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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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3]2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0
【实施日期】2013.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13〕28号2013年3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大力支持我区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牧业产业化是我国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方向。

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
现代农牧业建设和农牧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形势下扶持农牧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牧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牧民,要把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作为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思路、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服务农牧民和促进农牧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为着力点,创新流通方式,拓展和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主导产业,全面提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把内蒙古农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富民强区的重要战略支撑产业,将内蒙古打造成国家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二)发展目标。

继续巩固我区在乳品加工、绒毛加工领域龙头企业的领军地位和优势,力争在牛羊肉、粮油、马铃薯、蔬菜(瓜果)、饲草料(特种生物资源及沙产业)方面有新的突破。

到2015年,努力培育5个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主导产业,打造10个销售收入超300亿元的重点产业集群,建设10个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园区。

农畜产品加工率达到60%以上。

全区70%的农牧户进入产业化经营链条,农牧民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人均收入年均递增13%,占同期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40%以上。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原则,加强对龙头企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协调和服务;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发展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优势龙头企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比较优势,培育特色产业。

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任务
(一)加大专用原料基地建设。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济“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依据我区农畜产品产量大、品质优,但标准化程度低和商品化率不高的现状,按照农畜产品加工特性要
求,以实施“种子工程”为切入点,切实加大专用原料基地建设。

打造培育100个标准化专用原料生产基地、1000个“一村一品”特色基地,为龙头企业提供较充足的标准化原料。

(二)鼓励龙头企业自建基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国家用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牧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机具,提升农牧业机械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鼓励企业间的联合,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支持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行为纽带,以品牌建设为核心,大范围整合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组建企业集团,打造领军“航母”。

扩大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国内外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用5年时间,力争培育10家规模大、实力强、代表我区乃至国内产业化水平和发展方向的大型、特大型龙头企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四)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

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认定工作,落实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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