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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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
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
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
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
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
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
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
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
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
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
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
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
要官吏。

诉讼程序:
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
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
1
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
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
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
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
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
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
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
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
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原则是论心定罪。

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对案件作出裁判。

秋冬行刑(董仲舒天人感应):除谋反、谋大逆外,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廷尉:中央司法机关。

北齐时改
为:大理寺。

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
(北齐)
秋官大司寇(北周)
律博士(曹魏政权):教
死刑复奏:
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死刑复奏:死
刑须报告朝廷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隋唐时的死刑三复
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
3
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

制度。

隋唐1、大理寺(法院):掌管中央司
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
徒刑以上案件。

对刑部移送的地
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

对徒、流
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
刑案件须奏皇帝批准。

2、刑部(行政复核):中央司法
行政机关。

掌管案件复核权。


责审核大理寺徒、流刑案件,州
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审核中
可疑的,可驳令原机关重审。


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检察院):监察机关。

中央法律监督机构。

掌管弹劾百
大理寺正卿、少卿为正
副长官。

下设正、丞、
司直等。

刑部尚书、侍郎。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
正副长官。

1、告诉的限制:禁止约诉。

违者处以笞刑。

特殊情况下允
许越诉,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

但由此
冲撞皇帝仪仗和控告不实的,罚。

2、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必要时皇帝还命令刑部会同中书、
门下二省集议。

地方案件或次一级案件不变上京的,派遣大
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的三司使,前往审理。

3、回避制度(换推制):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
属或姻亲,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
及此前有仇嫌者,皆应换推。

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
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4、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死刑执行前1日复奏两次,
当日一次。

唐太宗改为五复奏,死刑前1日复奏两次,当日
三次。

但犯有恶逆以上的、奴婢部曲杀主人的,一复奏执行。

4
官违法之事。

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同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

5、法官责任制度:要求法官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还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理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
(与唐朝比有变化,具体见书)1、鞠谳分司制:审和判分开。

审问案情的官员(鞠司)无权量刑,检法量刑(谳司、法司)另有官员。

2、翻异别推制:犯人翻口供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改交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审理。

改换法官审理:别推。

改换司法机关审理:别移。

翻异次数不得过三。

故意诬告,罪加一等。

3、务限法(农务繁忙时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4、洗冤集录(法医学专著,指导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5、名公书判清明集(民事诉讼判词)
元1、大宗正府(管理蒙古事务的
机构,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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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部(属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原属大理寺的职能部分归刑部。

但实践中常被剥夺)
3、宣政院,地方:僧录司(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审理重大僧侣案件)
4、御史台(监察)
明中央司法机关:三法司
1、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2、大理寺(复核机关)
3、都察院(职权扩大,纠举弹
劾全国官吏,并参与重大案件审
判工作。

都察院设监狱。

关押皇
刑部十三清吏司:分管
各省上诉案件,审核地
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
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
卫:锦衣卫,职责掌管
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
三司会审:
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继承唐三司推事)
2、朝审。

(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3、大审(明特有)。

皇帝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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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

厂卫(特务机关,非正式的司法
机关,凌驾司法机关上,分东厂、
西厂、内行厂):有侦查缉捕、
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等司法特
权。

申明亭:为明刑弼教设立的基层
组织机构,由正直的里甲老人主
持,设榜公布本地犯错之人,并
由老人调解轻微民事纠纷。

宜。

4、热审。

暑天小满后,轻放减,重请旨。

清1、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下设17省清吏司分管各省审判
事务,还设追捕逃人的督捕司、
办秋审的秋审处、专修订律例的
修订法律馆。

理藩院理刑司:专掌司
法审判
1、应属容隐之人,不得赴官陈控。

(奴婢、雇工)
2、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

3、禁止越诉。

当事人不服,可逐级上诉。

4、审判回避
5、秋审(源于明的朝审)对象: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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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理寺:审核机构,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参与秋审、热审等。

可对刑部错误提出封驳。

3、都察院:最高监察机关,参与重大会审。

4、专审旗人的司法机构:内务府慎刑司(内务府所辖)、宗人府(皇族宗室)、理藩院(少数民族上诉审机关)。

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会同审理。

复审后五种情况:一、情实。

二、缓决。

三、可矜。

四、可疑。

五、留养承祀。

清末1、法部(原刑部):全国司法行
政事务,
2、大理院(原大理寺):全国最
高审判机关。

审检合署,在各级
审判厅内设检察厅,对刑事案件
省按察使司--提法使
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工作及司法监督。

1、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
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

2、会堂公廨:
会审公堂,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是领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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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

判权的眼神。

1964年,与英法美在上海设立,正式形成了会审公廨制度。

3、诉讼审判制度:一、四级三审制。

二、规定刑事案件公诉制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与代理制度、保释制度。

承认律师活动合法性。

三、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

四、审判规则上,吸收西方国家新司法原则。

五、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4、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庆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清政府公布的最完备的法院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四级三审制,承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的合法化,对民国法院组织方面的立法产生直接影响)。

南京临时1、司法部:管理“关于民事刑事
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
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
司法部总长、次长各一

司法改革: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2、禁止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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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监督法官”
2、最高法院
3、禁止体罚
4、实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北洋1、普通法院:刑事民事案件
2、平政院:行政案件
3、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4、各级审判机关对应设立检察
机关
检察长、检察官组成,
独立行使职权。

普通法院四级三审终审制。

审检分离。

兼理司法法院,由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

南京国民
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
法院、最高法院。

最初四级三审制,后改为三级三审制。

第三审为法律审。

诉讼审判制度:一、严密侦查制度。

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三、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四、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五、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工农民主1、临时最高法庭
2、军事裁判所
3、检察机关附设同级司法机关

检察员受同级裁判机关
负责人领导,职责进行
预审、起诉等。

审判权司法行政权中央分立制,地方上合一制。

四级二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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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感化院规定狱政的指导思想及管理制度
抗日民主1、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省级
司法机构(高等法院),在各专
区设分庭。

边区基层司法机关是
县、市的司法处。

县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

审判员协助处长办理审
判事务
自行终审的三级三审制。

边区实行审检合一制,检察机关设
于审判机关内。

马锡五审判方式:
共产党群众路线方针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新形
式。

人民调解制度:
原则: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
诉讼必经程序。

范围: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

调解方式:
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他善良习惯。


解需做和解书,包括双方争执简要事由、调节成立方式、和
解原则、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等。

解放区
人民法院
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判审判机构叫人民法院
推事改为审判员
三级审判体制
11
体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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