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株(含10株)以内城市树木砍伐或移植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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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株(含10株)以内城市树木砍伐或移植审批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

10株(含10株)以内城市树木砍伐或移植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YL001—2002(北京市行审A类-00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100号)

2.《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3号)

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年第2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1】75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伐移树木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所在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章)[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鉴图意见。[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3号)第十三条]

3.北京市规划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移伐树木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

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凡申请伐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

3.树种、规格、数量栏按乔木、灌木、绿篱、草坪、园林设施依次排列。每种树木只填一格,规格由小至大(如:毛白杨,干径7-48公分,15株),灌木按丛株填(如:丁香,高1.5米,4株,〈丛〉),绿篱按延长米填(如:桧柏篱15米),草坪按平方米填(如:草坪150平方米),园林设施按计算单位填[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

4.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现有的绿化面积。

“已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2)“砍伐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伐移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砍伐移植后的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减去

此次伐移树木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

(3)“规划绿化面积”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规划绿化面积百分比”指:规划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100%。[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岗位负责人: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树木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树木的移、伐、留、保情况。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批,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按退件程序办理,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园林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伐移树木审批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准确;

4.伐移树木许可证或退件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负责人: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制发审批文书。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开据北京市园林局伐移树木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将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对中止审批的,将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中止审批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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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行政审核程序流程图

(10株(含10株)以内城市树木砍伐或移植A类-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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