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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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和提高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保障兽医医疗安全和动物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设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三、医疗服务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动物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合格兽医人员,负责动物的诊疗服务。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例档案,并严格保密。

对病例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当设施和设备,保障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

5.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工作,以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预防传染病。

四、药品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法的药品和药具,禁止使用无证或假冒伪劣药品。

2. 药品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和销售的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存储。

五、卫生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场所和设备。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卫生防疫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的隔离观察和隔离治疗制度,以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

六、安全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和稳定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七、服务质量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医疗服务的诚信和公平。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202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202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鲁牧动卫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0〕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自贸区济南片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现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0年12月24日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所面积不少于60㎡,动物医院面积不少于100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不符合上述规定距离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 1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7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韩寓群二00三年四月十日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防疫管理,有效防治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疫区动物防疫管理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标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无疫区及其外围监测区、缓冲区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经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无疫区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工作。

交通、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无疫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疫区建设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无疫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为无疫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和无疫区建设知识,推广先进的动物繁育、饲养和疫病防治技术,及时为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有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举报。

无疫区内的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1.3 定义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治疗、医疗等服务的机构。

兽医: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机构设置2.1 注册凡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

2.2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诊疗设施,满足动物诊疗需求。

2.3 兽医配备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兽医,确保及时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营管理3.1 服务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应遵守诊疗规范,提供专业、科学的诊疗服务。

3.2 医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做好动物病历记录,保障医疗效果评估和跟踪。

3.3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合理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品,确保安全有效。

3.4 宣传告知动物诊疗机构应向用户充分宣传诊疗服务,告知相关规程和注意事项。

四、质量控制4.1 质量评估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保证服务质量。

4.2 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及员工安全。

4.3 应急响应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动物安全。

五、监督检查5.1 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运营。

5.2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机构登记情况、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等。

5.3 处罚措施对违规动物诊疗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则6.1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上为【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内容,各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确保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图文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教学课件讲义

图文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教学课件讲义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讲义)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

其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动物诊疗、检疫、防疫条件审查及兽医管理等工作都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

现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分别制定于2008年、2010年,对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量大幅增长,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迅速,执业兽医考试、相关场所选址评估等改革加快实施,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改完善。

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推动修法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式,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报考、考试合格的毕业时即取得执业资格。

同时,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降低了就业门槛,只要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备案即可担任乡村兽医。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调整并强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

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农业农村部成立起草组,对五个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合并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形成了新公布的四个《办法》。

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

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师和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兽医诊疗性活动。

第二章执业兽医师管理第四条执业兽医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畜牧办公室组织,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畜牧办公室颁发统一格式的执业兽医师证或者助理执业兽医师证。

第五条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申请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未有人畜共患病。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师考试:(一)具有国家高等学校兽医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三年的;(二)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五年的;(三)从事传统兽医工作满十年,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兽医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二年的;(二)从事传统兽医工作,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第三章注册和管理第七条实行执业兽医师注册管理制度。

执业兽医师可以向工作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请执业注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执业兽医师执业类别分为:家畜、家禽、水生动物、宠物和其他动物.第九条执业兽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开展动物疾病诊断、预防、治疗活动;(二)指导助理执业兽医师开展执业活动;(三)处方权;(四)参加专业培训和执业兽医师协会,参与兽医研究、学术交流和动物疫病控制活动.助理执业兽医师不享有处方权。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维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利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包括动物医院、兽医诊所等。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第三条设置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场地面积和环境条件,确保动物诊疗的安全性和卫生性;2. 设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确保诊疗质量;3. 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包括兽医和护理人员,确保诊疗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4. 具备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动物诊疗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第四条批准和备案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保护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诊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诊疗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诊疗的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等,确保诊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保管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八条技术培训和质控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卫生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环境,确保动物诊疗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办法》的动物诊疗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停业等,严重违规的可以吊销执业许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违反《办法》的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青岛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青岛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青岛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青岛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青岛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的诊断、化验、治疗和动物的健康检查、预防接种、接产、阉割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市、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诊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动物诊疗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动物诊疗行政许可,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动物诊疗行政许可,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人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个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备中等兽医专业毕业,并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备兽医职业技能鉴定中级以上资格。

个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仅限于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农村地区。

第八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距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200米以上,具有独立通道和上下水管道的非住宅用房;(二)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有从事动物诊疗所必备的临床检查、治疗、化验、手术、消毒、药品冷藏等仪器设备;(四)有3名以上持有从业合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备兽医职业技能鉴定高级以上资格,或者全日制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连续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一、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1、动物诊疗机构应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2、诊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诊疗场所、设备和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和卫生要求。

3、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建立兽医人员工作考核制度,对其诊疗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评估。

二、诊疗服务管理1、实行首诊负责制,对前来就诊的动物进行详细的病历记录,包括动物的基本信息、症状、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用药情况等。

2、兽医人员应在诊断前对动物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3、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根据动物的病情、体重、年龄等因素确定用药剂量和治疗时间,并向动物主人详细说明治疗过程和注意事项。

4、对需要手术治疗的动物,应在术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术前检查、麻醉方案制定、手术器械消毒等,并确保手术过程符合无菌操作规范。

5、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兽医职业道德和规范,保护动物的福利和健康,不得过度医疗或滥用药物。

三、医疗设备与药品管理1、定期对诊疗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2、建立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设备的使用时间、操作人员、维护情况等。

3、严格按照药品采购渠道购进合格的药品,并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4、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实行严格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储存、使用和登记。

5、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和清查,防止药品过期、变质或失效。

四、卫生与消毒管理1、保持诊疗场所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和通风,为动物和人员提供良好的诊疗环境。

2、对诊疗器械、工具、工作服等进行定期消毒和灭菌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3、对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建立消毒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消毒的时间、地点、方法、消毒药品使用情况等。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正文:----------------------------------------------------------------------------------------------------------------------------------------------------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PPT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PPT

• 第九条 动物诊疗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得动物防疫条件,取 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 动物诊疗单位分三级:
• (一)一级动物诊疗单位包括动物(宠物)医院、动物(宠物)诊 疗中心、兽医院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布局合理得诊疗场地, 注射室、解剖室、化验室、手术室、动物病房、药房等独 立设置,具有动物诊疗活动所必需得仪器设备;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
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
•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得,应当 按照本办法得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诊疗许可
•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得,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得诊疗活动范围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得;
•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 动物诊疗许可证得。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得动物诊 疗许可证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得规定予以 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得,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 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 租、出借。
•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得,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 发。
•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 人收取费用。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加工、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蛋、乳以及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尾等。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逐步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并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和规模化屠宰场(点)、肉类加工企业派驻防疫监督人员,在农村和规模化养殖场聘任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等体系,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范围和分类1.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合于经营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等。

2. 分类动物诊疗机构根据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分为三类:一类诊疗机构、二类诊疗机构和三类诊疗机构。

- 一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小,提供基本的动物诊疗服务,如普通兽医诊所。

- 二类诊疗机构:规模适中,提供较为完善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兽医专科诊所。

- 三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大,提供综合性、高水平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动物医院。

三、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和基本要求1.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建造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保障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 场地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源,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

- 建造要求:建造物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同时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照明和排污设施。

- 设备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必需的诊断设备、治疗仪器及药品,以确保诊疗质量。

2. 人员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 医师要求:诊疗机构应礼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兽医医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

- 护理人员要求:为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诊疗机构应配备兽医护士或者护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培训和操作能力。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1. 诊疗记录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疗记录管理制度,包括病例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以备查验和溯源。

2.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像关药品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销毁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诊疗费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公示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加价或者变相收费,确保诊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 卫生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每日进行场所清洁和消毒,建立有效的医废处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解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解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解读第一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解读《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基本解读一、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1、应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 0 0 米,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要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3、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和1 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同时要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4、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仪器,并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二、诊疗机构的行为规范1、动物诊疗机构应该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陆强、胸腔、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为名称。

2、诊疗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

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项目的。

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三、动物诊疗制度的监管具有规范的诊疗程序、病例登记、处方使用及管理、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制度。

2 具有规范完善的兽药的采购及使用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生物制品的保管与使用制度。

具有完善的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放射安全、疫情报告、病畜隔离等制度。

4 具有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卫生消毒、从业人员培训、年度审验报告等制度。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用药监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规定采购、使用、报告兽药,使用前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确保用药安全。

1 是否建立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和台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保障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1、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为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2、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科、护理科、管理科等各职能部门,并设立院长、医务主任、护士长等管理岗位。

3、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护士等医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诊疗服务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医疗设备齐全、先进,确保对患者进行准确诊断和有效治疗。

2、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绝对保密患者信息,不私自索取费用,不擅自延长治疗时间。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诊疗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收费标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

2、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计划,不得隐瞒费用或虚报费用。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程序,保证经费使用规范。

五、安全保障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运行稳定、无危险隐患。

2、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不受伤害。

3、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处理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六、信息管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实行病历信息化管理。

2、医务人员应当准确记录患者信息、临床诊疗过程等数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避免信息丢失或泄露的风险。

七、监督检查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行。

2、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3、机构应当建立对外公开信息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证公开透明。

八、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众和动物的健康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1. 动物诊疗机构的分类根据诊疗能力、设施设备和经营形式的不同,动物诊疗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医疗型动物诊疗机构:具备完整的动物医疗设施和设备,可提供复杂疾病的手术和治疗服务。

- 防疫型动物诊疗机构:以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为主要任务,提供疫苗接种、防疫检测等服务。

- 技术咨询型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健康管理、饲养环境改善等相关咨询服务。

- 电子信息型动物诊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远程诊疗、在线咨询等服务。

2.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兽医师资格证书。

- 具备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

- 拥有必要的药品储备。

- 符合相关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标准。

三、机构管理1. 动物诊疗人员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诊疗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

- 动物诊疗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专业知识。

-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疗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激励其积极工作、奉献社会。

2. 动物诊疗设施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诊疗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 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私自拆除或转让。

3. 动物诊疗药品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配备、使用、储存和处置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合理和规范。

-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清理药品库存,严禁超期使用或不合格药品。

4.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为动物提供规范、优质的诊疗服务,做好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工作。

- 动物诊疗机构应与相关行业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疾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督主体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以下主体负责:-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执法。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4(000)034
【摘要】<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
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11月28日(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 57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 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
【总页数】8页(P1-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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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J],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
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的通知 [J], ;
5.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
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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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动物诊疗质量,保障动物和人体健康。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资质认证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普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普通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为动物提供一般性诊疗服务的机构。

动物医院是指提供综合性诊疗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诊所是指提供特定诊疗服务,具备较小规模和简单设备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六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械;(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场所使用权证明;(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四)设施、设备和器械清单;(五)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示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诊疗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诊疗服务规范,提高诊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诊疗;(二)建立健全病历制度,规范填写病历;(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四)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兽药;(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器械进行维护、保养;(六)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定期进行消毒;(七)做好诊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动物及人员的生命安全,提高诊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执业兽医证书。

(2)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尊重动物权益。

2. 设施设备管理(1)诊疗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清洁条件,保证动物诊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2)诊疗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废弃药品、动物尸体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3. 诊疗操作管理(1)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诊疗安全。

(2)对动物进行诊疗前,应充分了解动物的基本情况,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

(3)在诊疗过程中,密切关注动物的反应,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采取相应措施。

4. 药品管理(1)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储存、使用,确保药品质量。

(2)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药品。

(3)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确保用药安全。

5. 感染病防控(1)严格执行动物传染病防控措施,防止病原体传播。

(2)对疑似传染病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对诊疗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6.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动物诊疗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发生动物诊疗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失。

(3)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检查1. 机构内部定期对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上级主管部门对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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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师和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兽医诊疗性活动。

第二章执业兽医师管理
第四条执业兽医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畜牧办公室组织,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畜牧办公室颁发统一格式的执业兽医师证或者助理执业兽医师证。

第五条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申请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未有人畜共患病。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师考试:
(一)具有国家高等学校兽医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三年的;
(二)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五年的;
(三)从事传统兽医工作满十年,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兽医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二年的;
(二)从事传统兽医工作,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第三章注册和管理
第七条实行执业兽医师注册管理制度。

执业兽医师可以向工作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请执业注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执业兽医师执业类别分为:家畜、家禽、水生动物、宠物和其他动物。

第九条执业兽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开展动物疾病诊断、预防、治疗活动;
(二)指导助理执业兽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三)处方权;
(四)参加专业培训和执业兽医师协会,参与兽医研究、学术交流和动物疫病控制活动。

助理执业兽医师不享有处方权。

第十条执业兽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兽医技术操作规程;
(二)按照用药剂量、停药期和配伍禁忌等规定合理开具兽药,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和违禁药品;
(三)发现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和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
(五)使用规范的病志记录和处方签;
(六)在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下,服从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调遣,其所在单位不得妨碍、拒绝。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注册的执业兽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兽医师,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强制其接受集中培训和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收回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章动物诊疗管理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单位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诊疗单位分三级:
(一)一级动物诊疗单位包括动物(宠物)医院、动物(宠物)诊疗中心、兽医院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布局合理的诊疗场地,注射室、解剖室、化验室、手术室、动物病房、药房等独立设置,具有动物诊疗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2、有4名以上执业兽医师、3个以上兽医师执业类别。

(二)二级动物诊疗单位包括动物(宠物)诊疗所、乡镇兽医站、兽医诊所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布局合理的诊疗场地,注射室、化验室、手术室等独立设置,具有动物诊疗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2、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师、2个以上兽医师执业类别。

(三)三级动物诊疗单位包括动物门诊部、村(场)兽医室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诊疗场地,具有必备的动物诊疗活动仪器设备;
2、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1个以上兽医师执业类别。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处方制度、化验制度、兽药进出登记、诊疗病例统计、卫生消毒隔离等制度。

第十五条申办动物诊疗单位的程序:
(一)向开办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及申办材料;
申请表内容有:申请单位和个人、拟设动物诊疗单位名称、地点、人员信息、诊疗范围、仪器设备及房屋信息、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制度等。

(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三)申办材料经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随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3名以上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材料属实、人员设施设备等符合规定的,由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诊疗范围营业。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要换证的,
应于期满前30天依原申请程序换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条件,统一标准,责任到人。

不得滥发证、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活动应依法行医,科学合理的按照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开具兽药处方。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单位要建立完善动物临床病历、化验诊断报告等疫病诊疗档案,诊疗记录、病历和处方等原始凭证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单位不得收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和二类动物传染病中的布氏杆菌病、狂犬病、马传染性贫血病、炭疽、马鼻疽以及本地区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发现上述动物疫情或可疑动物疫病,必须24小时内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诊疗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总上报临床动物疫病病例。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动物诊疗单位及其诊疗人员有义务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消灭等工作。

政府对义务参加消毒、免疫注射等工作的社会人员应适当支付有关劳动报酬,对模范执行本办法,遵守行医职业道德和从事治疗活动成绩显著的动物诊疗单位和人员,由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单位刊播、张贴的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单位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建立健全卫生、消毒、隔离、防疫等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消灭蚊蝇等昆虫。

对可能传播疾病的垃圾、污物等必须密闭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单位不得擅自生产、配置兽药制剂,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分离、散布动物病原微生物。

第二十六条发生疑难病症或医疗事故,经当事人申请,由县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会诊、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由专家依据事故双方责任确定。

会诊、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或事故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单位不得变相从事兽药批发等经营活动,不得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和禁用药物。

第二十八条动物诊疗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省畜牧办公室2002年4月20日发布的《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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