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规PPT(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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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 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 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 件和程序,消灭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 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
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 规定:
1.发承包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勘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二)、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三)、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
后果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
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
包括当事人的抗辩权和保全措施。
(一)抗辩权
指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 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一 方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前或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 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协作履行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谅、互助, 尽可能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4.诚实信用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守 信用;无欺诈行为、正当竞争。 5.情势变更原则 指合同订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 履行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受不利影响的一方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主要内容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 四、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 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 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 可分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没有 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 的完成合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违约 金或赔偿金)来代替合同的标的。 2.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 确地履行义务。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确 ,可参看《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四、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本质区别
1、效力不同:前者是由于当事人表达不清、 不真实,只一方有撤销权;后者内容违法, 自然不发生效力。
2、期限不同:前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 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 消灭;后者从订立之日起就无效,不存在 期限。
五、可撤消合同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 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 协议。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二)、引起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2.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5.国家修改基本建设计划。 6.情势变更。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 1、程序: a.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 b.合同的变更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并送 公证机关备案。 c.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而对方当事人予以拒绝或 者未能满足正当要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2.方式: 协商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 法律后果
(一)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1.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当事人
应当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 2.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 法律后果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消灭,尚未开始履 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停止 履行。
1、返还财产:针对当事人实际已交付财产的 情况,采对以“恢复原状为主,损害赔偿 为辅”的原则。
2、赔偿损失: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 方遭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错,则采用过 错相抵的原则。
3、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签订合同,应追 缴当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2.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3.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 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
4.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6.国家取消基本建设计划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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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程序: a.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适用订立合同的 程序。 b.合同的解除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 记手续。
2.方式 : 书面形式。
2.合同解除后的债权债务清理,应当以恢复原状 为原则,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
3.造成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 法律后果
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
(二)保全措施
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 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四、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
(一)抗辩权
2.异时履行抗辩权 分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 先后顺序,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后履 行的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要求。 (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欠债务,若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时,可中 止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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