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失控陪审团》看美国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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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失控陪审团》看美国陪审制度

在电影《失控陪审团》中,我们清楚的了解到美国的陪审团是怎样组成和对案件进行判决的。一直以来,美国的陪审制度都备受推崇,我国许多学者也曾经建议过应该学习美国的陪审制度,改革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可是,我们也从电影中得知,美国的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隐藏着的弊病。尽管美国人民以自己国家的民主法制为骄傲,但就是在这个他们引以为荣的并且非常热衷的陪审制度里面,存在着很不科学的因素。

一、美国陪审制度的渊源与形成过程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零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它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由于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因此构成英国陪审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17世纪初,当英国在海外进行殖民扩张的时候,很自然的把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制度带到了殖民地。陪审制度也是这样一步步扩展到殖民地的。

美国与英国有着特殊的亲缘关系,它在独立之前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正因为如此,它对英国的陪审制度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的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164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紧随其后,然后是其他殖民地。而随着殖民地中独立性的提高,英国的法官有时会把通常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移送到无权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海事法院中去。这在殖民地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王权对陪审团审判的干预受到深深的憎恶,最终成为激化美国革命的主要怨愤之一。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恶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代表抗争,维护殖民地的利益。特别是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作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例如,在1765年的“印花税法暴乱案”中,波士顿的大陪审团就拒绝起诉地方的民众领袖。

美国在1766年独立之后,将大陪审团制度写入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自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各地掀起了一场要求废除大陪审团的运动。美国西南部的一些州不再使用大陪审团,而东部、北部各州及联邦司法系统则仍然在重要案件的调查起诉中使用大陪审团。殖民地时期,各地法院在审理民、刑事案件时就广泛使用了小陪审团。美国独立之后,小陪审团制度被写进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自此以后,由12名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做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

二、美国陪审团的运作

(一)适用范围

在美国,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用陪审团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二)陪审团的组成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三)陪审员的挑选

挑选公开进行,候选陪审员按抽签确定的编号坐定,法官和双方的律师均出席法庭现场。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法官和双方律师将根据这些调查内容对候选人进行筛选。法官也可以直接询问候选人,例如询问候选人是否有什么因素会影响他(她)作出公正的裁决等等。

法官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剔除。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没有选举权等等。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等等。对这些理由都要求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经法官同意可以退出。由于担任陪审员是公民一项应尽的义务,所以法官不同意时,候选人不得擅自退出。根据调查,多数美国人是不愿意担任陪审员的,耽误时间、影响工作、生活是主要原因。尽管作为陪审员也有补贴,但数额很少,一般在8至15美元左右。

(四)双方律师的要求回避权

法官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剔除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由双方的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筛选以提问的方式进行。某些普通法系国家将问题限定于案件的性质与可能的证据上,双方律师几乎没有询问侯选陪审员的机会。美国的做法与此相反。虽然各个辖区的程序各异,但双方律师在挑选侯选陪审员这个问题上却均起绝对的主导作用。他们享有无须说明理由而请求某侯选陪审员回避的绝对要求回避权(peremptory challenges)。至于一桩案件能使用几次这种权利,要依照案件的重要性程度以及各个辖区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美国法律除了赋予控辩双方绝对要求回避权外,还赋予了双方一种需要说明理由的要求回避权。它是一种相对于绝对要求回避权的任意要求回避权,法律没有对这种要求回避权的提出加以次数限定。筛选的原则很简单,即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剔除。可见,双方律师影响陪审团组成的最佳方法是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因而他们都青睐于获得绝对要求回避权的有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提出绝对要求回避的请求。

在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不管案件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被告是否犯罪,就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在《失控陪审团》中,辩方律师的陪审团顾问兰奇就是想方设法不顾一切的掌握陪审员的资料,企图控制陪审员继而控制陪审团的选票,让被告在审判中获胜。实际上,由于美国这一种特有的陪审制度的存在,催成了美国社会上的一种职业的形成——陪审员顾问。在美国,有几家大咨询公司向律师出售服务,这些团体雇用行为科学家帮助律师准备案件,他们通过进行调查支持易地审判动议、设计预先审查策略,在审判前和审判中进行研究以评估陪审员对证据的反应。当然,为了使陪审团能公正地作出裁决,任何贿赂陪审员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陪审员也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制裁。

(五)案件审理

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各种指示。例如:指出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指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不能采用该证据,如果陪审团采纳了该证据,则该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就是无效的。美国的法庭审理实行交叉询问制,即法官和陪审团都不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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