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关系风险管理与规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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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
二、员工纪律管理
二、员工纪律管理
二、员工纪律管理
员工关系管理是企业设置较晚,功能相对不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模块,尽管它包 含的工作最琐碎且不易呈现价值,但却是构建组织人力资源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员工关系管理误区
员工关系管理误区
员工关系管理误区
员工关系管理误区
员工关系管理的原则
员工关系管理的原则
员工关系管理的原则
员工关系管理的原则
让更多的企业管理者有效规避员工关系管理风险, 提高员工关系管理水平!
“员工关系”一词源自西方人力资源 管理体系。在西方,最初由于劳资矛盾 激烈、对抗严重,给企业正常发展带来 了不稳定因素。在劳资双方的力量博弈 中,管理方逐渐认识到缓和劳资冲突、 让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的正面作用。随着 管理理论的发展,人们对人性本质认识 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家劳动法律体系的 完善,企业开始越来越注重加强内部沟 通,改善员工关系。
【案例简介】2007年1月,陈某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人事部招聘主管,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 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人事部劳动合同专用章。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后, A公司要求人事部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清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订立工 作。2009年10月初,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其进入公司以来,公司一直 没有与他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遂要求:1、A公司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 双倍月工资差额。2、以A公司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 金。
中小企业员工关系风险管理与典型案例分析
主讲:欧阳振成
讲师简介
欧阳老师,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 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曾在暨南大学、政府、大型企业相关部门工作过, 有十五年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经历,熟悉劳动保障政策 法规及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员工劳动关系协调事务。2014年发起成 立广东省人力资源研究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现任该会劳动关系研 究院特邀研究员。
员工关系是组织中由于雇佣行为而产 生的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特定 领域。员工关系具有两层涵义,一是从 法律层面双方因为签订雇佣契约而产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彼此之间的法律 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层面双方彼此间 的人际、情感甚至道义等关系,亦即双 方权利义务不成文的传统、习惯及默契 等伦理关系。
员工关系又称雇员关系,与劳动关系、劳资关系相近,它以研究与雇佣行为管理有关的问题为特殊现 象。员工关系强调以员工为主体和出发点的企业内部关系,注重个体层次上的关系和交流,是从人力资源管 理角度提出的一个取代劳资关系的概念,注重和谐与合作是这一概念所蕴涵的精神。
二、员工纪律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三、员工沟通管理
四、员工活动管理
1:关于人事专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3、公司发现员工是“老赖”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 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 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 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分析】仲裁委审理认为,关于公司筹建期间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相关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条所指的企业应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 法人,而依法成立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注册成立的 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资格,也不适用于劳动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筹建期间,陈某的服装公司不用为周某支付工资与社会保险费。
2、关于公司筹建期间,是否具有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的义务?
【案情简介】2011年3月,陈某准备设立一家服装公司,找到其好友周某帮忙。陈某向周某承诺, 在公司设立期间,周某负责相关筹建事务,每月报酬为5000元,公司成立后,聘周某为副总经理,每 月公司为10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9月,陈某的服装公司正式对外签订劳动合同。周 某表示公司应当兑现当初的承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不成,周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起至2011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补 缴相应期间社会保险费。
从广义上讲,员工关系管理(ERM) 是在企业人力资源体系中,各级管理人员 和人力资源职能管理人员,通过拟订和实 施各项人力资源政策和管理行为,以及其 他的管理沟通手段调节企业和员工、员工 与员工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从而实现 组织的目标并确保为员工、社会增值。
从狭义上讲,员工关系管理就是企 业和员工的沟通管理,这种沟通更多采 用柔性的、激励性的、非强制的手段, 从而提高员工满意度,支持组织其他管 理目标的实现。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员 工与管理者、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引导建立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
【案例分析】劳动仲裁委员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 资。但本案中,陈某作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明知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而仍然不签订,明显在未签劳动合同事项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仲裁委对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 工资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