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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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从事水电建设的有关企业。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建设的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应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方负责。

第四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前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和永久设备采购(包括根据招标计划需要由项目法人采购的大型施工设备)均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筹备阶段和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已确定,项目公司(项目法人单位)经批准成立;

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工程概算)已经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审查,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㈢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设计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设计单位,已由项目法人在筹备阶段通过招标确定,并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招标前,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招标设计报告,已经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批准;

㈣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已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定(监理招标执行国家电网工[2003]121号文),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㈤工程开工报告已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下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管辖的地方工程项目应由其主管委、局批准下达);

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已基本落实,各投资方的项目资本金已按出资协议约定到账,按资金进度计划到位的资金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㈦主体工程招标和开工所需完成的前期准备工程,已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实施,并能满足主体工程招标的进度要求。

第三章招标

第六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招标前项目法人要成立招标工作的开导小组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参加招标领导小组;项目法人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审查项目筹备阶段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

2. 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划分、招标计划、确定招标形式;

3. 讨论批准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4. 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均需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九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㈠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范本》,《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应针对各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不得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修改通用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

㈡永久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招标文件,可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㈢招标文件中的工程建筑物和永久设备的招标图纸,应满足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深度要求。

㈣设计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详尽的施工规划,并根据施工规划确定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以及施工措施计划,采用满足招标设计深度的实物法原理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由项目法人聘请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专家进行审查,聘请专家的人数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要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均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即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技术要求,主要考察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财务、资信等情况。若是联营体投标,联营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由同一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营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预审结果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招标人应向所有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参加招标工作的各单位代表及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和必要的补充资料,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五条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4天之前发出修改补充通知,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其投标书。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书,投标书应予密封和标记,迟于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书无效,招标人应予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限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投标书。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金额,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国内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招标人同意的其它形式。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招标人将没收其保证金。

第十八条投标人报价应体现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反对盲目压价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必要时,可请公正部门进行公证。

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及其它需要宣读的内容。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含7人)的单数,其成员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代表以及聘请的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聘请专家的人数应至少占评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聘专家应与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无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主持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需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评标规则和评标工作大纲,并由全体委员讨论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分为技术和商务两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在不受干扰的封闭环境中进行评价,任何评标人员不得借故向外通报评标信息,泄露评标机密。

第二十三条评标的主要条件是:

㈠投标书应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规定和要求;

㈡施工布置、施工技术和方法先进可行;

㈢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数量以及质量能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㈣进度、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措施可靠;

㈤投标人的工程业绩、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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