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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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银行与支付系统连接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银行与支付系统连接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银行与支付系统连接事宜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银行与支付系统连接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02]40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各项支付清算业务的正常处理,现将各银行与支付系统的连接方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7月1日前,各银行必须完成其北京和武汉的分支行与当地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的连接。

随着支付系统的推广,各银行必须同步完成其省会(首府)城市的分支行与当地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的连接。

俟条件成熟,根据自愿原则,各银行可以逐步由其总行集中接入支付系统。

二、各银行的分支行接入支付系统省会(首府)城市处理中心后,应以支付系统省会(首府)城市处理中心覆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行小额批量支付业务的处理。

请各银行据此做好行内系统的相应改造。

请各银行对上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时间进度抓紧做好接口软件的开发,如期实现与支付系统的连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对报文相关要素进行录入、复核或双签,并对需要进行数字签名的业务进行数字签名。

第四条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包括普通贷记业务、转汇业务和退汇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代支付系统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代支付系统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代支付系统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银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代支付系统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办发[2010]11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快第二代支付系统的开发建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障系统如期上线运行,人民银行制定了第二代支付系统工程实施计划(见附件)。

系统建设工程实施计划中,比较重要的工作时间安排如下:一、项目启动阶段2009年11月底前,完成业务需求书的拟定;2010年5月25日前,完成技术方案的拟定;2010年6月8日前,完成技术方案设计和专家论证;2010年7月30日前,完成业务应用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

二、系统开发和环境准备阶段2010年10月11日前,发布系统互联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2010年9月16日前,网络软硬件及服务采购到货;2010年11月24日前,计算机(含安全)软硬件采购到货;2011年3月10日前,完成网络联调及测试;2011年6月10日前,完成第二代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和内部测试;2011年5月20日前,参与机构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2011年6月29日前,完成生产环境计算机系统集成;2011年7月8日前,完成参与机构的接口验收。

三、业务测试阶段2011年6月16日前,完成第二代支付系统系统应用软件业务测试。

四、模拟运行和上线试运行阶段2011年8月25日,完成模拟运行;2011年10 月8日,完成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试运行。

银行行号

银行行号

精心整理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减少资金汇划环节,方便查询查复而开发的一套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各家银行均有一个12位的大额支付行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目前,各机构使用的汇票专用章上都刻有该机构的大额行号,从事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大额支付行号的编制规则,从而提高在资金汇划和汇票专用章鉴别环节的业务能力,现将该行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如下:1、大额支付行号的前三位代表各银行的行别,详见下表:001:中国人民银行102103104105201202203301302303304305306:广东发展银行307:深圳发展银行308:招商银行309:兴业银行310:浦发银行313:城商行315:恒丰银行316:浙商银行318:渤海银行319:徽商银行401:城信社402: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403:邮政储汇局501502503504505506509510531532533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563:三井住友银行564:瑞穗实业银行565:日本山口银行591:韩国外换银行592:韩国新韩银行593:韩国友利银行594:韩国产业银行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623:新加坡星展银行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51:比利时联合银行661:荷兰银行662671691692694711712713714741752:761:775781:厦门国际银行782:法国巴黎银行(中国) 783:平安银行786:青岛国际银行787:华一银行969:澳门地区989:香港地区2、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各地区的代码,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的代码分别为:1000,2900,1100;其余各省,自治区代码的前两位如下表所列:河北省:12,13,14山西省:16,17,18内蒙古自治区:19,20辽宁省:22,23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省:61,62,63海南省:64四川省:65,66,67,68贵州省:70,71云南省:73,74,75西藏:77,78陕西省:79,80甘肃省:82,83青海省:85宁夏自治区:87新疆自治区:88,89,903、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八位至第十一位为各行的编号,最后一位是识别码,这两项无明显规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1.25•【文号】银发[2007]441号•【施行日期】2007.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推广使用银行本票,进一步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见附件1、2、3),自小额支付系统开通银行本票业务之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机构推广使用。

银行本票的安全机制和资金清算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各地实际,选择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其他方式实现。

二、跨系统银行本票和系统内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本票也可通过各银行行内系统办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工程实施,确保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按时顺利开通。

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对系统开发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2008年2月底前,各银行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验收;2008年3月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模拟运行;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银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和发放以及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2008年5月8日,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在全国正式开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3]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3]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3]46号2003年3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成都、西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2003年4月21日,天津、沈阳等11个城市将正式推广运行大额支付系统。

为做好支付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切换,防范系统切换和运行风险,保障大额支付系统顺利推广运行,人民银行总行编制了《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根据《方案》的要求,组织拟订所在城市电子联行小站及其“天地对接”系统向支付系统切换的详细业务和技术实施方案,于2003年4月1日前报送总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根据《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拟订行内汇兑系统的切换及应急处理实施方案,于2003年4月1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根据《方案》的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和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组织拟订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切换及应急处理方案,并于2003年4月1日之前送交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和科技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和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组织拟订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切换及应急处理方案,并于2003年4月1日之前送交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和科技司;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负责拟订电子联行系统和转换中心的切换及其应急处理的技术实施方案,并于2003年4月1日之前报送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和科技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银办发[2001]8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1.03.30【实施日期】2001.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3月30日银办发[2001]82号)会计财务司、科技司、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为加快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加强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的管理,现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增强项目开发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控性,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项目的软件开发按照市场机制和合同进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深圳结算中心)签订软件开发合同。

清算总中心是项目应用软件开发合同的甲方,深圳结算中心是项目应用软件开发合同的乙方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单位。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科技司、清算总中心、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结算中心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项目可采用深圳结算中心开发、维护的“项目综合办公系统”,由该系统对项目开发全过程进行辅助管理,以此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部门可通过项目综合办公系统实时传递信息,进行日常事务交流和业务技术交流;也可使用其他通讯工具(如:电话、传真、书面文件)进行交流,但各方最终认可的结果除用书面文件记载外,必须以电子化信息的形式存入项目综合办公系统。

第二章各部门的职责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支付办)的主要职责:(一)拟定支付系统业务需求,审定支付系统有关接口业务需求,负责业务需求分析报告的确认;(二)制定支付系统总体实施进度计划,并负责实施进度的监督;(三)派出业务组跟踪开发,负责业务需求的确认和开发是否符合业务需求的检查;(四)参与技术方案的审定;(五)负责支付系统业务测试和验收;(六)组织支付系统试运行;(七)负责软件开发合同资金支付的审查确认;(八)组织支付系统的推广应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2]2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2]2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2012年12月12日银发[2012]27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的编号及名称JR/T 0088.1-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应用基础第1部分:术语》JR/T 0088.2-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应用基础第2部分:机构代码》JR/T 0088.3-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应用基础第3部分:支付应用标识符》JR/T 0088.4-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应用基础第4部分:支付账户介质识别码》JR/T 0089.1-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安全单元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JR/T 0089.2-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安全单元第2部分:多应用管理规范》JR/T 0090-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非接触式接口规范》JR/T 0091-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要求》JR/T 0092-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客户端技术规范》JR/T 0093.1-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远程支付应用第1部分:数据元》JR/T 0093.2-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远程支付应用第2部分:交易模型及流程规范》JR/T 0093.3-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远程支付应用第3部分:报文结构及要素》JR/T 0093.4-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远程支付应用第4部分:文件数据格式规范》JR/T 0093.5-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远程支付应用第5部分:短信支付技术规范》JR/T 0093.6-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远程支付应用第6部分:基于安全单元(SE)的安全服务技术规范》JR/T 0094.1-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近场支付应用第1部分:数据元》JR/T 0094.2-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近场支付应用第2部分:交易模型及流程规范》JR/T 0094.3-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近场支付应用第3部分:报文结构及要素》JR/T 0094.4-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近场支付应用第4部分:文件数据格式规范》JR/T 0095-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应用安全规范》JR/T 0096.1-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联网联合第1部分:通信接口规范》JR/T 0096.2-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联网联合第2部分:交易与清算流程规范》JR/T 0096.3-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联网联合第3部分:报文交换规范》JR/T 0096.4-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联网联合第4部分:文件数据格式规范》JR/T 0096.5-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联网联合第5部分:入网管理规范》JR/T 0096.6-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联网联合第6部分:安全规范》JR/T 0097-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可信服务管理技术规范》JR/T 0098.1-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检测规范第1部分:移动终端非接触式接口》JR/T 0098.2-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检测规范第2部分:安全芯片》JR/T 0098.3-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检测规范第3部分:客户端软件》JR/T 0098.4-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检测规范第4部分:安全单元(SE)应用管理终端》JR/T 0098.5-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检测规范第5部分:安全单元(SE)嵌入式软件安全》JR/T 0098.6-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检测规范第6部分:业务系统》JR/T 0098.7-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检测规范第7部分:可信服务管理系统》JR/T 0098.8-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检测规范第8部分:个人信息保护》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1999.02.12
施行日期
1999.02.12
文号
银发[1999]58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一、各银行(包括已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一律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变相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为吸引客户和占领市场免收或少收。
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商业银行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向客户收取支付结算手续费和邮电费必须执行统一标准,其中邮电费按照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客户要求加急的,按照加急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未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自文到之日起,凡有违反收费规定的,要立即自行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银发〔1999〕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银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7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MIS)用户需在《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见《证书管理办法》)中填写10位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机构标识。

标识编码规则为:3位行别+4位地区代码+1位级别号+2位顺序号。

其中,行别代码按支付系统行别代码设置;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地区代码使用“0000”,其他用户按支付系统地区代码设置;级别号“0”代表各用户组系统管理员用户,“1”代表人民银行总行用户,“2”代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用户,“3”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4”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用户;顺序号按照不重复原则由各用户自行编制。

二、隶属于同一机构的不同用户可共用数字证书。

共用数字证书的,《PMIS 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任一用户的机构标识;单独申请数字证书的,《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本用户的机构标识。

三、清算总中心负责协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推广省(市)清算中心于PMIS 上线前25日内完成各清算中心证书管理岗位人员的数字证书申报和下发工作。

清算总中心负责组织总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各清算中心负责组织分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及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于PMIS上线前25日内完成数字证书申报工作。

支付系统行号管理指引00813

支付系统行号管理指引00813

支付系统行号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13/7/1目录1行号标准 (3)1.1 行号规则 (3)1.2 行号相关要素 (4)2行号管理相关主体及职责 (8)2.1 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9)2.2 支付结算处 (9)2.3 支付结算司 (9)2.4 清算总中心 (9)3行号管理的内容 (10)3.1 新增参与者 (10)3.2 参与者加入、退出系统 (10)3.3 参与者变更 (10)3.4 撤销参与者 (10)4行号系统用户管理 (10)4.1 申报行用户 (11)4.2 审查行用户 (11)4.3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 (11)4.4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12)5行号申报流程 (12)6行号申报原则 (12)7加入系统 (14)7.1 新增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14)7.2 新增间接参与者 (15)7.3 已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 (18)7.4 参与者加入网银系统 (19)8变更 (21)8.1 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 (21)8.2 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24)8.3 网银系统参与者变更属性 (28)8.4 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 (29)8.5 网银系统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其代理清算行 (33)8.6 其他变更 (34)9退出系统 (35)9.1 直接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 (35)9.2 参与者退出网银系统 (36)9.3 撤销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37)9.4 撤销间接参与者 (38)1 行号标准支付系统行号是支付系统中用以识别参与机构的数字编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入支付系统的参与机构,应按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行号系统)申报行号信息,确保行号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1.1 行号规则支付系统行号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结构如下:XXX XXXX XXXX X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校验码○行别代码:表示参与者所属机构的类别,使用三位定长数字,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人行金融机构代码

人行金融机构代码

人行金融机构代码篇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批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的与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机构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邮编、电话、启用日期、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领导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等信息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负责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和银行机构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分支机构,负责所辖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

第五条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第一篇: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减少资金汇划环节,方便查询查复而开发的一套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各家银行均有一个12位的大额支付行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目前,各机构使用的汇票专用章上都刻有该机构的大额行号,从事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大额支付行号的编制规则,从而提高在资金汇划和汇票专用章鉴别环节的业务能力,现将该行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如下:1、大额支付行号的前三位代表各银行的行别,详见下表:需要说明的是,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4;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和贵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7,外资银行的行别代码详见下表:2、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各地区的代码,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的代码分别为:1000,2900,1100;其余各省,自治区代码的前两位如下表所列:3、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八位至第十一位为各行的编号,最后一位是识别码,这两项无明显规律。

各金融机构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都会在审核完票据记载要素后,加盖汇票专用章,在票据转贴现的过程中,各金融机构通过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有权人名章来实现背书转让,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使用,假票的出现日渐频繁,票据背书是否规范连续也被重点关注,从事票据工作的同行,在掌握票据防伪点和票据转让关系的基础之上,可以通过鉴别汇票专用章上的大额行号作为确定票据真伪和背书是否连续的一个补充,以确保受理的票据真实合法,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减少资金汇划环节,方便查询查复而开发的一套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各家银行均有一个12位的大额支付行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目前,各机构使用的汇票专用章上都刻有该机构的大额行号,从事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大额支付行号的编制规则,从而提高在资金汇划和汇票专用章鉴别环节的业务能力,现将该行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如下:1、大额支付行号的前三位代表各银行的行别,详见下表:001:中国人民银行102:中国工商银行103:中国农业银行104:中国银行105:中国建设银行201:国家开发银行202:中国进出口银行203:农业发展银行301:交通银行302:中信银行303:中国光大银行304:华夏银行305:中国民生银行306:广东发展银行307:深圳发展银行308:招商银行309:兴业银行310:浦发银行313:城商行315:恒丰银行316:浙商银行318:渤海银行401:城信社402: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403:邮政储汇局需要说明的是,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4;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和贵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7,外资银行的行别代码详见下表:501:汇丰银行502:东亚银行503:南洋商业银行504:恒生银行505:中国银行(香港)506:集友银行509:星展银行(香港)510:永亨银行531:美国花旗银行532:美国银行533:美国摩根大通银行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563:三井住友银行564:瑞穗实业银行565:山口银行591:韩国外换银行592:韩国新韩银行593:韩国友利银行594:韩国产业银行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623:新加坡星展银行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51:比利时联合银行662:荷兰商业银行671:渣打银行691:法国兴业银行692:法国巴黎银行694:法国东方汇理银行711:德国德累斯登银行712:德意志银行713:德国商业银行714:德国西德银行741:瑞士信贷银行752: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76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775:德富泰银行781:厦门国际银行782:法国巴黎银行(中国)783:平安银行786:青岛国际银行787:华一银行969:澳门地区989:香港地区2、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各地区的代码,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的代码分别为:1000,2900,1100;其余各省,自治区代码的前两位如下表所列:河北省:12,13,14山西省:16,17,18内蒙古自治区:19,20辽宁省:22,23吉林省:24,25黑龙江省:26,27江苏省:30,31浙江省:33,34安徽省:36,37福建省:39,40江西省:42,43山东省:45,46,47河南省:49,50,51湖北省:52,53,54湖南省:55,56广东省:58,59,60广西省:61,62,63海南省:64四川省:65,66,67,68贵州省:70,71云南省:73,74,75西藏:77,78陕西省:79,80甘肃省:82,83青海省:85宁夏自治区:87新疆自治区:88,89,903、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八位至第十一位为各行的编号,最后一位是识别码,这两项无明显规律。

银行行别

银行行别

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

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

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

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

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24•【文号】银办发[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0]1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我国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保障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重新颁发了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

鉴于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全国的运行尚需逐步到位,商业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也要按照支付系统的要求加以改造,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支付系统试运行之日起,试运行城市各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使用支付系统终端方式的,在发起支付业务时,应在新旧行名行号对照表中查询,录入新行号;对接收的支付业务,应将新的行号转换为旧的行号进行本行业务处理。

各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对接的,应建立新旧行名行号数据库,在发起支付业务时,应在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录入旧行号,进入支付系统依据新旧行名行号数据库将旧的行号转换为新的行号;从支付系统接收的支付业务,依据新旧行名行号数据库将新的行号转换为旧的行号,通过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处理。

二、尚未参加支付系统试运行城市的各银行暂使用旧的行号处理支付业务,其中通过电子联行与支付系统试点城市之间处理的支付业务,由支付系统全国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系统主站的接口进行新旧行号的自动转换。

三、规范的客户账号,最大的32位长度应予执行,其中账户种类代码的设置和应含同城票据交换号的实施问题,以及新的银行汇票专用章的启用时间,将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5.08•【文号】银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2]1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算总中心,金电公司,中国银联,交易商协会,支付清算协会:《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的编号及名称JR/T0068-2012《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银发[2010]19号文印发)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

联系人;董贞良曲维民电话:(010)66194640 (010)66194552附件: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附件ICS 35.240.40A 11备案号:JR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68-2012 ----------------------------------------------------------------------------------------------------------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for internet bankingsystem2012-05-08发布2012-05-08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符号和缩略语5 网上银行系统概述6 安全规范附录A(资料性附录)基本的网络防护架构参考图附录B(资料性附录)增强的网络防护架构参考图附录C(规范性附录)物理安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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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
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

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

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

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
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

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

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
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类别行名行别代码
0、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00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011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02 中国农业银行103 中国银行104 中国建设银行105
2、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201 中国进出口银行2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
3、其他商业银行交通银行301 中信实业银行302
中国光大银行303 华夏银行304 中国民生银行305 广东发展银行306 深圳发展银行307 招商银行308 兴业银行3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10 城市商业银行313 农村商业银行314
4、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401 农村信用社402
5、6、7、外资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501 东亚银行502 南洋商业银行503 恒生银行504 中银香港505 集友银行506 廖创兴银行507 亚洲商业银行508 道亨银行509 永亨银行510 花旗银行531 美国银行532 摩根大通银行533 建东银行534 美一银行535 纽约银行536 东京三菱银行561 日联银行562 三井住友银行563 瑞穗实业银行564 山口银行565 韩国外换银行591 朝兴银行592 友利银行593 韩国产业银行594 新韩银行595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596 韩亚银行597 马来亚银行611 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616 华侨银行621 大华银行622 新加坡发展银行623 盘古银行631
泰京银行632 泰华农民银行633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41 比利时联合银行651 比利时富通银行652 荷兰银行661 荷兰商业银行662 荷兰万贝银行663 渣打银行671 法国兴业银行691 法国巴黎银行692 东方汇理银行693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694 法国外贸银行695 德累斯顿银行711 德意志银行712 德国商业银行713 西德意志银行714 巴伐利亚州银行715 罗马银行731 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732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741 丰业银行751 蒙特利尔银行752 澳新银行761 葡国储蓄信贷银行766 珠海南通银行771 宁波国际银行772 新联商业银行773 协和银行774 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775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76 厦门国际银行781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782 福建亚洲银行783 浙江商业银行784 华商银行785 青岛国际银行786 华一银行787
9、特许参与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901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902 中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903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904
附件2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

XXX XXXX XXXX X
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校验码
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成。

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

二、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

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

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县的
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三、分支机构序号
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

四、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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