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模拟法庭剧本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1人)、被告人席(1人)、法定代理人席(1人)。(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
志牌: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席(1人)
【剧本容】:
【基本案情】:
王东和强(未成年人)是天津市农机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因此成了好朋友。王强经常带强去网吧,久而久之,两人一天到晚的泡吧。 2011年1月20日,两人从网吧出来因没有钱,于是一起商量去抢点钱。晚上八点,两人埋伏在学校的附近的一条路上,看到隔班的刚往学校走,于是两人跟了上去,强冲上去一手搂住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刚想反抗,其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两人把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刚要钱,刚不肯,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刚还是不肯给钱,其很生气,王东就举起手里的砖头往刚头上砸,致使头上流血,刚就不敢反抗了。(后证实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强就开始搜刚的身,从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旁边路人阳经过看到,两人拿着钱就跑了。后晚上9点,刚回宿舍马上报警。【庭前准备程序】:(以下红字部分可以跳过,直接到庭审阶段)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注:此处审判人员可以交流下,看下材料】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强】:强
【审判长】:你用过其他名字吗?【强】:没用过
【审判长】:性别?【强】: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强】:1993年5月20日生
【审判长】:民族?【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强】:大学专科
【审判长】:职业?【强】: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强】省丰县榆树镇圩村8组12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强】: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
【强】: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捕,1月27日被捕的。【审判长】: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强】: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啊?【强】:2月16日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坐下说话
【审判长】: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现在依法不公开开庭(注: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应该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能旁听)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强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出庭支持公诉。天津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强辩护;被告人强的法定代理人有法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法代】: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公诉人】:没有意见。
法庭调查(庭警,被告坐下)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天津市滨海新区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刑诉[2010]76号被告人强,男,1993年5月20日生,32022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省丰县榆树镇圩村8组12号。2011年1月20日,因涉嫌抢劫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拘留,同年二十六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又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刚及被告人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强及王东(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11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滨海新区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刚人民币50元,并致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破案后,被告人王东、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阳的证言及同案人王刚的供述;
2、被害人刚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