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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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述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简称《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2年5月9日联合国通过,是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对付全球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公约。
1988年12月,第四十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43/53号决议,决定在全球范围内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必要和及时的行动。
1990年12月,第四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成立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参加的气候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立即开始起草《公约》的谈判。从1991年2月到1992年5月,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经过历时15个月的5轮艰苦谈判,起草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这一公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公约》正式开放签署,153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签署了《公约》。1994年3月21日,《公约》在得到50个国家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截止到2003年2月17日,共有188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成为缔约方。
1992年6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公约,我国成为该公约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
1.公约的目标。
为当代和后代保护地球气候系统,《公约》第二条将最终目标规定为,公约及其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的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2.公约的基本原则。
公约规定了用于指导缔约方采取履约行动的若干原则,主要包括:
(1)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应当率先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2)预防原则。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不利影响。不能以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为由推迟采取预防措施。
(3)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对于对付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并应该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规划中去。
3.公约内容
公约由前言、二十六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包括公约目标、原则、承诺、研究与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公约附属机构、资金机制和提供履行公约的国家履约信息通报及公约有关的法律和技术等条款。
4.缔约方的义务
根据公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将所有国家分为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1)公约为所有缔约方规定的义务。①提供所有温室气体各种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清单;②制定、执行、公布国家计划,包括减缓气候变化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③促进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技术的开发应用;
④增强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制定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计划;⑤促进有关气候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息交流;⑥促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等。
(2)公约为发达国家规定的义务。①带头依循公约的目标,改变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趋势。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温室气体汇和库,减缓气候变化。②到2000年,个别地或共同地使CO2等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并定期就其采取的政策措施提供详细信息。③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支付发展中国家为提供国家信息通报所需的全部费用。④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⑤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应促进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无害环境的技术,应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自身技术开发能力。
同时,公约也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承担编制温室气体源和汇国家清单的义务,制定并执行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区域计划,并向缔约方会议提交有关履约的信息通报。
但公约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将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
5.公约的附属机构
为保证公约的执行,公约下设两个附属机构,其一是科学技术咨询附属机构,其二是执行附属机构。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任务是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主要包括:
⑴评估有关气候变化及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
⑵就履约所采取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⑶就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
⑷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等。
相对而言,公约附属执行机构的任务是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公约的有效履行,主要包括:
⑴在考虑国家通讯所提交的有关温室气体清单、为履行公约而采取或设想的措施等信息,参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评估各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总体综合影响;
⑵考虑附件一缔约方在国家通讯中提供的为履约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具体评估这些政策和措施对温室气体源、汇的影响,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进行公约现有承诺是否充分的评审等。
6.公约有关资金机制的规定。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与履行公约有关的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的重要前提条件。经过多轮谈判,公约确定建立一个在赠与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资金的机制,并确定全球环境基金(GEF)为公约资金机制的一个临时经营实体,同时保留了今后增加其他机构作为经营实体的可能性。
在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做出了"关于资金机制经营实体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初步指导方针"(第11/CP.1号决定),规定只有批准了公约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才有资格获得资金机制的资助,要把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编写国家信息通报提供全部费用放在优先地位,在最初阶段的重点应当放在发展中国家提高能力的活动上,如加强机构、培训、研究和教育等,资助发展中国家旨在加强履行公约的研究和技术能力的活动,增进对气候变化和响应措施的公众意识和教育,资助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优先发展顺序确定和实施针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计划,以及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的研究和适应能力等方面。
在以后的历次缔约方会议上,根据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意见,又多次做出决定,要求全球环境基金遵循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采取简化程序等措施加速资金的核准和拨款,并为发展中国家实施气候变化的适应措施、评估技术需求、参加系统观测网、准备初始和以后的国家信息通报、研究制定国家对付气候变化的计划、加强和促进气候变化的公众意识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7.公约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
公约规定,"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同时,规定资金机制应在赠与或转让的基础上提供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
8.公约有关能力建设的规定。
由于发展中国家对付气候变化的能力有限,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支持,加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在1999年的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定(第10/CP.5号),承认发展中国家需要加强能力建设,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必须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反映发展中国家的优先需要,在发展中国家执行,并决定公约资金机制要为此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决定还以附录的形式列举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需求,包括机构能力建设,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开发,技术转让,国家信息通报,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公众意识,协调与合作,决策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