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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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依据: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1]35号)中重点保护区排放浓度限值

修订后:

复合肥转化尾气中氯化氢、磷铵分厂磷酸尾气中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复合肥造粒、中和尾气中氨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1993),硫酸尾气中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

1.1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1.2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1.3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1 基本要求

2.1.1 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2.1.2 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2.1.3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2.1.4 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

2.2 其他规定

2.2.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2.2.1.1 每个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3 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3.1 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3 现有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2.3.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3.3 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4 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7/1996-2011)

4.2 自2013 年7 月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4.3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 3 )

1

火电厂锅炉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5

2 其它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

3 其它火电厂锅炉30

4

其它锅炉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

锅炉

≥7MW(10t/h)锅炉50

5 <7MW(10t/h)锅炉80

6 燃油锅炉50

7 燃气锅炉30

8 水泥工业30

9 陶瓷工业30

10

钢铁工业

烧结

烧结、球团设备50

11 其它尘源30

12

炼铁

热风炉20

13 其它尘源30

14 炼钢转炉(一次烟气)、矿热炉(封闭)80

15 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半封闭炉、敞口炉)、回转窑50

16 其它尘源20

17

焦化工业

干法熄焦50

18 其它尘源30

19

煤炭工业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50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50

表2(续)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 3 )

21

铝工业

氧化铝厂氢氧化铝焙烧炉50

22 电解铝厂电解槽20

23 铝用碳素厂石油焦煅烧窑80

24 其它尘源30

25

玻璃工业

玻璃窑炉50

26 其它尘源30

27 石棉纤维或粉尘

10 mg/Nm 3 或1

根纤维/cm 3

28 炭黑尘、染料尘15

29

其它工业

工业窑炉50

30 其它尘源3010 mg/Nm 3 或1

根纤维/cm 3

28 炭黑尘、染料尘15

29

其它工业

工业窑炉50

30 其它尘源30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3.4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第三时段,现有企业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

单位:mg/m3

表1(续)

单位:mg/m3

2.3.5 自2020年1月1日起为第四时段,现有企业按照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表2中“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3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2.3.6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在控制区应分别执行表2中“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3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2.3.7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2中“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四时段)

单位: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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