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标准现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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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用水标准的现状
调查报告
学生姓名
学号
二级学院标准化学院
专业名称
班级
2013年5月
一、前言
今年3月以来,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农夫山泉的“质量门”持续发酵,折射出的是饮用水行业标准的迷乱。这场风波的核心,是舆论对地方标准宽松于国家标准的质疑。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所以国家不可能不重视饮用水的最基本的卫生安全标准。在市场上,矿泉水、纯净水、天然泉水……各种包装饮用水的名字层出不穷。在这些产品的背后,各种包装饮用水执行着不同的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为进一步了解我国饮用水标准的现状,近期,我对我国饮用水标准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此次调研,阅读有关书面资料,查找大量的网络资料,让我对我国饮用水标准的制修定、发布、实施情况有一些新的了解和认识,发现一些现实和潜在的问题,亦可给相关方面一些意见和建议。
本次调研时间:5月5日至5月9日
调研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等
调研对象与范围:我国饮用水标准与相关文件
二、调查基本情况
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的1956年,国家卫生部就制订了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后在1959年和1976年又分别进行过两次修订。1985年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饮用水质量标准》,也参照发达国家饮用水标准,卫生部又进一步组织制订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编号为GB5749-85,性质为国家强制性标准。2006年国家又组织专家对这项标准做了大幅度修订,将原标准中另外8项指标参照发达国家的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标准的性质仍然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我国饮用水的管理
总的来说,我国饮用水资源有4种,它们的优势与劣势如下:
1、自来水:自来水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出厂时可以直接饮用。但是,经过漫长的输水管道、天台水池等二次污染。到终端时,已经不方便于生饮了。随着现代工业的高速发展,水污染越来越重。水厂在处理水的过程中,必须加重氯、漂白粉等进行处理,有些化学污染也是无法清除的。水中的毒素会随食物(道)进入人体,相当部分会在体内积聚。
2、纯净水: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纯其净,把水中有害物质大部分去掉的同时,也将水中的有益物质清除掉了,如微量元素、无机盐等。长期饮用纯净水得不到微量元素,将会危害一代人的健康。
3、矿泉水:矿泉水含有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这是有益于健康的,但各地矿泉水矿物质的含量是不同的,微量元素过量比摄入不足对人体更有害,若人体所需的的微量元素已经满足,再补进去,就会导致微量元素代谢失调。必需选择适合自己饮用的矿泉水。
4.矿物质水:一般以城市自来水为原水,再经过纯浄化加工,添加矿物质,经杀菌处理后灌装而成的瓶装饮用水。由于矿物质水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对于矿物质水是否安全一直存在争议,而矿物质水也常常被消费者误当做矿泉水饮用。
不可忽视的是桶装水(含纯净水、矿泉水、矿物质水)的二次污染、超标等问题严重。由于是气压式进水,出来多少水,就有同样体积的空气就会从冲瓶座被强制性吸进入桶内。空气里的细菌会在三天内迅速繁殖。三天后的水,已经超出国家卫生饮用水的标准的了,在水的流通过程中超过一个星期甚至1-2个月的过期水比比皆是。
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包装饮用水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目前按食品管理。GB 10789《饮料通则》对包装饮用水做了分类,根据水的来源、加工方式等特点,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共6类。由于包装饮用水加工、运输、储存与生活饮用水不同,因此包装饮用水的执行标准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
饮用水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
(二)生活饮用水标准分析
1、生活饮用水的定义:供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生活饮用水应符合标准,是保障人们在饮用或者是接触用水的时候安全。
2、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3、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指标分为常规项目与非常规项目,常规42项,非常规64项,共106项。
1)常规指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且检出频率较高的指标,项目是固定的。
2)非常规指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这类指标是相对局限存在于某地区的一些指标,或者是不经常被检出的指标,这些指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确定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纳入水质常规检测体系中。
5、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做出评价时,非常规检验指标具有同等作用,即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均同等对待,均属于强制执行,非常规检验项目如超过限值同样评价为不允许的。
6、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7、饮用水质量检测工作由自来水厂和卫生部门共同进行。自来水厂出于对自身产品负责的需要,应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水;卫生部门则主要实施监督检测,监测出水厂与管网末梢水,同时监督检查水厂卫生、设备运转及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情况。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特点:
①对水质的要求——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②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