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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港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港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珠交字[2007]9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港务管理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07.06.15
【实施日期】200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港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港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管理的
通知
(珠交字[2007]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管理,确保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的施工安全及航道的安全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必须将其次年度疏浚维护计划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交通(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统筹制定《高栏港区航道疏浚年度维护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安排施工,未列入
《计划》的,不得施工。因紧急情况需要疏浚的,在不影响《计划》实施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
二、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