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组气化站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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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 的独立瓶组间内。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3的规定。

表8.5.3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4m3时,宜采用储罐.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8.4.3和第8.4.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8.4.4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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