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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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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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类似于食品烹饪的原料和加工条件, 由这些原料和加工条件所产生的食品反应 香精无需进一步评价而被准许使用。
本规范适用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 不适用于食品、 香味提取物、 结构明确的香料或其混合物 及香味增效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然而, 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规范。
b)以上的水解产物、自溶酵母、肽、氨基酸和/或它们的盐。
5.1.2碳水化合物源:
a)含有碳水化合物的食品(谷物、蔬菜制品和水果)及其提取物。
b)单、双和多聚糖(食糖、糊精、淀粉和可食用胶)。
c)以上的水解产物。
5.1.3脂肪或脂肪酸源:
a)含有油脂的食品。
b)来自动物、海产品或蔬菜的可食用油脂。
c)氢化的、酯交换的和/或分馏的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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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和香味物质为食品组分,将作为食品组分对待。
4.1人员
4.1.1对于负责生产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的人员将进行适当的资格考核和培训以执行他们 的职责,并应了解本规范。
4.1.2所有从事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生产和包装的人员应清洁、穿戴合适、无传染性疾病。
4.2建筑和卫生
4.2.1所有生产区域应清洁、整齐、通风。应制定相关规定,指明清洁区域、清洁频率、清 洁程序及负责清洁工作的人员。应有适当的清洁设备和清洁材料。
4.4.4所有生产设备应适当地安装于生产车间内, 以利于清洁和维护。 在使用中尽可能减少 污染。
4.4.5对用于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称量和计量设备应该用适当方法在合适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校正,核对其精确度。
4.4.6所有装有原料、中间体或最终产品的盛器和容器应具有适当的手段鉴别其内容物。
4.4.7对每批生产好的物料都应保持其记录。
4.3.2所有组分和原料必须在适当的条件下储存。
4.3.3疑似有质量问题的组分和原料必须进行鉴定并与合格的材料分开储存。
4.4生产操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4.1对中间体和最终产品的所有生产及质量控制应在合格人员监督下进行。
4.4.2对在使用的所有设备应制定相关清洁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执行, 并检查设备清洁状况。
4.4.3所有生产设备应设计合理,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4.2.2在生产区域不允许吃东西、抽烟和不卫生行为。
4.2.3在工作区域附近应有适当清洁和通风的盥洗设施, 包括洗手和**设施,便于生产人员 使用。
4.2.4到所有生产区域的通路只限于指定人员通行。
4.3香味组分和原料
4.3.1用于生产或销售的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的所有组分和原料应由合格人员进行检查以 符合使用要求,还要从卫生角度及是否存在污染物的角度进行检查。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xxxx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
GBxxxx食用香精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process flavoring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是一种通过加热食品组分和/或允许用于食品或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中 的组分而制得的具有风味特性的产品。
鸟苷酸和肌苷酸及其钠、钾、钙盐
肌糖 钠、钾和铵的硫化物、氢硫化物和多硫化物
1
一般原料
卵磷脂
乙酸、盐酸、磷酸、硫酸 氢氧化钠、钾、钙和铵
2
作为pH调节剂的酸、碱和盐
以上酸和碱的盐
3
防泡沫剂
聚甲基硅氧烷(不参与反应)
按GB2760中附录B的规定。
5.2.2辅料
按GBXXXX(食用香精)中附录A的规定。
5.3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的制备
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是通过将5.1.1和5.1.2中所列原料及可能添加了5.1.3和5.1.4中的 一种或多种材料一起加工制得的。
5.3.1加工温度不可超过180°C。
532 180°C时的加工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加工温度降低时间可相应延长。加工温度每
降低10°C,加工时间可延长一倍。最长反应时间控制在12小时以内。
d)以上的水解产物。
5.1.4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见表1。
5.2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的组分
5.2.1香料
表1
序号
类别
名称
食材、食用草本植物、香辛料、它们的提取物(其使用前提是能确保它们在热反应食用香料 香精中的安全性)

硫胺素及其盐酸盐
抗坏血酸
柠檬酸
乳酸
富马酸
苹果酸
琥珀酸
酒石酸
以上酸的钠、钾、钙、镁和铵盐
5.3.3加工时pH值不可超过8。
5.3.4只有当加工完成后方可加入香精、香料(5.2.1)及食品反应香精辅料(5.2.2),除非 另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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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的标签应当遵守国家法规,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按GBxxxx(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的规定。
6.2应提供适当的信息以使食品生产商能够遵守对其产品相应的法规要求。
4.6.5必要时应对取样方案和检验程序予以复审和修正,以保持这些程序的有效性。
5
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应符合国家法规,也应符合以下内容:
5.1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原料: 热反应食用香料香精原料应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组成:
5.1.1蛋白氮源:
a)蛋白氮包括食品(肉、禽、蛋、乳制品、鱼、海鲜、谷物、蔬菜制品、水果、酵母 提取物。
4.5.3应保存对最终产品运输批次的记录。
4.6质量监督
4.6.1对于4.3.1和4.4.8所要求的对物料的检验应在合格人员控制下独立进行, 他的检验 与随之而来的有关部门的检验无关。
4.6.2应提供适当的实验室和其它设施以满足对物料的检验。
4.6.3对于要求取样的物料检验,应设立取样方案和程序。
4.6.4应保留检验记录, 对原料和加工好的产品都应进行留样。 留样应在适当的条件下储存。
4.4.8对于每批生产好的物料应由合格人员进行检查,以判定其是否适合使用。
4.4.9所有批次的制造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4.5包装
4.5.1在选择、 处置和控制所有包装材料时应对它们的状况、 清洁程度和对产品的适用性加 以适当的关注。
4.5.2对最终产品的所有包装和容器应加标签予以鉴别, 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 代号和批号, 它的重量或体积, 以及任何特殊的储存和处置指南, 还有可能需要的有关应用、 警告和注意 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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