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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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
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强制性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
资金来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退休养老金
支付角度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
遗属养老金
工人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职员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险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
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
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
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
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
(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
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
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他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
活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
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
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
工资而定。
3.分享原则
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
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
(二)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所有工人和志愿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但公务员或类似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比如,1998年规定每月工作收入620马克(西部)和520马克(东部)以下的人员为廉价工作人员。
(三)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
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即时代协议
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投保者和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加之保险机构的其他少量收入。
此外,德国公务员是终身制的,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四)法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2004年,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1.缴费工资基数
在计算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称为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比率
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其费率根据情况一年一定。
3.缴费主体
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和雇主各承担一半,而自愿投保者和独立从
业人员必须自己全额承担,他们可以在法定养老保险费率的范围内确定投保缴
费率。
法定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公式是:
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缴费工资基数X缴费费率
某雇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X1/2
雇主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X缴费费率X1/2
(五)法定养老金待遇的计算
养老金计算公式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个人的收入分值X养老金类别因子X现在的养老金值
个人的收入分值(PEP),是投保人缴费期内每年的工资收入与当年雇员平均工资收入之比的和。
养老金类别因子(RAF),是把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视作1.0,无工作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也为1.0,而无职业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为0.667.
现在的养老金值(AR),相当于一名年工资收入为全部雇员年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某年投保一年所得的养老金水平,该值每年7月1日根据雇员净工资的增幅调整一次。(1997,西部47,东部40。)
(六)法定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1.退休养老金
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原则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全额退休养老金,如果提前
退休,所领取的养老金就要做相应的扣除。
关键词:65岁提前领取打折延长职业生涯
养老金领取的年限与个人上缴养老金的总额无关。但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月退
休金)与个人上缴的总额有关。
2.失去工作能力养老金
领取失去工作能力的养老金的前提是雇员失去工作能力,并且上缴了5年的养
老保险金。
3.遗属养老金
遗属养老金是指投保者死亡以后,由依靠投保者收入生活的投保者家属(一般
是配偶)领取的养老金。德国遗属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投保人死亡后的家庭成
员。这里又分为寡妇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
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保险机构的唯一任务,与此同时还采取相应措施称为“职业
康复”,包括:医疗待遇、职业进修或转业培训的资助等。
(七)法定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与护理保险
对于投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养老金领取者,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有在医疗保险机构投保的义务。由于投保人可以在不同的医疗保险机构之间选择,而且它们的缴费标准略有差别,因此医疗保险费率基本上是13%~14%之间。他们也有投护理保险的义务,缴费率目前为1.7%。
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护理保险,由其本人与养老保险机构各承担一半保险费:而自
愿投保或投私人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也能从养老金保险机构得到一定的、不高于一半的医疗和护理保险费的补贴。
(八)法定养老保险的管理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机构主办的。
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海员和铁路职工养老保险局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此外,还有矿工养老保险局和农业老年保险局。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收不抵支,便由联邦政府提供补助来弥补不足。
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除了法定的养老保险以外,有些企业还为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补贴,作为对法定养老金的补充。根据1974年的企业养老金法,企业职工即使在退休年龄之前离开企业,也可以要求支付已经承诺的企业养老金。前提是,这项承诺已经满10年。或者是职工在本企业已经工作12年,承诺已满3年。
尽管企业养老保险是宝贵的补充,不过设立的企业数量较少,国家往往用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鼓励企业设立补充养老金。
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金(商业保险法)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约有55%的已婚妇女也自愿加入私人养老保险,自保险者的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支付。参加私人养老保险的人数大致占各类养老保险总人数(含法定养老保险的人数)的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