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案例分析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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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f511f56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9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具体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张某某与某中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张某某,男,15岁,系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用于宣传学校的教育成果。
张某某认为,某中学未经其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将某中学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中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己的姓名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他人无权侵犯。
2. 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
3. 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教育机构在行使姓名权时的注意事项1. 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教育机构在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2. 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在涉及学生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时,教育机构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3. 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教育机构在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时,应确保不侵犯学生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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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4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26日,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所致,遂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由于李某自身运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学校管理不善?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
学校在器材摆放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需求,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上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学校未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李某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教育法律分析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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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与另一名同学发生争执,导致前者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孩子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发时教师正在教室授课,无法及时察觉并制止学生的打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受伤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学生受伤,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本案例中,学校未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受伤,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适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学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学校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学生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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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9月,某市一所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张在学校体育课上与同学发生争执,争执中,小张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张的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且是在学生自行玩耍的过程中发生的,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张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学校管理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学校在体育课上未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导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2. 学生行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在自行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学生自行玩耍的过程中,但考虑到事故发生前,学生曾与同学发生争执,学校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也未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在管理上的疏忽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 责任承担结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前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学生在事故发生前有过错,法院酌情减轻了学校的赔偿责任。
五、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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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9月,某中学教师李某因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体罚,被学生家长投诉至学校。
经调查,李某在课堂上因学生张某未完成作业,对其进行连续三次的体罚,导致张某身心受到伤害。
学校对李某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要求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中,李某作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张某进行体罚,侵犯了张某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权,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体罚学生。
2.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李某未尊重学生的人格,对学生进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李某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李某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学生进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案件处理(1)学校对李某进行了严肃处理,要求其停止体罚学生的行为,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2)学校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加强师德修养,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学校对张某进行了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四、启示与建议1.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著名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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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XX省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因学生违纪被开除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起因是该中学一名高二学生因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发现,班主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学生仍屡教不改。
随后,班主任将该学生报送学校领导,学校领导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家长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学校处理过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随后,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开除学籍处分。
二、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有权开除违纪学生?2. 学校开除学生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3. 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三、案例分析(一)学校是否有权开除违纪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奋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遵守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学校纪律。
在本案中,学生上课玩手机,违反了学校纪律,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由于该学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开除其学籍。
因此,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违法。
(二)学校开除学生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选择教育的权利、获得教育的权利等。
在本案中,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律_案例_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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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学,因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教师因不满学生在课堂上扰乱纪律,采取殴打、罚站等手段进行惩罚。
事后,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实,该教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XX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教师作出了停止职务、接受培训的处理决定。
二、案件概述1. 时间:2023年4月2. 地点:XX市某小学3. 当事人:- 教师:李某,XX市某小学教师- 学生:张某,某小学五年级学生- 家长:张某某,张某的母亲- 学校:XX市某小学- 教育行政部门:XX市教育行政部门4. 案件经过:2023年4月某日,李某在课堂上发现张某扰乱纪律,便对其进行殴打、罚站等体罚。
张某回家后向母亲张某某反映情况,张某某随即向学校反映。
学校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属实。
XX市教育行政部门得知情况后,对李某作出了停止职务、接受培训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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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0岁,某小学四年级学生。
2019年3月20日下午,张某某在学校操场进行课间活动时,不慎摔倒,头部撞在操场角落的石柱上,导致头部受伤,经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内有少量出血。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父母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学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课间活动期间受到伤害,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操场角落的石柱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能及时消除,导致张某某在课间活动时受到伤害。
因此,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张某某受到伤害,学校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其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学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教育法律实践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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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华(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被小华推倒,头部撞到课桌角,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行为不当所致,且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学校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要求学生遵守纪律,文明礼貌,但事故仍然发生。
这说明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充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同时,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小华因自身过错导致小明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件处理1. 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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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中学一名初二学生小明(化名)在课堂上与同学发生争执,被班主任张某发现后,张某要求小明到办公室反省。
在办公室,张某对小明进行了长时间的批评教育,但小明仍然态度强硬。
张某在情绪激动之下,用手掌打了小明两下,并踢了小明一脚。
事后,小明家长得知情况后,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作为班主任,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过程中,对小明进行了体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体罚学生。
2.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张某作为教师,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尊重学生的人格。
然而,在本案中,张某在情绪激动之下,对小明进行了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张某的行为同样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体罚学生的行为,改正错误。
(2)向小明及家长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3)给予张某行政处分,调离班主任岗位。
三、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警示本案警示广大教师,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2. 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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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与同学小华(化名)发生争执,导致小明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学校给予小华及其家长相应的教育责任。
学校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行为不当导致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事故。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
在本案中,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安全。
然而,学校未能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小华及其家长是否应承担教育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华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小华及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防止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故。
然而,小华及其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小华及其家长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真实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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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某的孩子小张(化名)即将进入小学,由于某市某小学是该市教学质量较高的一所公立小学,因此小张的父母希望孩子能够就读于该校。
然而,在报名时,小张并未被某小学录取。
于是,张某某向某市教育局提出学位分配申诉,要求教育局对某小学的学位分配进行重新审核。
教育局在收到申诉后,进行了调查,但并未改变某小学的学位分配结果。
张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某小学招生计划某小学2019年招生计划为6个班,共计180个学位。
根据当地教育局的规定,该校招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地段生招生,第二阶段为调剂生招生。
2. 小张报名情况小张户籍所在地位于某小学的地段范围内,符合地段生招生条件。
在报名时,小张父母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未能被某小学录取。
3. 学位分配情况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地段生招生名额为120个,调剂生招生名额为60个。
小张未能被录取,主要原因是在地段生招生阶段,某小学已满额。
4. 教育局调查情况某市教育局在接到张某某的申诉后,对某小学的学位分配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当地教育局的规定,并无违规行为。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小学的学位分配是否符合当地教育局的规定,以及教育局在处理学位分配纠纷时是否合法、公正。
四、法律分析1. 学位分配是否符合当地教育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在本案中,某小学的招生计划、地段生招生名额和调剂生招生名额均符合当地教育局的规定。
因此,某小学的学位分配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2. 教育局在处理学位分配纠纷时是否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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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在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案例将通过分析一起涉及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某小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该校四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刚(化名)发生口角,随后小明拿起桌上的铅笔向小刚头部猛刺。
小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开放性损伤,住院治疗一周。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 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案例分析(一)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课间休息时,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持铅笔猛刺小刚,造成小刚受伤。
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能及时制止小明的不当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学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1. 教育管理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学生之间的纪律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的不当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说明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疏忽。
2. 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包括校园环境、设施设备等。
本案中,学校未能确保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的安全,未能及时制止小明的不当行为,说明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3. 应急处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并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导致小刚的伤势加重,说明学校在应急处理方面存在过错。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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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种法律纠纷,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例以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为例,分析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小明自身行为不当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明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学校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学生的安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事故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因事故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学生的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涉及教育法律、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学校安全责任的重要性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承担着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教育法律法规法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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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人小王(化名)被多名同学围攻,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事后,小王向学校投诉,但学校并未给予及时处理。
小王家长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在经过调查取证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学生进行了处罚,并对学校进行了通报批评。
二、案件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行。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办学资格:……(五)未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违反了该规定。
2. 判决结果(1)涉事学生被处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行政处罚。
(2)涉事学校被责令整改,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案例分析1. 校园欺凌事件的危害校园欺凌事件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对学校、家庭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本案中,小王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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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教育资源配置不均、学校管理不规范、教师职业道德缺失等。
其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侵犯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利用课后时间在校内开设补习班,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
其中,部分学生系该校的未成年人。
李某的行为引起了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关注。
经调查,李某的补习班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合法办学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 收费标准过高,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家庭利益。
3. 教学内容与学校课程重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4. 教学时间与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冲突,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李某开设补习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收费过高,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教育条件,有权选择教育机构和教育方式。
”李某开设补习班,教学内容与学校课程重复,教学时间与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冲突,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李某作为教师,未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开设补习班,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四、案例分析1. 教育资源配置不均李某开设补习班,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
部分学校师资力量薄弱,课程设置单一,无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另一方面,部分教师为了谋取私利,违规开设补习班,进一步加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2. 学校管理不规范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教师违规开设补习班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
关于教育法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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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28岁,某市某中学教师。
被告某市教育局。
张某某因涉嫌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在课堂上发表言论涉嫌违法,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撤销其教师资格证。
张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不予撤销其教师资格证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市教育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张某某教师资格证的决定是否合法。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张某某在课堂上发表言论涉嫌违法,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损害了教师形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某市教育局撤销张某某教师资格证的决定合法。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市教育局在作出不予撤销张某某教师资格证的决定前,已经依法履行了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因此,判决维持被告某市教育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张某某教师资格证的决定。
四、案例分析1. 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这说明,教师职业道德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2. 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权本案中,被告某市教育局具有撤销教师资格证的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撤销和恢复。
因此,被告某市教育局在作出撤销张某某教师资格证的决定时,依法行使了职权。
3. 行政复议与诉讼本案中,张某某不服被告某市教育局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应当依法行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分析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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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教师李某,因学生陈某在课堂上多次扰乱秩序,影响教学进度,李某多次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但陈某仍然我行我素。
在一次课堂上,陈某再次扰乱课堂秩序,李某无法忍受,遂对陈某进行体罚,导致陈某身上出现多处淤青。
事件发生后,陈某家长向学校提出投诉,要求对李某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法律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体罚学生,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3. 责任承担(1)李某作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确保教师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
学校对李某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教师体罚学生的危害(1)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体罚或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学生出现心理问题。
(2)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体罚学生,会让学生对学习产生恐惧心理,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进而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3)破坏师生关系。
教师体罚学生,会让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破坏师生之间的信任和尊重,不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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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华(化名),因在学校发生打架事件被学校开除。
小华的父母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小华的受教育权,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二、案情简介1. 事件经过2021年10月某日,小华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明(化名)发生口角,双方争吵升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事后,学校认为小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决定将其开除。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三、案例分析1. 学校开除小华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不得开除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本案中,小华虽在学校发生打架事件,但学校仍决定将其开除,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学校开除小华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 学校是否侵犯了小华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学校开除小华,使其无法继续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侵犯了小华的受教育权。
3. 学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恢复小华的学籍:学校应立即恢复小华的学籍,使其继续接受教育。
(2)赔偿经济损失:因学校开除小华,导致其无法继续接受教育,学校应赔偿小华因失去受教育机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公开道歉: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承诺今后不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本案中,学校开除小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小华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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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李先锋Biblioteka 教育法案例案 例: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 劳动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 2万。让他们完 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 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 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 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 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 例:
?不送子女上学 海南三百多名家长被政府罚款
2001年8月,因经多次动员教育仍不送适龄子女上学, 海南三亚市天涯镇360多位学生家长被该镇政府各处以 1000元罚款的处罚。天涯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屡 教不改、今年9月开学后仍不送子女上学的家长,镇政府 将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强制那些家长送子女 上学。
案 例:
? 河南濮阳县高考作弊案被查处
2004年高考期间,濮阳县三中考点田某、肖某等 7人经事 先预谋在考试时利用手机为考生提供考试信息,并收取考 生好处费。事情败露后,7名直接参与作案的人员已被刑 事拘留,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取消濮阳县三中今明两年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天涯镇副镇长周某表示,处罚的主要目的是让群众知 道他们有送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的义务,不得使在校接 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对经济确实有困难而导致辍学的家庭,当地政府会尽力 帮助,但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却不送适龄子女上学的家长要 进行处罚。
案 例:
?适龄儿童被拒绝就近入学
某乡小学由于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是 众多学生家长理想的学校。1999年,为了能够更多创收, 在现有条件下,学校决定,在秋季招生中,压缩计划内儿 童入学名额,扩大收费生比例,王某家住这所小学的服务 区内,今年就要升入一年级。当他的父母带着他按时去学 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计划内名额已被报满,只能按收费生 交3000元入学,否则,不能入学。学校的行为合法吗?王 某该怎么办?
案 例:
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从疫
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 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 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 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 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
案 例:
? 学生被学校强行收取农村社会保险金
刚一开学,某县几乎所有的小学都强行向学生收取农村 社会保险金,每人200元。对许多家长而言,200元是个 不小的负担。可是不交,又怕自己的孩子无法向学校和 班主任交待。学生们该怎么办呢 ?
案 例:
? 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
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 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 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 2004年9月在开 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 办学。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 校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 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 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 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日交齐 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案 例:
? 批准义务教育适龄学生退学并开具假证明
某农村中学,有一些正在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 父母找到学校,要求让他们的子女退学,外出打工,以求 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学校校长明知这是违背《义务教育法 》的行为,但碍于各种关系和私人情面,竟给三个学生非 法开出了初中毕业证明书,批准了两名学生的退学申请。
案 例:
? 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 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 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1997年秋天,当地连 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 情况更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 ,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牛某被 埋在废墟中。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 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牛某的 受伤承担责任,牛某应该怎么办?
案 例:
? 学校、教师权益岂容侵犯
某乡镇企业管理局离休干部王某抢占中学校园,私自靠学校院墙,盖 私房,扒毁学校后墙,并对前来制止的该校教师大打出手,侮辱谩骂 ,致使全校停课,工作无法进行。学校领导多次到当地政府和有关司 法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惩办凶犯,但因王某的所谓“老干部”身份和 各方面的关系,有关部门层层推诿,迟迟不予追究,使王的气焰更为 嚣张,并扬言:“多大的官我也不怕,谁也不能把我怎样。”后来, 一位省级领导对此事作出批示,有关部门作出如下处理:一、王某向 单位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向该校全体老师和领导班子赔礼道歉;二 、由王某拆去新建起的院墙,按原样垒好被扒毁的学校后墙;三、地 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教育局党组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以利于问 题的妥善解决。但对这三条处理意见,王某只执行了“按原样垒好被 扒毁的学校后墙”,对其它意见拒不执行。他既未写出检查和赔礼道 歉,也没有拆去自己私建的院墙,并对学校领导时有辱骂行为。
案 例:
?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
1999年,16岁的彭某和她的同学在某中学的组织下参加 了电视台举办的“快乐老家”节目。参加活动前.学校让 每位学生交了25元活动费。学校还规定,如果中了奖由 学校统一安排。活动中,彭某成为幸运观众,并摸到了 6800元的大奖,但学校说按照事先约定,大奖应由学校 统一安排。彭某该怎么办,她有权拥有奖金吗 ?学校这样 做违法吗?
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 1个多小时。
案 例:
? 校舍供人非法经营 液化气酿成惨剧
某小学教学大楼底层原用于值班,3月份借给外地某燃料 厂,该厂用其作为驻此小学所在地的办公室。 6月8日下午 ,房间里发生可燃性气体爆炸,造成 9人烧伤的重大事故 ,其中有2名教师,2名学生。据了解,该燃料厂未经市有 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此地非法经营燃料液化气,并将易 燃易爆的危险品放置于学校教学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