贷款,到期付款。
若受票人无力付款或者不及时提货,货到75天之后被宣布公开拍卖,代收行对不付款毫无责任,信托收据一般不能批准给受票人。
”4加拿大国民银行(NA TIONAL BANK OF CANADA)“D/P远期在加拿大会引起误解和纠纷,D/P只能是凭单付款而不能D/P30天。
可以注明受票人延迟货到付款或类似的指示,如收到D/P30、60、90、120、180天,只能收到货款才能放行单据。
如货物先于单据到达,(1)客户必须要求银行提供一张放行证明给承运人或代理人,这一手续由买方银行加以判断履行,费用各行不一;(2)由银行开出保函允许客户获得货物,这一担保会使信贷额度受到影响,提单日期和托收委托书日起相差两周,这意味着船只离港限于单据寄送日期。
”5美国远东银行(BANK OF THE ORIENT)“承运船只抵美通常只需一个月,涉及转船时可能更长些。
D/P远期对受票人有利,一般情况下,与银行有信贷额度者方可取得信托收据。
有时客户要求将D/P远期时间较长的单据转给其开户银行,为对出票人负责,银行要求必须提供该行出具到期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方可转单。
dp付款方式的概述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dp付款方式的概述
在交易活动中,dp付款方式是指即跟单托收的意思,dp付款方式作为较新颖的一种算法,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在使用dp付款方式过程中,需要注意dp付款方式具有的风险性。
dp付款是指即跟单托收的意思,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
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在贸易活动中,dp付款方式作为较新颖的一种方式,备受人们关注。
特别是对于在全球最大的T/T子商务公司eBay上做对外贸易的卖家而言,掌握dp付款方式是件很有必要的事情。
因此,对于dp付款方式如何理解,下面一起来关注:
dp付款方式流程
dp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既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
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商拒付,就拿不到单据提货。
dp付款交单,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办理托收,并在
托收委托书中批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在dp付款方式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
交单两种: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随着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同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国际贸易发展大大加快了国际结算方式变革步伐,而国际结算方式的变革又反过来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此可见,新形势下,加强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工作至关重要。
接下来,谈谈对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与风险防范的几点思考。
一、国际贸易结算相关概述1.国际贸易结算概念国际结算,具体来说就是不同国家个人、企业或者政府之间,由于提供服务、买卖商品、调拨资金等工作都需要银行来办理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
国际贸易结算,其实就是基于频繁发生的贷款工作基础之上,理清买卖双方的债权关系,以银行为中间单位,基于票据的基础之上,辅之以单据,构建融资与结算高度统一的风险金结算体系。
2.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类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得到迅速发展,由此也产生了更多类型的贸易结算风险。
现阶段,我们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划分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类型。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分为政治性风险、经济性风险、国家性风险、社会性风险等类型;从微观角度来看,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分为汇率风险、单据风险、信用风险、结算系统安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类型。
一般来说,从微观层面进行的分类比较符合实际发展需求,是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本文就是从微观分类角度来探究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及防范对策相关问题的。
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和特点第一,票据结算方式及其特征。
票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支付凭证,一般来说,票据主要有支票、本票和汇票三类。
汇票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票据,新形势下,国际间贸易往来频繁,且大部分结算方式都是以汇票为前提得以发展的,票据就是金钱,借助银行转让票据,有效清偿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
第二,信用证结算及其特征。
该种结算方式存在两大主体,即进口商、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结合进口商的具体需求,界定进口商的承诺,并开具能够保证按时付款的信用文书。
第三,托收结算及其特征。
关于DA,DP付款条款和风险
关于DA,DP付款条款和风险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
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
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
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
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
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
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
DP付款方式和FOB下控制风险
本帖最后由Elaine--Me 于2011-6-8 11:19 编辑内容好长,我估计没人能看完,只是自己留下备用,多学习学习,万一哪天能用到呢,嘿嘿请留下你的脚印吼吼D/P付款方式和FOB下控制风险(新人看看)D/P付款方式和FOB下控制风险D/P,即付款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
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扩大出口,但是收汇风险大的特点。
而采用FOB条件交运货物的通常做法是:由出口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人议付,待进口人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人。
从上我们已可以看出,进口方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人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口人应注意以下几点:出口人应对进口人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出口人应对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
出口人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人对进口人的制约。
一旦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人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1、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2、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办事处。
3、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4、正本提单必须通过中国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知名银行。
5、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6、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七招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亚太国家中许多企业亦采用托收或赊销方式。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朴丽【摘要】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收汇的安全。
托收程序简便,手续快捷,受到外贸人士的青睐。
但由于基于商业信用,出口商承担很大风险,若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很容易使货款石沉大海。
【关键词】托收 D/P 风险防范措施The Research about Risk and Prevention of Exporters under the Collection of D/PPiao Li【Abstract】Which payment term to choose makes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safety of getting the payment for goods. Collection’s proceeding is sample and shortcut. So many merchants would like to. But it i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which is on the base of commercial credit and contains bigger risk for the exporters. Thus effectual prevention is extremely important to take back the payment.【Key words】Collection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Risk ; Prevention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率占80%-90%左右,而剩下的则是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
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的比率高达80%,而使用信用证方式则不到20%。
令我们不解的是,我国使用比较安全的信用证却使我国出口收汇中的应收未收账款居高不下。
DP,DA,TT,LC,的操作流程和风险分析
一篇对实际业务操作有一定帮助的文章,此文系站在外贸公司的角度上对几种付款形式的操作步骤之概述,内容比较简单明了。
一.预付货款方式流程说明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全额人民币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代理费等,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说明:⑴付汇金额大于3万美元,不管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15%都要求出具银行保函。
⑵付汇金额大于10万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的15%,要求出具银行保函,并去外管局作备案。
⑶如预付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5%,需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二.即期电汇付款方式㈠流程说明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在对外付汇前支付全额人民币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
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7.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三、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流程说明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开证保证金。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对外开立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发票、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立 的 ,是介于现货与期货之 间的一种远期 贸易形 品种看 ,多为农产品 、大宗工业资料和石化产 品
式。作为 现货 贸易 发展 的高级形式 ,中远期市场 等涉及 国计 民生 的品种 ,如玉米 、绿豆 、枸杞 、
本应该贴近现货 、立足现货 、服务现货 ,然而 自 活猪 、钢材 、原油等 ,共百余种。三是种类 重复 19 年开始 ,经历 了1余年 的发展之后 ,中远期 问题较为 突出。由于 出于地方利益考虑 ,缺乏统 99 0
在利 益驱使和道德 风险无控 的条件下 ,极 易使客 重视G 增 长速度 和结果 ,而忽视 G P 长过 DP D 增 户遭 受重大损失 ,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客户 程和代价 ,这种主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 助长了中 与市 场之间较大规模 纠纷与上访投诉事件不可避 远期市场 的混乱无序 ,并在地方保护主 义的作用 免 。二是客户资金安全 问题尤为突 出。最近一次 下使 其得 以迅 速发展 。过分 关心 经济 利益 和结 清理 整顿之前 ,客 户资金全部存放在 中远期市场 果 ,而忽视对市场秩序和规范程度的关注 ,注 定 账 户 中,由市场进 行调拨 ,因此 ,客户资金被挪 要为此付 出沉 重的代价 。二是市场监管处于空 白 用 、侵 占的现象 时有 发生 ,客户资金安全无法得 状 态 ,市场 主办方 “ 身兼数职” 。由于该市 场既
今年上半年发生 的绿豆价格疯涨事件 ,据权威媒
费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中远 期市 场的存在 已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潜在 因素之一 。
体 报道 ,国家 发改 委 已经找 出 绿豆价 格 疯涨 元
三 、规 范大 宗商 品中远期 交易市场 的相
关建议
通过上述情况可知 ,对于 中远 期市场的规范 整顿势在必行 。结合我 国中远期市场的基本现状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贸易欺诈风险防范措施
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对进口商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选择有信誉的合作伙伴。
合同条款明确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出现模糊或歧义。
及时沟通
在交易过程中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任何潜在 的问题。
货物损失风险防范措施
投保货运保险
为货物购买货运保险,以降低因运输 途中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损失。
教训总结
03
出口商应加强对买方资信的调查,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款的
支付方式和时间,以保障自身权益。
实际案例二:成功防范风险的出口商经验分享
案例概述
某出口商在采用DP托收方式时, 成功防范了风险,确保了货款的 顺利回收。
风险防范措施
出口商在交易前对买方进行了充 分调查,选择了信誉良好的买家 ;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了货款的 支付方式和时间,并严格按照合 同执行。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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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的流程
出口商向银行提交单据,并签订托收 协议;银行将单据转交给进口商所在 地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单据提交 给进口商;进口商付款赎单。
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项下的特点与操作
流程
DP项下的特点
DP项下托收是指出口商在托收过程中 ,以单据作为收款保障,即出口商将 货运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并委托银 行代为收款。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 风险与防范措施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托收方式概述 • DP项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 出口商风险防范措施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建议
01
托收方式概述
托收的定义与流程
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指出口商通过银行将单据转交 给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并委托其代 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起DP远期案引发的思考_案例分析商务指南频道股票常识.doc
一起D/P远期案引发的思考_案例分析_商务指南频道股票_金融常识从理论上讲,D/P远期对出口商是有利的。
在一些教科书上,会看到类似这样的概念:“D/P远期是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也就是说,出口商不但有物权的保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放单),而且有票据法的保护(进口商对已承兑的汇票有到期付款的责任)。
但是,实务中并不是在任何国家、任何银行都是这样处理D/P远期业务的,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银行,比如瑞士,就有将D/P远期当作D/A处理的习惯。
案中银行在叙做出口押汇时,业务人员可能对此并不了解,在出单时没有采取一些措施避免代收行凭承兑汇票放单。
即使本案中的运输单据是海运提单而不是空运单,银行也没有真正控制物权。
可见,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有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等同于D/A处理的习惯(也有的银行事先提醒托收行注意)。
D/P远期的安全性在理论与实务中的偏差,应引起出口商及银行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托收行在叙做融资时,应注意防范不法出口商利用这一点,与其海外机构或进口商勾结,合法地“收汇不着”,实行诈骗。
此外,UCP522ART7新增的a款强调:带有凭付款交单指示的跟单托收不应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当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的本质与初衷。
那么,D/P远期项下托收行如何保障出口方利益呢?首先,应在托收指示书(银行寄单面函)上注明“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1995 REVISION”,以用该规则约束各有关当事人。
其次,在面函上加注“ACCORDING TO UCP522 ART7,YOU ARE AUTHORIZED TO DELIVER DOCUMENTS TO DRAWEE ONLY AGAINST THEIR FINAL PAYMENT FOR THE FULL V ALUE OF THE ACCEPTED DRAFTS”或类似文句。
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
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D/P远期:D/P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b/1 date et)是指进口商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理论上的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出具承诺付款书(一般适用西欧国家)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的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
进出口双方希望通过D/P远期付款方式,在D/P~即期付款和D /A远期承兑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在这种方式下,进口商不必见单即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
同时,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运输单据等货权凭证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D/A 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这也是一些出口商乐于选择D /P远期结算方式的原因。
与信用证相比,D/P远期对于进口商具有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的特点;对于出口商有不受信用证软条款的限制、银行费用低、缓解买家资金压力扩大出口的特点。
作为出口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会碰到客户要求采取D/P远期付款方式,这为出口商扩大业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收汇风险和损失。
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流程中,出口商应先了解以D/P远期方式成交的前提条件,而后在交易过程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成交D/P远期的前提条件(一)进口商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的调查对于近年演变出的D/P远期付款方式,国际商会的意见是可以参照URC522第七条,即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D/P)。
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word版.doc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一、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1.D/P远期(D/P After Sight)当作D/A处理在一些教科书上,会看到类似这样的概念:“D/P远期是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从理论上讲,D/P远期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出口商不但有物权的保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放单),而且有票据法的保护(进口商对已承兑的汇票有到期付款的责任)。
其次,从票据角度来看,付款人既已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了到期必须付款的法律责任,如到期不付款,便有票据法可制约他。
既然承担了法律责任又不能取得物权单据,则有欠公允。
鉴于以上原因,在英国银行家学会编写的“国际贸易融资”(Finan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第四版中已将D/P远期这种付款交单条件删除,致使目前欧洲多数国家,如英、法和卢森堡及瑞士等,均将D/P 远期当作D/A来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再者,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 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第522号出版物(下称《URC522》)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或条款规定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
此外,《URC522》第7条a款规定:“带有凭付款交单的指示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按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本质与初衷。
例如某出口商(S公司)与中东地区进口商(B公司)签订一批合同,向其出售T恤衫,付款条件为D/P 45 DAYS.S公司相继委托某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2 7笔,指明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 45 DAYS,付款人为B公司,金额共计USD1,556,702.67.托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中指示办理.在托收委托书中列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ue dat/Tenor 45 dys sight ,委托书中印就sub ject to ICC 522 词句.A银行收到后,陆续以承兑交单(D/A 45 DAYS) 的方式将大量单据放给了进口商.该20多张承兑汇票早以逾期,但承兑人一直未曾付款,使S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跨境电商发展swot分析及对策(已修改)
国贸专业2015-2016年学年论文摘要尽管跨境电商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但近年来跨境电商占中国进出口总额比例逐渐增高、增速强劲,拉动着我国外贸增长、优化调整外贸结构、扩展出口企业的生存空间。
通过分析跨境电商发展中存在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我认为我国跨境电商在市场基础、国内电商平台建设中占有优势,但在生产企业品牌意识和第三方平台国际服务的提供上存在劣势。
在国际间经济合作加强、国家政策利好的环境下,虽有国外生产企业和第三方服务企业的竞争威胁,但外部机遇仍然大于挑战。
基于此,从政府、第三方平台和出口企业的层面提出发展跨境电商的相关对策重点在于企业自身应提高产品质量,走品牌化经营道路,借助第三方平台发展跨境电商,最终做大做强,实现自营跨境电商。
关键词:跨境电商;SWOT分析;第三方平台;大数据AbstractAlthough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a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exists many problems, the ratio of cross-boa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accounted for China's total import and export has increased strongly. Cross-boa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can stimulate China's foreign trade growth, optimize the adjustment of trade structure and expand of export enterprises living spac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advantages, disadvantages,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a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it is believed that China's cross-boa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an advantag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rket and the domestic electronic business platform, but disadvantage still exists in the production enterprise brand awareness and the third party platform international service.With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strengthening the national policy of good environment, although there are foreign manufacturers and third-party service enterprises competitive threat, external opportunities are still greater than the challenge. Based on this, from the level of the government, third-party platform and export enterprises, we should improve the quality to production, branding as management method,develop cross-boa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with the support from third party platform and, finally, become big and strong, achieving self-manage cross-boarder electronic commerce.Keyword:C ross-boarder electronic commerce;SWOT analysis;Third party platform;Big data目录一、引言 (1)(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二)文献综述 (1)二、跨境电商概述 (2)(一)跨境电商发展的背景 (2)(二)跨境电商发展的现状 (2)(三)规模 (2)三、跨境电商对我国发展的作用 (4)四、跨境电商发展的SWOT分析 (5)(一)S——优势分析 (5)(二)W——劣势分析 (6)(三)O——机会分析 (6)(四)T——威胁分析 (7)五、跨境电商发展的对策建议 (8)(一)国家 (8)(二)监管 (8)(三)服务 (9)参考文献 (9)Content1.Introduction (1)1.1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1)1.2Literature review...............................................................-1-.2.Summary of Cross-board electronic business (2)2.1The background of development (2)2.2The status of development (2)2.3Size (2)3.The benefits of cross-board electronic business (4)4.The SWOT analysis of cross-board electronic business (5)4.1Strength analysis (5)4.2Weakness analysis (6)4.3Opportunity analysis (6)4.4Threaten analysis (7)5.Advice (8)5.1Country (8)5.2Supervising (8)5.3Service (9)6.References (9)一、引言(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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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D/P远期:D/P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b/1 date et)是指进口商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理论上的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出具承诺付款书(一般适用西欧国家)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的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
进出口双方希望通过D/P远期付款方式,在D/P~即期付款和D /A远期承兑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在这种方式下,进口商不必见单即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
同时,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运输单据等货权凭证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D/A 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这也是一些出口商乐于选择D /P远期结算方式的原因。
与信用证相比,D/P远期对于进口商具有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的特点;对于出口商有不受信用证软条款的限制、银行费用低、缓解买家资金压力扩大出口的特点。
作为出口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会碰到客户要求采取D/P远期付款方式,这为出口商扩大业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收汇风险和损失。
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流程中,出口商应先了解以D/P远期方式成交的前提条件,而后在交易过程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成交D/P远期的前提条件(一)进口商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的调查对于近年演变出的D/P远期付款方式,国际商会的意见是可以参照URC522第七条,即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D/P)。
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的法律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二)对D/P远期付款方式适合的国家和地区的选择一般说来,要求D/P远期方式较多的客户大部分在西欧、北美、澳洲等外汇自由兑换或管制较松的国家和地区。
出口企业一旦碰到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客户要求D/P远期是合理的。
对于来自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如中东的伊朗、叙利亚、约旦,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南美的巴西、阿根廷,东欧及前苏联,非洲等,由于申请和汇出外汇的手续繁琐、金额受到种种限制等原因,出口企业应慎重使用D/P远期方式。
(三)对出口商所经营产品的选择出口商所经营市场价格相对平稳的产品,如五金工具、医疗设备等,可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因为这些产品不容易给交易双方带来价格上的风险,从而减少进口商拒绝赎单提货的可能性。
而对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变化幅度较大的产品,如受季节影响和国际油价影响较大的西药化工原料等,市价的波动使交易风险加大,出口商应避免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四)对所成交金额的选择出口商成交较大金额的合同时,对选择D/P远期必须十分小心,出口商应参照以往同进口商成交记录的状况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限额来决定D/P方式的金额。
在一般贸易中,D/P方式的限额在5万美元以下,部分有实力和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可放宽至l0万美元以上甚至更大一些,这要根据进口商的实力和销售情况而定。
(五)运输方式的选择出口商应根据提单为物权凭证性质选择海运为主的运输方式,而对空运或陆运,由于这些运输公司出示的提货单据不具备物权凭证性质,出口商应拒绝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六)从出现风险后便利减损的角度,对出口买家进行选择(七)对于买家提出的D/P远期条件,了解其以此操作的目的二、D/P远期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一)谨慎签订合同条款,防范买家商业信用风险由于D/P远期是属于商业信用,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最重要的约束性文件,日后的问题和争议的解决都以此作为重要依据。
1.商品质量条款必须全面明晰。
有参数和标准的全部附上,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必须在合同上注明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及其编号并加上详细的样品描述,以免在日后交货时产生争议。
2.成交的价格条款,出口商应尽量选择CIF,慎用FOB。
成交价格条款应选择CIF的条款。
由于是出口商安排船公司订舱,使得出口商在进口商未付款之前能有效控制货物。
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损失,也可以通过已购买的保险向保险公司取得赔偿。
对于价格条款是CFR的,由于保险由进口商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出口商利益,可以由出口商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万一货物遇险,进口商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出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成交FOB 价格条款,由于是进口商指定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进口商及其船代对货物有效控制,因此出口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首先,出口商要对进口商船代及实际承运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其次,同CFR一样,出口商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再次,提单的缮制对出口商有较好的保障;最后,必须投保相应的信用保险。
3.装运条款设置应灵活、有弹性,装运日期明确。
装运港应尽量有利于货物的出运,备货装运时间应充裕而且留有余地,最后装运日期必须明确并且得到切实的履行,避免进口商以装运不及时来进行商业压价甚至拒绝赎单。
(二)谨慎选择操作银行,防范银行信用风险托收行和代收行的选择,出口商应选择熟悉信任的托收银行,并要求托收银行按照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行事。
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商指定,以免由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倾向于进口商,甚至不按照托收指示行事,错误放单给进口商,给出口商回收货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不可能对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非常熟悉,出口商可以通过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代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境外联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
如果交易双方以前成交过的,可以选择当初信用证的议付行为托收行,开证行为代收行。
对于托收行来说,为确保资金安全,首先是避免为此类托收业务办理出口融资。
同时对此类业务,建议托收行在给予代收行的面函指示上,加列如下批注:“ACCORDING TO URC522 ART7,YOU ARE AUTHORIZED TO DELIVERDOCUMENTS TO DRAWEE ONLY AGAINSTTHEIR FINAL PAYMENT FOR THE FULL VALUE OF THE ACCEPTED DRAFTS,OR IF YOU CAN NOT FOLLOW OUR INSTRUCT10NS.PLEASE INFORM US AND HOLD THE DOCUMENTS FOR FURTHER INSTRUCTIONS.”(根据国际惯例URC522 ART 7条,凭付款人支付承兑汇票项下的全部款项后,你行方有权放单给付款人;或者,如你行无法执行该指示时,请告知我行并留存单据等待我行进一步指示。
)通过这样的语句,提醒代收行不可擅自将D/P远期付款交单视为D/A远期承兑交单进行业务处理。
这样如日后出现纠纷,托收行自身可多一些抗辩的依据(三)重视提单的缮制,防范未经赎单提货的风险,便于拒收风险下的货物处理。
出口商对于提单的缮制,在不影响进口商提货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3点:1.要求船公司争取船东提单,即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特别是在FOB方式下,以防进口商与其船代串通,未经赎单提货的可能性。
2.提单的发货人SHIPPER栏内必须缮制成:出口商。
3.拒绝记名提单,特别不以进口商为具体收货人,应采用指示提单,即凭发货人的指示,且提单的背书应为出口商的空白背书,这样有利于在进口商拒绝赎单提货的情况下,出口商拥有货物的处置权。
出口商必须将正本的单据通过托收行及时交付,不能擅自寄正本的提货单据给进口商。
(四)货物的跟踪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应跟踪货物的各种状况,尤其是在进口商未赎单和付清全款前,必须紧盯货物所到达的位置。
当货物将到或已到目的港,应敦促进口商赎单提货,同时要了解货物是否被提走等状况,以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五)事后的处理一旦货物到达目的港已久,进口商仍未付款或付清全款,出口商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1.货物未提走。
首先,进口商需要货物,但一时资金困难,出口商可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其次,货物价格下跌导致进口商无利可图,出口商在保持合理的利润前提下,适当降价或提供折扣;再次,进口商已破产或进口商与用户合同关系发生变化,又找不到新买主的,出口商必须提前做好货物的转卖或退货等处置工作。
2.货物已提走。
首先,如系代收行私自放单或船公司私自放货,出口商应要求当事方敦促进口商早日付款,协商久而未决的,应尽早做好仲裁或诉讼的工作来寻求货款的解决;其次,由于出口商轻信进口商,自行寄单或授权代收行放单提货的,必须加强与进口商的交涉,促成付款的解决。
如果进口商提货后,恶意拖欠或干脆改头换面来逃债的,使出口商无法自身解决货款的,出口商应尽快通过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或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
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货物因港口滞留时间过长,直至被港口拍卖。
托收银行把D/P60天当作D/A60对待,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就把装运单据交给印度进口商。
印度港口规定,进口货物到港后三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即可将货物拍卖。
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基本流程:D/P项下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主要流程为:我方受益人(卖方或收款人)与外方(买方或付款人)通过谈判,签订合约确定以远期D /P项下无追索权即期付款作为结算方式。
受益人装货后交单到出口银行,银行审单无误后在面函表明“THE PAYMENT IS’WIHTOUT RECOURSE DISCOUNT OPERATION ON D/PS AT XXX DAYS’BYCOLLECTING BANK”(本付款由代收行叙做在远期D/P项下无追索权的押汇),并寄单到指定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进口地银行在扣除利息后将净价即期付给受益人。
主要优点这种结算方式在欧洲地区较为流行。
它的实质是:进口地银行对进口方或付款人的一种融资。
对于受益人,与其它结算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l 既保留D/P的优点叉克服D/P的不足。
它仍然是付款交单,对受益人而言,没有钱货两空之虞,保留了D/P的优点。
由于事先得到代收行即期付款承诺,也没有单到、货到后进口方不赎单付款之忧。
克暇了D/P的足因此这是一种对受益^较为理想的结算方式2、结算费用较为低廉3、收汇时间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