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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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与思考题

1.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almon v. Salmon & Co. Ltd., 1897)

萨洛蒙先生原为个体商人,拥有一家鞋店。1892年依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有七名股东:萨洛蒙先生、萨洛蒙太太和他们的五个子女。公司发行了20007份股份,其中,萨洛蒙先生占20001股,其余每人各占一股。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批准萨洛蒙先生将其鞋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萨洛蒙先生认缴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其债务,并由公司资产作为担保;其余以现金支付。公司以后由陆续对外借了部分债务,未设抵押。1893年,公司因无力支付到期债务被依法清算,清算结果是公司有资产6000英镑,欠债除萨洛蒙先生的10000英镑外还有7000英镑非担保债务。萨洛蒙先生要求公司优先偿付其有担保的债权。公司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债权人起诉萨洛蒙先生,认为他与公司实际为同一个人,他应对普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人债权不应当向公司求偿。一审法院和上述法院均支持了清算人代表公司普通债权人的上述主张,认为公司是萨洛蒙先生的代理人,萨洛蒙先生应承担公司的债务。萨洛蒙先生不服判决并上诉。衡平法院驳回判决,认为公司合法成立,是独立的法人组织,有权行使公司权利,包括借贷;公司的债权人不是萨洛蒙先生本人的债权人,萨洛蒙先生作为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请对判决进行评析。

2. 道奇兄弟诉福特公司案(Dodge v. Ford Motor Company)案。道奇兄弟(Dodge brothers)是福特公司(Ford Motor Company)的股东,公司成立若干年后,福特(Henry Ford)宣布不再按以前的标准支付特别的股利给道奇兄弟,原因是为了将利益分给尽可能多的成员,帮助他们的生活和家庭。道奇兄弟请求法院认定公司行为无效。请对此案的处理提出意见。

3.A. P. Smith Mfg. Co. v.Barlow案。一家公司捐赠给普林斯敦(Princetion)大学1500美元,公司股东认为该捐赠为公司越权行为,应当无效。公司管理者认为,此行为没有越权,因为有利于公司投资和改善公司形象,进而创造了有利于公司活动的环境。并且,符合了社会公众对于此类具有社会性公司行为的期待。

4.例举:

甲有一笔资金想设立一个企业从事商品销售

乙(甲的朋友)在理想地点有一幢大楼

丙(甲的朋友)有从事多年商品销售工作经验

企业形式的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租用乙的大楼,雇佣丙从事销售;

(2)甲与乙、丙一起设立合伙企业,共同从事经营活动;

(3)甲、乙、丙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等。

问题:

(1) 三种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2)如何判断企业经营中的代理关系形成与否?

(3)公司关系是否为合伙与代理(或信托)的相加?

5.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合同纠纷,B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货款无力归还。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的大股东C归还欠款,理由是B公司设立时构成公司资本的土地使用

权证书是伪造的,认为法院应当认定B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无效。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争议:法人工商登记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是设权效力还是确权效力?是生效效力(主义)还是对抗效力(主义)?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6.A、B、C三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设立中,A以公司筹备处的名义租借某写字间为筹办处,B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印刷厂订立合同印制公司对外活动资料,C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向某企业借款。

问题:各发起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如公司设立失败,责任应如何承担?

7.A、B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用其所有的商标的使用权和现金出资共100万元,其中,商标使用权8年,估价60万元。4年后,A将其商标权卖给C,准备将公司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由D以其在F公司中的价值100万元的股权折抵。B 不同意此价格,并认为A在公司中的股权实际已缩水;同时坚决反对D以股权出资。

试问:你如何看待A的出资和股权转让问题?

8.某有限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章程上规定:股东出资以股东会认可的任何形式和价格出资;公司股东会议的表决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免除董事的责任。请试对该公司章程进行评价。

9.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关联企业在1998年7、8 月间,先后四次在上交所举牌收购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月8日,累计持有爱使股份1214.468万股,成为爱使公司第一大股东,意图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入主爱使公司董事会,但遭到爱使公司《公司章程》阻碍。爱使公司《公司章程》第67条规定如下:

“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

该规定是否有效成为大港收购成败的关键。

请对爱使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提出法律意见。

分析此案的参考材料: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7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由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议案”;第67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和简历和基本情况。”该条“注释”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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