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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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

D/P远期:

D/P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b/1 date et)是指进口商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理论上的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出具承诺付款书(一般适用西欧国家)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的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

进出口双方希望通过D/P远期付款方式,在D/P~即期付款和D /A远期承兑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在这种方式下,进口商不必见单即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同时,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运输单据等货权凭证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D/A 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这也是一些出口商乐于选择D /P远期结算方式的原因。

与信用证相比,D/P远期对于进口商具有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的特点;对于出口商有不受信用证软条款的限制、银行费用低、缓解买家资金压力扩大出口的特点。作为出口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会碰到客户要求采取D/P远期付款方式,这为出口商扩大业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收汇风险和损失。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流程中,出口商应先了解以D/P远期方式成交的前提条件,而后在交易过程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成交D/P远期的前提条件

(一)进口商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的调查

对于近年演变出的D/P远期付款方式,国际商会的意见是可以参照URC522第七条,即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的法律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二)对D/P远期付款方式适合的国家和地区的选择

一般说来,要求D/P远期方式较多的客户大部分在西欧、北美、澳洲等外汇自由兑换或管制较松的国家和地区。出口企业一旦碰到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客户要求D/P远期是合理的。对于来自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如中东的伊朗、叙利亚、约旦,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南美的巴西、阿根廷,东欧及前苏联,非洲等,由于申请和汇出外汇的手续繁琐、金额受到种种限制等原因,出口企业应慎重使用D/P远期方式。

(三)对出口商所经营产品的选择

出口商所经营市场价格相对平稳的产品,如五金工具、医疗设备等,可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因为这些产品不容易给交易双方带来价格上的风险,从而减少进口商拒绝赎单提货的可能性。而对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变化幅度较大的产品,如受季节影响和国际油价影响较大的西药化工原料等,市价的波动使交易风险加大,出口商应避免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四)对所成交金额的选择

出口商成交较大金额的合同时,对选择D/P远期必须十分小心,出口商应参照以往同进口商成交记录的状况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限额来决定D/P方式的金额。在一般贸易中,D/P方式的限额在5万美元以下,部分有实力和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可放宽至l0万美元以上甚至更大一些,这要根据进口商的实力和销售情况而定。

(五)运输方式的选择

出口商应根据提单为物权凭证性质选择海运为主的运输方式,而对空运或陆运,由于这些运输公司出示的提货单据不具备物权凭证性质,出口商应拒绝接受D/P远期的付款方式。

(六)从出现风险后便利减损的角度,对出口买家进行选择

(七)对于买家提出的D/P远期条件,了解其以此操作的目的

二、D/P远期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谨慎签订合同条款,防范买家商业信用风险

由于D/P远期是属于商业信用,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最重要的约束性文件,日后的问题和争议的解决都以此作为重要依据。

1.商品质量条款必须全面明晰。有参数和标准的全部附上,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必须在合同上注明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及其编号并加上详细的样品描述,以免在日后交货时产生争议。

2.成交的价格条款,出口商应尽量选择CIF,慎用FOB。成交价格条款应选择CIF的条款。由于是出口商安排船公司订舱,使得出口商在进口商未付款之前能有效控制货物。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损失,也可以通过已购买的保险向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对于价格条款是CFR的,由于保险由进口商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出口商利益,可以由出口商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万一货物遇险,进口商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出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成交FOB 价格条款,由于是进口商指定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进口商及其船代对货物有效控制,因此出口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首先,出口商要对进口商船代及实际承运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其次,同CFR一样,出口商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再次,提单的缮制对出口商有较好的保障;最后,必须投保相应的信用保险。

3.装运条款设置应灵活、有弹性,装运日期明确。装运港应尽量有利于货物的出运,备货装运时间应充裕而且留有余地,最后装运日期

必须明确并且得到切实的履行,避免进口商以装运不及时来进行商业压价甚至拒绝赎单。

(二)谨慎选择操作银行,防范银行信用风险

托收行和代收行的选择,出口商应选择熟悉信任的托收银行,并要求托收银行按照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行事。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商指定,以免由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倾向于进口商,甚至不按照托收指示行事,错误放单给进口商,给出口商回收货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不可能对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非常熟悉,出口商可以通过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代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境外联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如果交易双方以前成交过的,可以选择当初信用证的议付行为托收行,开证行为代收行。对于托收行来说,为确保资金安全,首先是避免为此类托收业务办理出口融资。同时对此类业务,建议托收行在给予代收行的面函指示上,加列如下批注:“ACCORDING TO URC522 ART7,YOU ARE AUTHORIZED TO DELIVERDOCUMENTS TO DRAWEE ONLY AGAINSTTHEIR FINAL PAYMENT FOR THE FULL VALUE OF THE ACCEPTED DRAFTS,OR IF YOU CAN NOT FOLLOW OUR INSTRUCT10NS.PLEASE INFORM US AND HOLD THE DOCUMENTS FOR FURTHER INSTRUCTIONS.”(根据国际惯例URC522 ART 7条,凭付款人支付承兑汇票项下的全部款项后,你行方有权放单给付款人;或者,如你行无法执行该指示时,请告知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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