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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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

主讲人:肖锋

讲授对象:全校干部、学员

讲座时间:2006年1月5日

讲授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

(一)从《条例》到法的演变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迄今已有18年了。在过去的18年中,《条例》在我国治安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的日益复杂化,这部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已经远远跟不上我国治安管理的形势,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必须进行全面的修订。

2005年8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走完了它十个月的立法历程。这部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将取代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为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将成为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

有人认为:从“条例”到“法”,是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事实上,原来的《条例》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一次由“条

例”改为“法”,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这是因为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所以在此之前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叫法律而叫条例。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

《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19条,约16000字,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和附则六个部分。

该法的基本精神,就是既要充分赋予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权力,使其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又要对警察权的行使作出更加严格的规范,防止权力滥用;既要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必要的惩处,又要尊重和保护人权,特别注意防止因权力的不当使用甚至被滥用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总体来说,这是一部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保护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是这部法律的主要着力点。

二、依法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一)什么是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也叫治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社会的每一个行业、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人,

具体包括户籍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

(二)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每每让善良的人们并不算高的愿望落空。依法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请思考:

下列哪些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王某看球时向客队守门员投掷矿泉水瓶,将其头部打伤

(2)张某趁夜深人静,盗窃路面井盖五个

(3)孙某多次深夜发送淫秽信息给李某,影响其夫妻关系

(4)梁某伪造证件,企图乘船偷渡到澳大利亚,被我边检站警官发现

(5)胡某故意杀人未遂

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上述五个案例中,前四个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5)因为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是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通常只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有差别。上面(1)至(4)中,如果违法情节达成刑法要求的严重程度,例如王某将守门员打成残疾,张某偷了100个井盖,

就构成了犯罪。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用了54个条款,详细列举了110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将其概括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大类。具体来讲,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4)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5)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等等。

扰乱公共秩序的方法很多,主要有:(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的;(2)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5)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6)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7)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

的;(8)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等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上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4)移动、损毁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6)危害航空安全的;(7)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危害、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8)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9)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10)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11)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12)旅馆、饭店等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等等。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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