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建办质[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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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3338/2017-00276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7年11月0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
有效期:
文件名称:
的通知
文号:建办质[2017]68号主题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
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大多与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不到位有关,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为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提升关键节点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原则。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要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要将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开展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应严格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等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风险管控。
(三)强化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严格控制施工风险。
二、明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
要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特点及危险程度确定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具体
内容。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主要包括: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
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见附件)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批。
(二)施工单位对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符合要求的报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五)通过核查的,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障措施
(一)明确核查人员工作职责。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按照建质[2010]5号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对涉及到的施工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形成明确核查意见和书
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并对签署的核查意见负责。
(二)加强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对因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标准、程序、内容和组织方式,确保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关键节点分类清单(参考)
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附件
关键节点分类清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