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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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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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谈新《公司法》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1、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中,将原来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的“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备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这就意味着公司成立的条件中,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不再是硬性的条件。相对来讲,公司成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有利于促成中小型企业的成立和推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2、在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删除原来第一款中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第二款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中删除原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修改,说明:放宽了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也不再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也就是说,除某些特殊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

4、删除原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5、将原第三十条改为新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新《公司法》简化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登记的事项和登记文件。不再要求验资机构验资,只需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大大简化了申请登记的步骤,使公司登记变得非常简便。

二、总结

XX年薪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内容于3月1日起施行。从以上对比中不难看出,新修改的内容包括三方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1、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XX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XX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设立公司去工商局登记时,也不再需要提交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则没有改变。

三、感想

1、新《公司法》是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于XX年3月

1日起实施。新法为中小投资者的创业创造了条件,激发了市场活力,新公司必将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同时也会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但改革是把双刃剑。

2、修改后的《公司法》考验着中国企业的诚信度。《新公司法》放开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一元钱开公司公司”得以实现。此项改革,对社会来说,虽能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让市场经

济竞争充分,但必定会引起大量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的诞生。当务之急是建立与新《公司法》配套的交易安全保障机制,避免出现不诚信的商业行为来破坏市场秩序。

3、新公司法免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交验资机构出

具的验资证明的规定,验资需求的缩水

必定会导致会计行业的验资业务受到极大冲击。

现在深圳公司注册验资还需不需要

深圳公司注册顾问小蔡告诉各位,现在深圳公司注册大体上是已经不用验资。

有的人就问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是否表示公司股东不再需要实际出资了?其实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认缴”不等于不缴,工商局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不再审查股东的实缴情况,即不再收取商业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或评估、验资报告。但公司股东仍有义务按照章程的约定在出资期限内,按照认缴的出资额进行缴纳。

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仍需由企业依法履行实缴义务,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申报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注册资本,不收取商业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或评估、验资报告。

公司制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在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有哪些政策变化?

答:取消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的限制,但原适用于上述企业类型的注册资金分期缴付制度不再执行,即上述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及增加注册资金仍需提交验资报告,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及增加注册资金仍需提交商业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或验资报告。

还有不懂就问问顾问小蔡扣---扣---2846---537---41--6

公司股东已在商业银行开立公司临时账户实缴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可否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时主动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登记机关可否将其收取至公司登记档案中?

答:因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已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故自XX年3月1日起,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股东的入资凭证或评估、验资报告均不再收取。公司应将上述缴资凭证妥善保管,以便作为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缴付出资情况的依据,以备相关监管部门查验使用。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是否还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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