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二章【最全】【共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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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近六十年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除旧布新、破旧立新的大体历程;掌握近六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当代国际经济法“立法”、“守法”和“变法”之间的辩证关系;(2)国际
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3)当代经济主权问题上的新争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4)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5)当代南北矛盾的根源和南北
矛盾的实质;(6)南北矛盾和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6C”律及其特点;(7)南南联合与南北合作的联系和区别;(8)南南联合在南北平等对话和南北互利合作中的重大作
用;(9)中国在南北合作、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10)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领会(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2)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有约必守诸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
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原则的全面理解和综合运用。
应用应用上述知识,观察、分析和判断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断出现的新动态和
新问题,思考中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对策。
历年考点: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2、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3、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
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
1、在长达
2、3百年的历史时期,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为欧美列强垄断,由此而生的国际经济秩序,势必反映列强的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
的色彩。
2、二战后数十年间,众多新主权国家兴起,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使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和深刻变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成为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
3、近六十年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使各国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日益强化和不断加深。
4、第三世界的各国日益崛起,它们在制定或各自制定各类国际经济法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对传统国际经济法规范逐一审查,凡是符合改造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予以沿用、重申和强调,反之,则改订、废弃或破除。
二、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变法
1、数十年来,世界经贸立法体制的三大弊端
(1)少数大国暗箱操作
(2)旧的立法表决制度很不公平
(3)超级大国双重标准
2、变法的必要性
(1)改革现行的经济秩序是弱势群体奋斗目标
(2)现存体制有众多不公,不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
(3)二战后迄今,改革的运动从未停止
(4)目前“南弱北强”,弱势群体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不应无所作为,更忌各自为政,而应团结一致,踏实前进。
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二、经济主权原则基本内容及形成过程
1、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6届会议通过《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第一次肯定了各国享有经济自决权,这种规定虽然比较模糊和空泛,但毕竟是个良好开端。
2、1952年12月,联大7届会议通过《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将自然资源问题与主权相联系起来,大大助长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志气。
3、1974年12月,联大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肯定了发展中国家对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维护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
4、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
(1)各国对本国经济事务,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单边主义和WTO多边主义的交锋</B>
1、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WTO的前身——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采取重大举措是要求全体一致,到乌拉圭回合时,通过谈判磋商,协调各方一致,达成共识,签订“一揽子”的多边国际条约。
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要求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他国的经济主权,愿意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本国的经济主权,就成为讨论和争执的核心和焦点。
2、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
3、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301条款”:
301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
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1)“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立法;
(2)大辩论结论是“301条款”不许改变;
(3)WTO在对待美国“301条款”上暧昧模糊,留下祸患。
4、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201条款”:
201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果美国确认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
201条款是美国保护国内市场的规定,违背WTO规则,在诉讼中美国败诉,多边主义小胜,单边主义依然故我。
5、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交锋依然持续
四、经济主权之争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利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
二、新的平等观
1、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公平互利有助于对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
2、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公平互利原则有助于纠正原来貌似“平等”实则不公的关系,以及创设新的实质公平关系。
3、落后国家有权单方面获得特惠待遇以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平等”。
三、关于“普惠制度”的认识
《宪章》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同时,责成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关税主管机构的决定,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积极推行“普遍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
前者通常简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或“普惠待遇”,后者是前者的原则在关税体制中的具体运用,通常简称“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关税普惠制”、“普惠关税制”或“普惠制”。
1、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制度,并非发达国家恩赐,也非发展中国家的乞求,其实质为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
2、所谓“非互惠”并不尽然准确,实际上给惠国仍从受惠国获得重大回报和实惠。
3、当今国际市场由发达国家人为操纵价格,压低发展中国家基础产品价格,“普惠待遇”充其量是部分纠正,而非“过分要求”。
4、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各类国家经济互相依存,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待遇也有利于拉动自身经济发展。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
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B>
1、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的主要矛盾,是主纲
2、南北矛盾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严重不公
3、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力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4、南北合作的根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及其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补关系
5、南北合作的主要阻力是美国。
南北合作的主要成果是四个《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
二、南北合作初步实践之一例:《洛美协定》
1、《洛美协定》的全称为《欧洲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2、内容
(1)非加太地区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9、2%的农产品进入欧共体可享受豁免关税和不受数量限制的优惠待遇;而欧共体国家向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商品时只要求最惠国待遇,而非互惠;
(2)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的12种重要产品价格跌落到一定水平以下时,可向欧共体设立的专门基金中获得补贴以保证收入;
(3)欧共体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约42亿美元财政援助。
三、《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的生命力
1、实施《洛美协定》30多年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
2、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每一个新版协定都较老版协议的优惠条件有所改善;
3、每次续订协定谈判虽然艰难,但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的新协议;
4、每一个新的南北协议,从总体上看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四、《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的局限
1、在南北国家的贸易交往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援助虽有增长,但与这些贫弱国家实际需求相距甚远;
4、由于在殖民地时代形成的“畸形经济”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国家不得不接受外来指令继续发展单一经济,难以彻底摆脱经济落后状态。
五、南南合作
1、南南合作的基础
(1)相似的历史遭遇,大体相同的国际地位,共同的现实利害使得各国在一系列的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上有共同语言,这是南南合作的政治基础;
(2)第三世界各国独立后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是南南合作的良好经济基础;
(3)南南合作实质是弱者联合对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反抗;
(4)南南合作在实践效果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六、南南合作的伟大战略意义
1、现行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要改变它也需要实力,南南合作可以发展和壮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
2、历史表明,经济上依赖发达国家并不利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民族经济,加强南南合作,联合自强才是第三世界国家增强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
3、实行南南合作,联合弱小国家,对提高第三世界国家在南北对话、南北谈判中的地位具有现实意义;
4、南南合作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弱者互助互济、公平互利基础上的。
本身就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种体现;
5、南南合作并非意味着与北方发达国家割断联系,更不是要取代南北合作,而是为了更公平的促进南北合作,实现世界各类经济的普遍繁荣。
七、多哈回合(DDR)
1、2001年11月10日,WTO于卡塔尔首都多哈通过《多哈宣言》,决定:以全球发展普遍面临的发展问题为中心,全面启动新一轮的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以便对现有的WTO体制和规则,即现有的国际经济立法,加以必要的改善和更新。
宣言中特别强调要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放在中心地位,并明确规定,依据本宣言设定各项议题进行新一轮的多边磋商,应当在2005年1月1日以前结束。
2、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首屈一指的议题和难题是农业问题,这也是长期以来南北经济利害冲突的焦点和核心,也是南北经济合作的主要领域。
3、许多发达国家对本国市场采取一系列保护主义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在“市场准入”上设置重重障碍,同时对本国农业给予多种国内资助,对本国农产品出口给予各种出口补贴。
扭曲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秩序,严重损害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八、“坎昆会议”与“20国集团”
1、以巴西、印度和中国为首的20个发展中国家经过协商协调,并于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之前8天,向WTO秘书处总干事提交了一份有关全球农业贸易改革的联合提案:《关于农业问题的框架建议》。
2、《建议》的内容有:(1)削减国内资助;(2)放宽市场准入;(3)消减和取消出口补贴。
3、会议所有分歧归根到底是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带根本性的利害矛盾和冲突。
最后大会无果而终,但影响深远,展示了南南联合在南北对话中的地位和作用。
九、“香港会议”的积极成果: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1、2005年12月13—18日,在香港召开了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继续开展多哈回合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2、在香港会议上,除了在撤除“出口补贴”方面发达国家开出了8年后才可能兑现的远期支票外,在“市场准入”和“国内资助”上,发达国家仍不予认真放松或撤除。
3、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更进一步要求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非农产品,更大幅度开放国内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的交换条件。
十、“香港会议”后南北谈判的断而复续与僵局的再现
1、2006年7月28日,WTO总理事会正式批准总干事拉米的建议,全面停止多哈回合所有议题的谈判。
2、2008年7月29日,由南北30多个代表性国家举行的小型部长级会议谈判再度破裂,原因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上难以达成一致。
3、2009年9月4日,WTO小型部长会议在印度新德里召开,与会方一致同意在2010年以内结束以发展为核心的多哈回合谈判。
11月30日第七届部长级会议于12月2日正式决定于2010年内完成多哈回合谈判。
十一、从五十年来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展望DDA和WTO今后的走向
1、南北矛盾是螺旋式发展,始终存在:(1)南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势必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持续存在;(2)在南北矛盾与冲突中,南北力量对比上的“南弱北强”,也势必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持续存在;(3)在南北角力的进程中,南南联合自强者务必树立起“持久战”的战略思想;(4)五十多年来,南北矛盾依然始终是同时存在的。
2、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成功:舍韧性的南南联合自强,别无他迹可循
十二、关于南南联合、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几点结论及中国的定位</B>
(一)结论
1、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和战略理念。
2、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思想正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国际弱势群体力争获得和维护国际平权地位的主要手段之一。
3、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目标始终聚焦于反对任何国际霸权和国家强权,聚焦于力争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经贸大政问题上享有公平合理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4、南南联合自强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瞄准与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逐步实行弃旧图新的全面改革,改变当代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逐步实现全球财富公平合理的国际再分配,实现全球经济的共同繁荣。
5、匹兹堡发轫之路更新和增强了“二十国集团峰会”这一南北对话的新平台,略微强化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
6、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目标和根本宗旨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功告成”,其实现过程不但需要“戒躁”,尤其需要“戒骄”。
7、中国既是全球弱势群体的一员,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中国积极参与和努力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属当然不让、责无旁贷。
(二)中国的在南南合作、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
一、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1、“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要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2、“有约必守”原则已经被正式载入国际公约,并在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重申和强调。
3、“有约必守”原则已经为众多国家的国内经济立法所接受。
二、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某项义务,危及缔约国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该缔约国一方应当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