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六章精品文档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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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方式(Letter of
Credit)
第一节信用证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开证行保证在受益人如期交来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履行承付责任。
简言之,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
UCP600.2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约定,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一致的交单。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UCP600.2)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
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一般为进口商。
2.开证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
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
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
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为出口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信用证一般指定通知行为议付行,有的信用证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为议付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
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银行或受票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有时是接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通常称为代付行)。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受开证行授权向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第三国银行。
如偿付行未能在索偿行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开证行不能解除其自行偿付的任何责任。(UCP600.13.c)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
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UCP600.8.b)
9. 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第二节跟单信用证的业务流转程序
一、跟单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
说明:
①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②进口商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及手续费,请开证行开证。
③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将其传递给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信用证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⑤出口商核对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齐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⑦议行行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⑧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⑨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二、跟单信用证的业务处理
1. 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1)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开证指示,包括开证方式和开证行在信用证中
所应包含的内容;
2)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或保证
其内容可归纳为:
①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在进口商付款赎单之前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任意处理以抵偿开证行在信用证下所付的款项。
②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及其指定银行有权接受“表面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单据与货物不符等,银行概不负责。(UCP600.34)
③进口商承认(保证)在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在单据到达前,银行可在货款范围内随时要求追加开证押金。
④进口商承认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函电和所有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Delay)、遗失(Loss)、残缺(Mutilation)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银行概不负责。(UCP600.35)
(2)交纳开证押金和开证费用
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货物销售情况等决定押金占信用证金额的百分比。
授信额度(Credit Line)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还应向开证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和邮电费。
2.进口地银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到开证申请书时应对申请书加以审核。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UCP600.4.b)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开立信用证,一般是开立正本一份,付本数份。
开证行开证的方式:
(1)信开(to open by airmail/express delivery)
(2)电开(to open by telecommunication / teletransmission)
①简电开(to open by brief telecommunication)
“Full Details to Follow”
“Subject to Mail Confirmation”
“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
“Airmailing Details”
开证行只有在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时,才能发出预先通知,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保证无延误地开立与预先通知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UCP600.11.b)
②详电开(to open by full telecommunication)
“Operative Instrument”
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任何后续的邮寄证实书应不被理会。(UCP600.11.a)
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开证行应无延误地开立条款与该电讯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UCP600.11.a)
3.出口地银行通知及/或保兑信用证(UCP600.9和UCP600.8)
出口地银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如果决定不通知信用证,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