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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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政策
一、重大招商引资产业类项目
对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奖励总体不超过企业县本级财政贡献;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另就相关招商优惠政策签订项目合作建设协议的除外)。
对税收贡献突出的重大立县内外资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奖。
二、总部经济、贸易商服企业
1、总部经济。
在本县内新设立并注册的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大型民企区域总部,县财政按引进总部经济产生税收收入本级
财政贡献予以奖励,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5000万元的,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按60%奖励给企业;对本级财政年贡献5000—10000万元的,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按70%奖励给企业;10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数额。
2、贸易商服企业。
在本县内新设立并注册的贸易商服企业,县财政按引进贸易商服企业产生税收收入本级财政贡献予以奖励,对
本级财政年贡献100—1000万元的,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按50%
奖励给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参照总部经济奖励政策执行。
三、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研发机构
1、技术服务业。
从事测绘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等技术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注册年度起三年内,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
2、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在本县内新注册的从事互联网及相关服务、软件产品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贸易服务交易平台、呼叫中心等专业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注册年度起三年内,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的60%。
3、研发机构。
对在县内新注册的从事产品研发、技术研究等专业研究机构,自企业注册年度起五年内,财政给予资金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的80%。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然人
针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且落地投产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然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5%给予不高于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总部经济、贸易商服、技术服务、研发机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当年税收本级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引进企业产生税收本级财政贡献的1%给予奖励。
五、其他激励政策
1、在本县内符合本政策的新注册企业,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在200万元以上,且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及高级人
才,自企业注册年度起按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奖励按实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数。
2、对在本县内新注册总部企业、贸易商服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房屋租金的支持,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3、对投资数额大、龙头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且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未在本意见中明确奖励政策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4、对引进总部经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或在某一区域和某一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集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
六、非公职人员引进各类资金奖励办法
1、引进无地方配套要求及其他附加条件的上级资金,按金额0.5%奖励个人,最高不超50万元。
2、引进社会捐赠资金的,按捐赠金额10%奖励非公职人员,最高不超50万元。
3、引进符合政府规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社会资金,按基础设施投入0.1%奖励非公职人员,最高不超50万元。
4、引进中长期社会资本,按引进社会资本金的0.05%奖励非公职人员,最高不超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