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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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境内外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信联社等)、邮政储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等。
(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监管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三)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境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系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包括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人民币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一)本外币同业拆借业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行与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本外币同业拆入业务和本外币同业拆出业务。
(二)本外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本外币同业存放业务和本外币存放同业业务。
(三)同业借款系指本行与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四)人民币同业代付系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他行代本行同业代付和本行代他行同业代付。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系指本行与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按照金融资产的类别
分为债券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六)同业投资系指本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其中特殊目的载体分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于同业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基于企业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七)本行纳入同业业务管理的其它业务。
第四条同业融资业务相关规定
(一)同业融出业务品种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融出业务系指本外币同业拆出业务、本外币存放同业业务、同业资金借出业务、债券的买入返售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入返售业务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同业融出业务品种。
(二)同业融入业务品种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融入业务系指本外币同业拆入业务、本外币同业存放业务、同业资金借入业务、债券的卖出回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卖出回购业务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同业融入业务品种。
(三)限额管理
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同业融出资金(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50%。本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四)期限管理
本行办理同业业务,应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它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五)集中度限额管理
1.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的集中度限额管理按本办法第五章《同业机构额度审批与管理》及《XX银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同业交易额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本行同业业务按市场分为银行间本外币市场业务及线下同业业务市场业务。同一市场的同业业务资产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资产余额的总额的50%;同一市场的同业业务负债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负债余额的总额的1/3。
3.单一省份的同业业务资产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表内外同业业务资产余额的2/3,单一省份的同业业务负债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表内外同业业务负债余额的2/3;单一同业业务品种的资产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表内外同业业务资产余额的2/3,单一同业业务品种的负债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表内外同业业务负债余额的2/3 。
4.金融市场部同业业务管理室每季末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市场、地域、业务品种的集中度限额进行统计并控制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若超出限额,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压缩同业业务额度。
5.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对同业业务集中度限额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改。本行同业业务集中度限额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总行负责同业业务的集中会计处理,承担风险责任。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
金融市场部作为全行同业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部和本部门的同业机构的准入审查、准入名单的动态管理,以及全行同业账户的准入审批。
(二)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部和本部门的同业机构交易额度及全行同业授信额度的申报,以及全行交易额度和授信额度的管理。
(三)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部和本部门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的审查。
(四)负责全行同业业务数据统计和报表管理。
(五)负责检查全行同业业务的运行情况。
(六)负责全行同业业务授权评价指标管理体系的建立。
(七)负责金融市场部主办业务制度的制定及票据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同业业务制度的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