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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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重点内容解读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处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设定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

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这些规定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形式,有利于更好地追究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2.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擅自修改数据,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实践中,领导人员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通过直接命令,也可以授意弄虚作假;可以是某位领导自行决定,也可以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可以指令某一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弄虚作假,也可以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要求集体作假。认定强令、授意有关单位、人员弄虚

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应该注意,被授意单位或个人是否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并非是决定该行为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发生了领导人员的强令、授意行为,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负责或者分管领域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以致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客观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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