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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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用管理

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测绘发[2012]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8月28日以粤国土资测绘发〔2012〕129号发布自2012

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GDCORS”)的推广使用,规范GDCORS的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广东省测绘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GDCORS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联网共享的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基准站(以下简称“基准站”)系统,包括:省级系统和市级系统。

省级系统是指由省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基准站网和省级控制中心。

市级系统是指由地级以上市财政投资建设,并在建成后与省级系统联网共享的基准站网和市级控制中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管理GDCORS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GDCORS的应用服务和统一管理。地级以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系统的应用服务和管理,并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相应的服务机构承担GDCORS的维护管理、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基准站属永久性测量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新建基准站的,应根据已有站点分布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建设方案,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合理建设。如需与省级系统联网共享的,应在满足GDCORS有关要求的前提下纳入GDCORS统一管理。

迁建基准站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后,再按照新建基准站条款重建。

第七条基准站静态原始观测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基准站的静态原始观测数据统一存储、保管。纳入GDCORS统一管理的基准站的实时数据流必须实时传输到省级控制中心,市级控制中心同

时做好本区域数据的备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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