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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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46、简述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47、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

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48、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综合课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综合课真题解析

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入学考试综合课主观题参考答案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试题一、简答题:1、简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具体包括:(1)责任主体。

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行为。

即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

(3)损害结果。

即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

损害应具有确定性和现实性。

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

(4)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5)主观过错。

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刑法领域,故意或过失是判定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

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

在行政法领域,一般实行过错推定。

2、简答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利答: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是: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简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答: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第一篇: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 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013年法硕联考简答题背诵知识点之法理学

2013年法硕联考简答题背诵知识点之法理学

法理学(75题)1.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p2071st2nd3rd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国家的消亡趋于消亡2.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p208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3.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第一层本质第二层本质,决定作用的条件下,法与其他社会内容(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传统,习惯等)相互作用。

4. 法的基本特征p210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5. 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和一般规律经济因素: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其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共同约束规则成为习惯,继而成为法律。

政治因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奴隶主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成为产生法的政治根源。

其他因素:社会公共事务的升级,人文、地理因素、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总价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6. 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特征★ p2121st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2nd 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维护”主要体现在公法上 3rd 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产阶级的三概念属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进步而不彻底,受其阶级利益的局限。

7.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联系★联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微观差别: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 宏观差别:渊源不同(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地位不同);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典的编纂不同(系统的法典形式;单行的法律法规);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中心的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以法官作为消极中立之裁判者的当事人主义,注重与既有判例的比较)8.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规范作用 与社会作用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9. 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 p215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他人的行为);预测(交互的行为);教育(一般人的行为);强制(违法行为)10. 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 p216维护阶级统治(整体长远利益):1st用法律确认和维护经济基础;维护政治统治;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意识形态。

2013年法硕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考点归纳(3)

2013年法硕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考点归纳(3)

/JM/
2013年法硕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考点归纳(3)
2013年法律硕士考试的十月在职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不久将要开始报考了,新阳光教育对2013年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考点进行了归纳,便于大家有序安排复习和考试。

(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抵触,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和协调这种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的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在先的价值由于在后的价值。

例如法的基本价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2、个案平衡价值
指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而必须侵犯一种法益的时候,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即尽可能实现最小的损害。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文的部分,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承担的结果。

2、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2)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2)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2)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6、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17、简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答:(1 )客观原则。

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

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

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

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根据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18、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9、简述法律规则的结构。

答:(1)假定,又称为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包括可为的模式、应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20、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21、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教材相关知识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这种权利属于:()(单选题)A、普通权利B、救济权C、相对权利D、基本权利【解析】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

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

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答案】D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教材相关知识点】法律义务(单选题)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A、对世义务B、特殊义务C、救济义务D、公义务【解析】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又称为对世义务,其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特殊义务又称为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

故B正确。

C项救济义务,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故错误。

D项义务是指公法上的义务,而婚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应属私法上的义务,故错误。

【答案】B3、【教材相关知识点】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下列哪一种?()(单选题)A、对世权利和对人权利B、原有权利和救济权利C、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D、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解析】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以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2013年考试重点(法理学)

2013年考试重点(法理学)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

2.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3.法律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的并为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自由4.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义务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所必须从事的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5.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这些规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用。

6.法律体系——有时候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7.法律体系的特征——(一)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国内现行法构成的整体。

(二)法律体系的构成有两个环节:规范性文件归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再组成法律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

(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是制度和思想的产物。

8.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行为。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标准: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合法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9.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一、法理简答:(02年和10年的,神似!)14.(2012)执法的基本原则15.(2011)法律制定的特点(重复)16.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

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必须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新加)1、【2010】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形下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部分。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为的模式,应该为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这三种模式。

3)法律规则的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的规定。

2、【2009】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重复)3、【2008】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虽然在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主要是通过政党来掌握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在形式上人人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的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统称为”人权“。

4、【2007】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2013法律硕士考试题及答案—法理学(3)

2013法律硕士考试题及答案—法理学(3)

法律硕士考试/JM/ 2013法律硕士考试题及答案—法理学(3)离2013年十月在职法律硕士考试还不到两个月了,在备考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时,多多练习法律硕士考试题型是很有必要的。

在这里新阳光教育整理了一些历年常考的法律硕士考试练习题,希望广大考生能够熟练掌握。

21、下列哪项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A.司法解释B.宪法C.判例法D.行政法正确答案:B22、法的首要特征是:A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B 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C 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D 法是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正确答案:D23、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一项是:A 某私企职员王某因侵占单位资金,被单位开除B 林某因骑车不慎,撞伤他人,被法庭判决赔偿300元C 常某因违约被仲裁机构裁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10万元D 钟某因生活作风问题严重被开除党籍正确答案:B24、下列关于法的作用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研活动的权利。

这属于法的指引作用。

B.小王认为,小李故意将路灯打破的行为并没为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这属于法的评价作用。

C.张洪犯诈骗罪被判刑三年,出狱后,非常悔恨,表示以后要遵纪守法,好好做人。

这属于法的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D.马经理认为,将来《直销法》出台后,传销行业将成为合法,因此加紧发展传销组织。

这属于法的预测作用。

正确答案:B25、法的要素包括法的原则、规则和概念,下列选项中何种表述属于法的规则范畴?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C.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D.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答案:D26、对于法律权利的理解,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学说,但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A. 自由说B.资格说C.利益说D.平等说正确答案:D27、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为正确的组合?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法律硕士综合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2013年真题)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正确答案: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但是这两种作用又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

涉及知识点:法理学2.(2017年真题)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正确答案:(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涉及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事实;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4.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2014年非法学综合课简答第66题)正确答案:(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3)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2013年法硕联考简答题背诵知识点跟民法新

2013年法硕联考简答题背诵知识点跟民法新

民法(158题)1.民法对人的效力 p921st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2nd对拘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都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3rd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

但是一号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特点 p93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1st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之间的各种差异,并不影响其法律地位互相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2nd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rd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继承);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人格关系: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亲权等)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1st主体地位平等;2nd主体意思表示自由;3rd所调整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4th在利益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关系: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民通>4th条)★ p95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表现—1st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必须坦陈真实情况,禁止隐瞒真相和欺骗相对人;2nd民事主体之间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3rd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5)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5)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5)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56、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答: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使经济关系作制度化;(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1.政治对法的作用。

一般认为,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

特别是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具体表现为:(1)法与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

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而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

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

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治化趋势,都表明了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2013年法硕法理学知识点全集.

2013年法硕法理学知识点全集.

法理学绪论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其产生的条件: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法学最早源于希腊,到古罗马共和时期,法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际经验,批判地继承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思想文化中一切积极的因素,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既有鲜明的党性,也有深刻的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党性和科学性是一致的。

它反映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要求,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最基本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积极法学的主要区别在于:(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积极法学尽管形形色色,流派繁多,但大多是以唯心史观为指导,所以它们都不可能对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做出真正科学的回答,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

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方面的运用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因此,历史唯物主义便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使得如实地、科学地认识法律现象成为可能。

(2阶级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它的内容中凝结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剥削制度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

而剥削阶级法学,反映着剥削阶级的权力观和法律要求,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是压迫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3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

因为无产阶级没有与社会发展不相容的狭隘的阶级私利,无产阶级要解放自己就必须解放全人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种阶级性,决定了他的党性与科学性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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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3)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31、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

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32、论述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答: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

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如前所述,在这里,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

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另~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依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起诉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等。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以它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舆论监督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反应迅速,易产生轰动效应,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比如,选举和罢免代表,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等等。

33、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

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34、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它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备立法的需要。

第一,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第二,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法最后,法律解释还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制教育的作用。

35、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适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2)逻辑解释,是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3)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36、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答: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

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

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这种解释包括: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

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入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7、简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的特征是: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种思维活动。

法律适用不仅是一种外部行为,还是一种思维活动。

这就是表现为法律推理的思维活动。

它涉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法律推理必定与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相联系,并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法律推理的方法中不单纯使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单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还存在非逻辑的分析与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

因此,进行法律推理的规则也是多样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38、简述法律辩证推理的特点。

答: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39、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0、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答: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本书采用下列分类:(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美系,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41、论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现简要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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