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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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知识产权法的特性客体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辨析WIPO公约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客体范围规定的不同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全球论坛。
是
一个自筹资金的联合国机构,直到2014年4月为止,有187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2、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
TRIPS只规定了有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没有规定有人身权属性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三、结合功能和非功能二分原则评析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
在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制定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
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此外,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并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由此不难看出,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双重特征,此外还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二、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1、根据《著作权法》第一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作者的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3、《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并且规定
其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4、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处于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的中间地带,专利权无法单
独完成保护任务。
5、虽然目前的制定法并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
践中,已经出现法院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
综上,纵观国内外,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已成为著作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有国外的成熟经验作参考,国内的需要作动力,因此,应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四、简述合理使用三原则的主要内容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的,贯穿整个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作为民法之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还具有以下一些特殊的基本原则:
第一,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原则。
第二,促进知识产品的传播、应用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交流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的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第一项基本原则,即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原则,是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注重保护创造者的个人权利。
而第二项基本原则,即促进知识产品的传播、应用和技术进步的原则,则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目的在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所以第一项原则与第二项原则结合在一起则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原则,构成了知识产权法中很重要的思想--权利均衡思想。
其次,第一项原则与第二项原则是以对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为基点的,而第三项原则则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二者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接轨并举的思想。
综上可知,在我国确立知识产权法的上述三项基本原则是具有坚实的内在逻辑基础的。
五、评析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的利弊
先发明原则旨在保护最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在鼓励发明创造上优于先申请原则。
但是,第一,先发明原则有可能助长发明人不主动申请发明专利,将其发明创造置于秘密状态,不利于科技的传播应用,还会造成重复研究;第二,判断谁先作出发明创造比较苦难。
实际上,在中国很多美资企业,将其科研的中间成果到公证处公证,留存发明创造的证据,就是一个预防性措施。
先申请原则克服了先发明原则的上述弊端。
但是,它也有局限性。
第一,较后作出发明创造的人可以通过先提出专利申请捷足先登,对在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是不公平的。
在我国,通过赋予在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以先用权进行救济;第二,有些情况,发明人不申请专利,是因为发明创造还不够成熟,发明人想继续完善成熟、待更有市场前景时再申请专利。
但是,由于发明人唯恐别人抢先申请专利,会及早提出专利申请,造成一些不成熟、价值不高的专利申请。
发明人完善发明创造后,还会提出改进专利申请,造成成本上升,也造成审查工作的负担。
六、简述商标法规定的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表现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 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
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5)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6)可复制性;(7)知识产权主体权利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权利。
3. 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
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4.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有哪些?
实质性条件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应运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1)新颖性: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①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②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③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增加经济效益。
5.何谓专利性条件?其具体内容是什么?专利性的条件:非易见性的内容一项发明,虽然不像所规定的已经有人知晓或者已有叙述的情况完全一致,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艺之间的差甚为微小,以致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专业具有一般技艺的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取得专利的条件不应该根据完成发明的方式予以否定。
6.何谓商标的构成条件?
(1)必备条件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
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禁止条件:
①针对所有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②只针对注册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特征的(兜底)。
7.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是什么?
商标的构成要素,应依法律规定,不能自由选取。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吸收了TRIPS协定,对商标的构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993年商标法仅承认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这次修改将颜色以及三维标志纳入商标构成要素中,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但是,少数国家承认的音像、气味等等非形象商标,我国不加保护。
8.哪些标志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何意义?
TRIPS协议是世界上影响最大,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协定,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该协议的宗旨即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地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程序及实施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该协议将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大大加速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问题的一体化进程。
1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何不同?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
但这些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认为应当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以解决这些问题。
《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
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
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
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
11、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何差距?
TRIPS如同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其实体内容可以分为3类:一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二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三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
这里所讲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差距,是针对TRIPS 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的。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2、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4、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5、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12、简述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事业自身的发展战略,也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它是一个覆盖许多领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国家战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全部领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与有关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记、生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同时也涉及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及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等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来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构建体制机制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