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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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管理办法
一、为高效、有序地进行新城区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新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建设管理活动,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
划、建设与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三、市规划局、市建委分别对新城区的规划和建设统一管理;市新城区建设指挥机构负责新城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其下属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市监察局对新城区的建设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一)新城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房地产开发须成组团建设,禁止零星建设。实行新城区分区规划、重点地段详细规划和核心区城市设计公示制度;实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开发项目的听证制度。
(二)新城区分区规划、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核心区城市设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重要公共设施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局作出初步方案,经新城区建设指挥机构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
必须在总结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四)各类建设一律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凡无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的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2、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由市规划局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
3、新城区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时,必须具备市规划局依据规划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及附图。无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无规划验收合格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五、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建设须履行的程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须具备以下文件,方可施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划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报建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批准书;委托工程监理手续;中标通知书;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安全核验手续;廉政合同;施工许可证。
(二)新城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不得使用国家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和
材料。
(三)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责任制度,执行国家颁布的
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等强制性标准。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
(五)工程项目建设执行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并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
(六)建设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到市建委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备案的,不予以办理产权证。
(七)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建设档案馆报送
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相关资料。
六、工程建设招标与投标
(一)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委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其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2、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在西迁中涉及房地产置换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将资产置换作为招标条件之一进行招标。
(三)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招标事项。被邀请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四)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应采取不少于3家的议定方式,其标准、条件、资格、议定程序应由建设及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其工程不予发包,市建委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应当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其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六)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七)承包人投标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八)在新城区建设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负责纠正或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建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应当招标未招标的,不需招标未经审查登记的,市建委及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招标人和被邀请招标人弄虚作假的,由市建委、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工程肢解、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由市建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