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习费用补助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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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习费用补助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拓宽个人发展空间;

吸引、保留、激励优秀的员工。

二、原则:

员工应采用不脱产形式参加学习,以工作为重,统筹安排,解决好工学矛盾;

员工所学专业要与岗位工作紧密结合,学以致用,学用结合;

员工参加的学历教育必须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教育,方能适用本办法。

三、名词释义

学历教育是指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教育;

国家承认学历现在一般有这样一些情况:

经过高校招生考试并被高校录取的;

经过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

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部队院校毕业证书应是总参和国家教育部联合颁发的毕业证书;

党校毕业证书应是教育部颁发的成人高校毕业证书。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实施

一、申请补助学习费用流程

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业余学习申请补助表》,经本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主管以上人员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进入公司前已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要求续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业余学习申请补助表》,经本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主管以上人员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补助规定

经批准同意参加学习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预付,每学年期末将考试成绩单和学校开具的学费正式发票交到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补助;

参加自考的出具单科合格证书;

同时进行二个或二个以上专业业余学习的员工,只能补助其中一个专业的学费;

进入公司前已参加学历教育学习,入司后续学的,补助入司并转正后的新发生的学费;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者,参加与现学历相同层次学历教育的学习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业余学习所需讲义、教材、助教工具(磁带、软盘等)文具、杂费一律自理;

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学费补助。

三、补助范围

学费;

自学考试报名注册费、考试报考费、毕业论文指导费;

四、补助标准

业余在校学习

大专在读:每学年1500元;

本科在读:每学年1500元;

研究生在读:每学年2500元;

自学考试

自考报名注册费实报实销;

考试报考费实报实销;

毕业论文指导费500元;

五、其他

参加自学考试的员工,可持本人《准考证》到人力资源部开具证明,每考一门可请事假1天,考试合格者,可按1科/请事假1天的标准,根据实际请假天数,补发请假当天的日薪。

参加业余在校学习的员工,每学期期末可请事假2天,复习应考,期末成绩合格者,可按1学期/请事假2天的标准,根据实际请假天数,于每学年期末补发请假当天的日薪。

第三章附则

一、办法从2002年9月20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与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执行国家、北京市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人力资源部享有最终解释权。

附:《员工业余学习申请补助表》

北京国安创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02/9/12 员工业余学习申请补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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