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失控陪审团》看美国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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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失控陪审团》看美国陪审制度
在电影《失控陪审团》中,我们清楚的了解到美国的陪审团是怎样组成和对案件进行判决的。

一直以来,美国的陪审制度都备受推崇,我国许多学者也曾经建议过应该学习美国的陪审制度,改革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可是,我们也从电影中得知,美国的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隐藏着的弊病。

尽管美国人民以自己国家的民主法制为骄傲,但就是在这个他们引以为荣的并且非常热衷的陪审制度里面,存在着很不科学的因素。

一、美国陪审制度的渊源与形成过程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零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它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

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由于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因此构成英国陪审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17世纪初,当英国在海外进行殖民扩张的时候,很自然的把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制度带到了殖民地。

陪审制度也是这样一步步扩展到殖民地的。

美国与英国有着特殊的亲缘关系,它在独立之前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正因为如此,它对英国的陪审制度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的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

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

164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紧随其后,然后是其他殖民地。

而随着殖民地中独立性的提高,英国的法官有时会把通常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移送到无权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海事法院中去。

这在殖民地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王权对陪审团审判的干预受到深深的憎恶,最终成为激化美国革命的主要怨愤之一。

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恶化。

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代表抗争,维护殖民地的利益。

特别是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作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

例如,在1765年的“印花税法暴乱案”中,波士顿的大陪审团就拒绝起诉地方的民众领袖。

美国在1766年独立之后,将大陪审团制度写入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

自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各地掀起了一场要求废除大陪审团的运动。

美国西南部的一些州不再使用大陪审团,而东部、北部各州及联邦司法系统则仍然在重要案件的调查起诉中使用大陪审团。

殖民地时期,各地法院在审理民、刑事案件时就广泛使用了小陪审团。

美国独立之后,小陪审团制度被写进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

自此以后,由12名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做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

二、美国陪审团的运作
(一)适用范围
在美国,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用陪审团审理。

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二)陪审团的组成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三)陪审员的挑选
挑选公开进行,候选陪审员按抽签确定的编号坐定,法官和双方的律师均出席法庭现场。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法官和双方律师将根据这些调查内容对候选人进行筛选。

法官也可以直接询问候选人,例如询问候选人是否有什么因素会影响他(她)作出公正的裁决等等。

法官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剔除。

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没有选举权等等。

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等等。

对这些理由都要求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经法官同意可以退出。

由于担任陪审员是公民一项应尽的义务,所以法官不同意时,候选人不得擅自退出。

根据调查,多数美国人是不愿意担任陪审员的,耽误时间、影响工作、生活是主要原因。

尽管作为陪审员也有补贴,但数额很少,一般在8至15美元左右。

(四)双方律师的要求回避权
法官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剔除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由双方的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

筛选以提问的方式进行。

某些普通法系国家将问题限定于案件的性质与可能的证据上,双方律师几乎没有询问侯选陪审员的机会。

美国的做法与此相反。

虽然各个辖区的程序各异,但双方律师在挑选侯选陪审员这个问题上却均起绝对的主导作用。

他们享有无须说明理由而请求某侯选陪审员回避的绝对要求回避权(peremptory challenges)。

至于一桩案件能使用几次这种权利,要依照案件的重要性程度以及各个辖区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美国法律除了赋予控辩双方绝对要求回避权外,还赋予了双方一种需要说明理由的要求回避权。

它是一种相对于绝对要求回避权的任意要求回避权,法律没有对这种要求回避权的提出加以次数限定。

筛选的原则很简单,即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剔除。

可见,双方律师影响陪审团组成的最佳方法是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因而他们都青睐于获得绝对要求回避权的有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提出绝对要求回避的请求。

在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不管案件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被告是否犯罪,就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在《失控陪审团》中,辩方律师的陪审团顾问兰奇就是想方设法不顾一切的掌握陪审员的资料,企图控制陪审员继而控制陪审团的选票,让被告在审判中获胜。

实际上,由于美国这一种特有的陪审制度的存在,催成了美国社会上的一种职业的形成——陪审员顾问。

在美国,有几家大咨询公司向律师出售服务,这些团体雇用行为科学家帮助律师准备案件,他们通过进行调查支持易地审判动议、设计预先审查策略,在审判前和审判中进行研究以评估陪审员对证据的反应。

当然,为了使陪审团能公正地作出裁决,任何贿赂陪审员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陪审员也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制裁。

(五)案件审理
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各种指示。

例如:指出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指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不能采用该证据,如果陪审团采纳了该证据,则该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就是无效的。

美国的法庭审理实行交叉询问制,即法官和陪审团都不能直
接询问案件的证人,只能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询问。

律师对自己一方提出的证人的询问叫做主询问,对对方的证人的询问称之为反询问。

陪审团是通过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件事实的,法官则控制着双方律师的交叉询问。

法官与律师讨论案件中的程序事项时,陪审员也不能参与,因为陪审团不能裁决程序事项。

当双方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

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

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

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

投票时,要求12名陪审员都要投票。

陪审团是如何认定事实以及如何形成裁决的过程都是绝对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陪审员将案件的讨论过程透露出去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开庭前,法官将告知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和陪审团将在下次开庭时宣布裁决结果。

开庭时,法官将询问陪审团团长是否形成裁决意见。

如果形成裁决意见,团长将宣布裁决及投票结果。

在陪审团团长宣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将一一询问各位陪审员的意见,是同意,还是反对。

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使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要重新审议。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局限
经过700多年的历练,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日益成为完备的体系。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和公正,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作为民间法律组织与律师职业团体这个民间法律组织一起,成为了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可是,这种制度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

众所周知,美国的陪审团是由非法律职业人士组成的团体,他们当中很多人不具备正确公正地进行法律审判的知识和能力,尽管在开庭前,法院会对陪审员进行即将开始的庭审案件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法官一般会对陪审团说: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这就是说,陪审团将凭着一个正常人的良知、基本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来判断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

这样的审判被认为是非常幼稚的、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权宜之计。

美国的陪审制度建立在所有的公民都有能力完成陪审任务的纯粹的信仰上,但事实是,并非人人都具备成为陪审员的资格。

另外,陪审团审判并非是绝对公平民主的。

有研究显示,自1990年以来,有超过700起案件中,参与审理的陪审员公开声称他们有意使自己的判决产生超越个案的影响力。

陪审员们承认他们有意让自己的裁决具有某种更广泛的效力。

就像1996年8月发生的格兰雷·卡特诉Lucky Strike一案中,陪审团裁决被告Lucky Strike烟草公司需向原告格兰雷·卡特——一位吸被告品牌香烟达44年之久,并因此患上肺癌的烟民,支付25万美元的赔偿金。

2001年3月,被告Lucky Strike烟草公司在上诉被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后,支付了这笔赔偿金。

在很多涉及到社会群体的普遍利益的案件中,陪审团明显地用裁决的方式来表达其对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问题的看法。

陪审团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上扮演了一个十分积极的角色,他们通常会给出一份巨额惩罚性赔偿金裁决书,希望以此行动来表明他们的观点,他们试图运用手中的权力来促进社会变革。

这一种制度的隐藏弊病使陪审团有机会利用法律给予他们的权力来超越法律而改变某一行业的状况,甚至实质上建立起新的公共政策。

面对陪审团在社会和公共政策方面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很多人表示了不满。

他们认为陪审团不应当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能试图在解决案件争议以外去寻求建立自以为是的新秩序,否则就是在越俎代庖。

四、结语
各界对美国的陪审制度的评论有很多不同的声音。

但总体来说,它是利大于弊的。

陪审团制
度是自由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它使公民有权对向其他公民提出的指控做出判断。

它要求我们有举证的责任,而且能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

陪审制度在美国现实社会中的运作创造了这样一种机会,它使普通公民可以通过这一途径直接表达他们对那些关系其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的看法。

所以,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今后的运行中,只要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相应的采取一定的改革措施,它就一定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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