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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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培养行政执法人员的优良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有关规定和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编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监督责任,做到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着装

第四条执法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制服,保持队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任职命令佩带职务标志。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胸徽、胸号、臂章等。胸牌号佩带于制服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制服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制服左臂处。

(三)着制服时,应按规定戴帽。戴大檐帽、执勤帽时,男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执勤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室内着制服时,可不戴帽。

(四)着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戴大檐帽,系制式领带,佩带硬肩章。

(五)着多功能服时,必须佩带专用软肩章、佩带胸牌号;内着配发的羊毛衫或衬衣(着其他羊毛衫时,只准着深色、半高领羊毛衫),衬衣下摆不得外露。拉好拉链、扣好衣扣(可不扣第一钮扣),戴大檐帽。风帽只允许在夜间、风雨雪天气时使用,其他时间不得使用,并取下。

(六)着长、短袖制式衬衣时,佩带软肩章;参加执勤、整治等活动,通常戴执勤帽。男执法人员着制式长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入裤内;戴执勤帽或在办公场所内,可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戴大沿帽时,应当系制式领带,佩带制式领带夹,领带夹位于衬衣第三、四钮扣之间。

(七)着制服时,应当保持服装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须扣好衣扣、袖扣,拉紧拉链;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

(八)需扎制式外腰带时,由市局统一规定或者由区局(大队)报请市局批准。着冬装时应扎黑色外腰带,腰带位于上衣第三、四钮扣之间;肩带右肩左斜,调节扣位于左胸口处。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夏裤应当扎制式内腰带。

(九)着制服时,通常应着制式皮鞋(含凉皮鞋)、雨鞋。着便鞋时,只准着黑色、棕色皮鞋;着凉皮鞋时,前不露趾,后不露跟。鞋跟高度,男执法人员不超过三厘米,女执法人员不超过四厘米。

(十)参加检阅等重大仪式或者重大活动时的着装,按照市局或区局(大队)规定执行。佩带装饰带时,装饰带绕左肩一周,装饰带的长扣线经左肩章下穿过短扣线,扣入左胸口袋的扣眼中。

(十一)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市局统一规定。因制服款式变更后的着装要求,由市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着制服进入餐馆、市场、商店、娱乐场所消费或在流动无照经营处消费;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

执行督查考核、暗访等工作时,可不着制服。

第六条配发的制式服装、帽徽、肩章、胸徽、胸号、臂章、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和转借(送)非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调离执法队伍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七条执法人员因示范、演出等工作需要,穿着非统一配发的制服及不能按规定着装时,须报请市局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仪容

第八条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需要染发时,只准染黑色。

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除疾病等特殊情况外)、蓄胡须,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2厘米;女执法人员执勤时发辫不得过肩,在室内发长过肩时,不得散发。

第九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着制服时,不得化浓(艳)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链、领饰、胸饰、戒指等饰物。非工作需要,不得背、挎包。执法人员室外执勤时,每年5至9月份可戴有色眼镜,但在与相对人谈话、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面对上级领导时不得戴有色眼镜。其他时间除驾驶机动车辆等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佩带其他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徽章。执勤时,执法证统一悬挂或佩带于左胸处。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须举止端正,语言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执勤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不得有用手指指当事人、用言语污辱当事人的人格、与当事人谈话时用手敲桌子等不尊重当事人及有损城管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现场执法时不得用脚踢当事人的物品,拖拉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进入室内通常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内,应姿态端庄,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不得嬉戏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斜靠、倒卧、翘腿等。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着制服外出时,四人以上通常应整队行进。参加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整队带往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场时,依次退场。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时,应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强行超车,遇到人行横道线时,要减速慢行,做到车让行人;乘坐(骑)执法车辆时,应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玩手机游戏、吃东西、吸烟等。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应做到:纠违敬礼在先;恰当称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告知公务在先。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除执行公务外,不得将标有城管执法标志的车辆停放在餐饮、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门前,不得违章停放在人行道或车行道上。各级部门应加强对城管执法车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做到执法车辆专人驾驶,定点停放。

第五章内务秩序

第二十条各级应加强办公秩序管理,保证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一)办公场所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车辆停放等应统一规范、井然有序。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

(二)值班人员宿舍内,被褥叠放、衣物鞋帽放置、洗漱用具摆放等应当统一、有序,卫生应保持洁净。

第二十一条各区局(大队)所属中队,应当设置式样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单位标识牌匾。

第六章礼节

第二十二条内部礼节

(一)执法人员之间通常称呼职务或姓加职务、职务加同志、姓名加同志;不知对方姓名、职务时,直接称呼同志。

(二)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三)执法人员听到领导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回答领导问话或受领任务、指示后,应回答“是”。

(四)执法人员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五)在室内,领导或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六)同级执法人员因公事接触时,通常应当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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