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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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

(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三)重大投资、融资;

(四)资产重组;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

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

(五)规划实施步骤;

(六)实现目标的措施;

(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

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二)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

(三)国有股权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的;

(四)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

(五)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的;

(六)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当配股份的;

(七)国有股股东拟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国有股权经司法冻结拍卖后,买受人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股权性质界定。\ 公司发行股票、增发股票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和交通工具等。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单项帐面净值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的,以及一次性转让其他资产价值超过3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条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子企业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其他所属企业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1亿元及以上,或评估资产减值3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重大投资、融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事项是指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第十二条直接监管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并报市国

资委核准。

第十三条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中:

(一)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1.金融投资;

2.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3.非主营业务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4.跨省市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5.除上列4类投资以外的单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二)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不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直接监管企业所属国有参股企业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行为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融资计划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融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资产重组

第十五条直接监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直接监管单位的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报市国资委批准。直接监管单位

的国有独资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企业注册资本,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变更,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直接监管单位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不改变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但改制时净资产超过500万元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七条直接监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股份制子企业的上市,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直接监管单位的合并、分立、组建企业集团等重组行为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组建企业集团等重组行为由直接监管单位批准,重组时净资产超过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重组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直接监管单位的破产、解散、清算,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报市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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