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岗位基本上岗条件
科研岗位基本上岗条件一、特聘研究员岗位1、学历及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等院校研究生毕业或同等学力。
(2)被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4年及以上或任研究员5年及以上。
2、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三条以上)(1)近两年负责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与成果鉴定或者主持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得到实施。
(2)近两年负责申报的项目被批准且经费之和在400万元以上,且负责的项目到位经费在2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成果奖励至少一项(前五名)、行业标准至少一项或授权发明专利两项以上。
(4)近两年以第一作者在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作为导师指导研究生在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工作能力(1)能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重点发展方向或成果转化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市场价值的研究课题,开拓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2)积极参与研究院重大项目申报,并做出重要贡献;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研究员岗位1、学历及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力。
(2)被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年或任副研究员2年以上。
2、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三条以上)(1)近两年负责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与成果鉴定,或者主持承担过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
(2)近两年负责申报的项目被批准且经费之和在200万元以上,且负责的项目到位经费在120万元以上。
(3)近两年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成果奖励至少一项或授权发明专利两项以上。
(4)近两年以第一作者在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作为导师指导研究生在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工作能力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并担任课题组组长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订可行的研究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学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津贴的发放,坚持向教学一线适当傾斜, 责权利相结合,以责定岗、以岗定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严格考核、分类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岗位津贴的发放量,与学校每年收入总额直接挂钩。
第四条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是现在教学、科研、行政和党务工作岗位上的教职工,实行校内承包的单位和此前未纳入学校岗位津贴发放范围的单位职工除外。
第五条津贴发放,实行教师岗位和行政岗位两大序列,按各自的等级标准计额发放。
“双肩挑”(行政兼教学或教学兼行政)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领取一种岗位津贴。
(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略)第四章科研成果工作量津贴第二十四条为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实行科研成果工作量津贴。
第二十五条本章各条款适用于我校专兼职教学人员和其他在职人员,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津贴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所称科研成果工作量,是指教职工每年所完成的以科研成果为计算依据的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科研成果工作量计算单位为:标准分。
第二十八条科研成果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为:人民币50元/标准分。
第二十九条科研成果工作量一般计算方法㈠在权威核心期刊、权威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15分/千字、译文为8分/千字。
㈡在核心期刊、国家级报刊以及在国外和港澳台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5分/千字,译文为3分/千字。
㈢在非核心期刊、全国公开发行的非国家级报刊和权威内部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2分/千字,译文为1分/千字。
㈣收入校定一类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为3分/千字,译文为2分/千字;收入校定二类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为2分/千字,译文为1分/千字;收入校定三类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为1分/千字,译文为0.5分/千字。
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工作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
附件2: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工作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全面推行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运行模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优化人事管理促进高校教育发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07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高校绩效考核及分配的指导意见》(渝教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学校坚持按需设岗、淡化身份、以责定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以岗定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岗位聘任制,并实行校院(办、处、部、馆、中心)两级管理模式。
学校通过与教职工签订岗位聘任合同,明确岗位职责,核准绩效工资,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绩效工资,特指《西南政法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的“绩效工资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教学、科研、教辅和党政管理等单位和部门2。
第二章聘任机构与职责1原文件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2012〕1号)2删除后勤集团总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校设立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岗位聘任实施方案,组织全校岗位聘任工作,审定校聘岗位人员及岗位等级。
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全体校领导、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职责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职责
一、工作职责和任务:
1. 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包括项目申请、计划、执行、结题等环节;
2. 负责实验室或研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
3.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4. 协助教师完成科研任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
5. 编写科研成果报告和论文,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和管理工作。
二、提高工作效率和进度:
1. 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2. 善于利用各种科研工具和技术手段,提高研究效率;
3. 与合作团队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项目进展;
4. 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三、保证工作质量和标准:
1. 严格遵守科研工作的规范和标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对科研数据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
3. 及时总结研究成果,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报告;
4. 参与学术评价活动,客观评价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心态:
1. 热爱科研工作,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 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具备敏锐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
3. 以诚信、严谨、勤奋的态度对待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4. 与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能:
1. 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熟悉相关领域的研究动态和前沿;
2. 熟悉各种科研设备和实验仪器,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
3. 掌握科研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技巧,具备项目申请和管理经验;
4. 具备良好的学术交流和沟通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研究成果和观点。
大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我校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双创”活动,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职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
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科研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管理人员(含专技人员兼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干部兼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包括以下三种形式:(一)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指科研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包括合伙或注资)。
(二)离岗创新创业:指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三)学校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指科研人员受学校选派到企业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四条创业活动必须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
第五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要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学校和所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第六条审批程序(一)知识产权确权。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学校科技部进行是否为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等事项审核确权。
(二)学校审批。
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三)签订协议。
1.经批准兼职创新的,学校与科研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收益分配、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学校与科研人员签订协议,依法依规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保密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岗位考核定级管理暂行办法
湖工大政字〔2011〕29号湖南工业大学岗位考核定级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校内津贴分配制度的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分配基本原则按岗定酬,优劳优酬。
在普遍受益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的基础上,建立重实绩、重贡献、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促进学校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
二、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类别与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分为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四类。
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性质,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与对应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标准。
各类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每年按10个月发放。
教职工主要收入按档案工资加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的分配模式发放。
教职工的档案工资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标准。
新岗位津贴是在原岗位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遍增加400元/月.人,即所有的在职人员,具备相应的职务或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按原来的形式和要求发放。
绩效奖励是根据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贡献大小确定其等级。
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都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其岗位等级确定必须符合附件要求的岗位聘任条件。
申请教师岗位的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归口到相应教学院部考核定级。
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归口到所在单位考核定级。
1.教师岗位和绩效奖励标准教师岗位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且需要完成规定教学基本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岗位。
教师岗位的教师中,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和各科研院所具有研究系列的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指导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等工作量)为260课时,且综合工作量要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按教学科研工作量折算办法计算,另行文)。
如果不承担教学任务,则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确定相应等级。
对于有特殊贡献的科研人员,经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特批,可减免教学工作量。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专职科研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
三、岗位职责1. 专职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诚信,积极投身科研工作。
2. 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科研水平,争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3. 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申报,争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持。
4. 专职科研人员应注重科研团队建设,培养科研后备力量,提高团队整体科研水平。
5. 专职科研人员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拓展科研领域,提高我国科研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四、考核评价1. 考核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
2.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3. 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团队建设、项目申报、成果转化等方面。
4. 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五、薪酬待遇1. 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工作业绩、职称等级、岗位等级等因素挂钩。
2. 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专职科研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3. 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待遇应逐年提高,以激励其更好地投身科研工作。
六、职业发展1. 专职科研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申请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2. 专职科研人员可参加职称评定,晋升为高级职称。
3. 专职科研人员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申请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职务。
七、监督管理1. 专职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规范和单位规章制度的专职科研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所在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为提高学校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争创高水平科研成果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科研岗位是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而设置的岗位。
岗位设置数量由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学校事业编制及各学院承担的科学研究任务情况确定。
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科学研究系列评聘。
第三条专职科研岗位设置应具备的条件: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工信部、总装备部下达的军工科研项目和国家各部委重点建设委托项目,项目总经费及年度到校经费充足。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每年9月底前各学院提出专职科研岗位需求计划,人事处对各学院岗位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学校次年度招聘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应聘专职科研岗位须具有国(境)外知名大学或国内“985工程”高校博士学位,第一学历一般应是“211”或“985工程”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年龄在30岁以下(博士后出站人员不超过33岁),其中从国(境)外知名高校和国内其它“985工程”高校毕业的博士原则上不应低于招聘岗位的50%。
第六条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招聘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待遇第七条专职科研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聘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子女入托入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相关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第八条专职科研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业绩津贴、职务津贴、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工资标准与其学院同级事业编制人员相同,从其本人或所在团队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列支。
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西政校发〔2019〕491号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以及《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9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重庆市职称评审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以科学评价为核心,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为基本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完善评价标准,健全人才选拔机制,突出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教育教学业绩的综合考核,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优良、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现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
第二条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建立品德、能力和业绩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综合评价机制。
第二章分类及设置第三条学校设置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等三个系列。
教师系列中,分为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两个子系列。
其他系列分为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编辑、翻译、图情与档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等类型。
专职科研教学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职科研教学人员的管理,提高科研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专职科研教学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
第三条专职科研教学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勇于创新,积极投身科研教学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专职科研教学人员的主要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二)认真履行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四)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拓展学术视野;(五)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专职科研教学人员的主要权利:(一)依法享有学术自由,发表学术观点;(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三)享有相应的职称评审、晋升、考核、培训等权利;(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六条学校对专职科研教学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教学质量和效果;(二)科研成果和水平;(三)学术交流与合作;(四)学生评价和社会评价;(五)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八条聘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情况;(二)学术水平和社会贡献;(三)师德师风和教育教学能力;(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学校对在科研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职科研教学人员给予奖励,包括:(一)物质奖励;(二)职称晋升;(三)表彰和荣誉。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科研教学工作的专职科研教学人员,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罚。
第五章保障与支持第十一条学校为专职科研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包括:(一)科研经费支持;(二)学术交流机会;(三)教学设施和资源;(四)职业发展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专职科研教学人员激励机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西南政法大学选拔、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试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选拔、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试行办法(2010年10月1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适应我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需要,优化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教研字〔84〕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20号)以及《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教学〔200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不含专业学位、入学单独考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
第三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专职导师人数在2人以上的,均可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
硕博连读原则上应在同一学科、同一专业中进行。
第四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为第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团队合作精神;(二)完成硕士阶段的所有课程学习,没有不合格记录,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0%;(三)申请日前两年内,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成绩在426分以上(含426分),其他语种学生外语水平参照该标准;(四)已独立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于本学科CSSCI来源期刊(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五)主持校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或参研导师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成果公开发表的;(六)培养方式是委培和定向的硕士生,必须提供原单位同意其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有效证明;(七)有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书面推荐。
第五条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学院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条件,但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前列各项要求。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者,可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并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表》,连同以下几项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一)载有完成硕士阶段应修的所有课程的成绩单;(二)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三)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四)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结2010年,我校被确定为教育部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四年来,我校坚持以质量提升为核心,注重内涵式发展,通过培养模式创新和管理体制改革,有效解决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式趋同、职业能力与实践能力不强、培养特色不突出、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质量提升乏力等问题,切实提高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探索建立了一条适应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需求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新路径。
具体成效总结如下:一、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新突破(一)分类制定培养方案——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为突出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型、应用型特点,区别于学术型学位培养方式,我校紧贴社会需求与职业发展需要,分类设计了“公务员与行政法实务”、“涉外经贸法律实务”等9个方向培养方案。
每个培养方案各有侧重,对课程进行模块化设计,分为“专业基础课”、“特色方向课”和“法律职业技能特色训练项目”,新的培养方案教学目标清晰,更加契合行业需求和实务部门的实际需要。
(二)建设精英师资团队——注重教学与实践结合1.提升任课师资的实务经验学校以是否具有法律实务经验为筛选条件,专门组建了一支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造诣又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队伍,相对固定的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上课。
此外,我校一方面继续落实《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赴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精通法学理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法学实践能力训练,加大“双师型”人才培养的力度,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发展特别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师资力量的合理配置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聘请部分法律实务部门和机关优秀的专家学者担任我校法律硕士兼职教师。
以上举措有力地保障了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法律实务知识的渴求。
2.注重导师队伍的专兼结合学校根据法律硕士教育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实施集体导师和双导师相结合的指导培养模式,并按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别分别实施:一是在职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有条件地使用法律硕士双导师制;二是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环节中大规模使用双导师制;三是在法律硕士(法学)和政法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班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引入专业实践课导师与法律职业培训导师,与论文导师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双导师制形式,三种方式为各类别法律硕士的各学习阶段提供了不同的导师进行针对性指导。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人事处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科研并重,突出师德、育人和贡献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机制,优化教师成长发展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以及学校岗位聘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的宗旨和原则第二条实施岗位考核,旨在科学确定岗位目标导向,规范岗位职责体系,准确评价岗位绩效,充分体现激励机制。
第三条岗位考核的原则(一)分类考核。
按照不同岗位类型和级别确定分类分层的考核标准,重点构建能上能下、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使各类教师各展所长。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教学、科研工作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的质量进行考察。
(三)考核结果与绩效分配挂钩。
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分配机制,使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
第三章考核对象与内容第四条学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专任教师岗位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型岗位(A 类和B类)、教学型岗位进行分类考核。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以专业课教学及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有本科生招生培养任务学院的教师岗位;科研型岗位是指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学校在编科研机构和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教师岗位,其中没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A类,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B类;教学型岗位是指以教学为主要职责的教师岗位,即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岗位。
法律硕士学院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学科研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公益活动、参加业务培训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教学、科研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附件2)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师德规范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 2(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24 3(科研经费管理条例.......................................26 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28 5(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31 6(学术论著管理办法.......................................35 7(学术成果奖励条例.......................................38 8(科技人员行为规范.......................................43 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45)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院的发展,参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通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A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A1),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A2)和我院或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A3).二、B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C类项目主要指自行研制开发的处于试制阶段(1-3年)的科技产品项目.已成熟的产品项目应鼓励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
南方医院 专职科研岗管理办法
南方医院专职科研岗管理办法
1、根据xxx年是我院科研年的战略指导思路,为加强我院医学科研计划管理,促进医学科技发展,根据上级计划下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藉以推动医院科研工作。
2、科研工作的总目标是,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水平,多出科研成果,并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3、科研水平是学院医师素质的表现。
科研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教学实践和实用技术推广。
要根据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针对技术关键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科研工作科研内容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教育科学。
4、充分发挥医院和学院的整体优势,加强与科研部门、施工生产单位的联合,组织科技攻关。
要努力加大科研投入实行科技合同制和课题负责承包制。
科研工作与教学实习、实训演练相结合,在发挥科技骨干作用的前提下,吸收学习成绩突出、学有余力、具有科研素质的学生参加。
第五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重视科研工作的良好环境发扬解放思想、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和勤俭创业精神对在教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5、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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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学校科研整体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科研竞争力,推动学校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创新科研管理体制,培育和引进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和学术骨干,产出标志性成果,实现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章程》《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科研岗位是指为本校教师或通过合同方式引进的各类人才,以及新招聘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设置的,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岗位。
专职科研岗位分为特设岗、一级岗、二级岗、三级岗共四个等级岗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下达专职科研岗位职数。
学校高等研究院(简称“高研院”)负责全校专职科研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基本岗位职责:
(一)开展与所属学科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等高级别科研项目,多出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
(二)遵守高研院的工作纪律,参加高研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全身心投入岗位工作;
(三)每学年至少在校内公开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四)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专职科研人员在聘期内
每年须为本科生讲授课程,完成2个学分的自然课时教学工作量;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职科研人员可以带生,完成的相关工作均不另行计发酬金;
(五)专职科研人员应定期向所属学科和学院汇报科研工作情况,其科研成果纳入所属学科和学院的科研考核;
(六)完成学校规定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特设岗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以岗位聘用合同方式与应聘者协商确定。
第六条 除完成基本岗位职责外,一级岗聘期内并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一)获得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1项;
(二)获得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发表A类论文1篇;
(三)发表A类论文1篇、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
(四)获得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第七条 除完成基本岗位职责外,二级岗聘期内并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一)发表A类论文1篇;
(二)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2篇;
(三)获得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原发本学科C类论文1篇;
(四)获得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本学科C类论文1篇;
(五)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且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本学科C类论文1篇;
(六)获得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七)著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第八条 除完成基本岗位职责外,三级岗聘期内并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一)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本学科纳入CSSCI 的D1类论文2篇;
(二)原发本学科C类论文2篇、本学科纳入CSSCI的D1类论文3篇;
(三)获得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原发本学科C类论文1篇、本学科纳入CSSCI的D1类论文3篇;
(四)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且原发本学科C类论文1篇、本学科纳入CSSCI的D1类论文3篇;
(五)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第三章 岗位待遇
第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受聘期间,其薪酬实行年薪制,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专职科研人员系在编人员的,保留档案工资,但需据实从其年薪中扣除。
第十条 各级专职科研岗位年薪标准为:特设岗按合同约定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岗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年薪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一级、二级、三级岗的基本薪酬分别为年薪的30%、35%、40%。
基本薪酬以外的部分为绩效薪酬。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完成岗位职责后发放。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职责内的科研成果不再享受科研奖励,但可参加各类科研成果奖项的申报。
超额完成工作量者,超额部分按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在聘期内,专职科研人员可申报参选各类人
才支持计划和奖励项目,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职科研岗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国爱校,爱岗敬业;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三)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各级专职科研岗位申报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业绩条件或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设岗应聘者应是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聘任特设岗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实际影响力。
第十七条 申报一级岗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
(二)发表A类论文1篇;
(三)近三年发表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2篇;
(四)著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第十八条 申报二级岗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发表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
2.近三年发表本学科C类论文3篇;
3.近三年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
(二)近五年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1部,且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
1.近三年发表本科学门类B类论文1篇;
2.近三年发表本学科C类论文3篇;
3.近三年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
(三)在国外学习并取得所在国博士学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出版留学国官方语高水平个人专著1部;
2.近三年发表本学科C类论文3篇;
3.近三年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
第十九条 申报三级岗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进教师;
(二)在国外学习并取得所在国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师。
第二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申报条件,但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估认定具有明显学术潜力的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一级、二级或三级岗。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公开发布专职科研岗位招聘公告。
第二十二条 应聘者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拟聘意见,由高研院组织公开面试答辩通过后报学校审定,由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属校内管理、教辅等岗位系列的人员,申请应聘专职科研岗位前,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职科研岗位聘期为3年,自岗位聘用合同约定起始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专职科研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由人事处统一部署,高研院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岗位聘用合同起始日计算的年度)考核主要考察专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根据高研院建议,属在编人员的,转回原聘岗位系列;属非在编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聘期考核主要考察聘期科研任务完成情况。
聘期考核原则上按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专职科研人员可申请延期考核,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在延期考核期间完成岗位职责的,考核合格后发放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绩效薪酬,但延期考核期间学校不再支付基本薪酬。
第二十八条 聘期内未完成岗位职责又未申请延期考核的,或延期考核后仍未完成岗位职责的,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科研人员,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专职科研岗位或转聘专任教师岗位,学校启动入编工作,待上级部门批准后纳入事业单位编制;聘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条 已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科研人员,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专职科研岗位或转聘教师岗位或转回原聘岗位系列;聘期考核不合格者,转回原聘岗位系列。
第三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有违反学术道德或其他学术诚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项目、奖项
的级别认定及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按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的高序列论文可折算为低序列论文,低序列论文不可折算为高序列论文,可用于折算的论文须为原发论文。
具体折算标准为:1篇A类可折算为2篇B类;1篇B 类可折算为2篇C类;1篇C类可折算为2篇D1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高水平专著和译著均须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估认定。
第三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受聘期间完成岗位职责的科研成果,须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以西南政法大学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依照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作者单位栏内未列西南政法大学的,不得作为完成专职科研人员岗位职责的成果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