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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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快速处置,规范勘查,全面取证,依法处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与分工

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在现场勘查等方面予以协助、指导。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发地辖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伤情鉴定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伤情鉴定虽未作出,但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同一公安机关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管辖部门。

第八条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需要移交同一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的,直接办理移交手续并附卷。

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应当在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立即告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家属。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移送、移交手续。

第九条被伤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伤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伤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伤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的,办案部门应当根据法院调取案件材料的文书,将有关材料按期移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

第三章先期处置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应当按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河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询问警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作案方式、违法行为、嫌疑人人数、特征、去向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立即指令就近巡逻警力或派出所、治安、刑侦等有关警种赶赴现场处置。视情指令技侦、特警、武警等警力待命、到场处置或布控查缉。案情重大的,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建议相关负责人到场处置。

第十二条接到警情指令后,就近巡逻警力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辖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安排二名以上民警配带执法记录仪,携带单警装备、取证装备、接处警登记和现场调解协议书等及时赶赴现场。处警单位不得安排见习民警、辅助工作人员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处警。

第十三条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或者辖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应当及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对处警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依照规定填写接处警登记,记录处警时间、地点、警情性质、现场情况、现场物品、现场调解、案件移交等情况;及时向值班负责人、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报告现场情况;对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现场混乱的案件,请求支援;对于经过初步判断,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案件,请求指令辖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到达现场,并配合做好现场勘查和案件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助伤员。有人受伤的,要根据伤势危急程度和所掌握的救护知识,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救治。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还应当对现场、人员伤情等进行全面拍照或录像;

(三)保护现场。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侦查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当环境条件发生改变时,要注意对明显的犯罪痕迹物证加以保护;

(四)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现场能够查清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在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做好移交工作;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可以在现场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法强制传唤;

(五)现场走访。要及时登记在场人员、现场证人等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起因和经过。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将登记的内容和了解的案情向随后赶到的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处警民警进行交接;

(六)收集、固定证据。处警民警、办案部门应当在全面拍照或录像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在收集物证时注意查明物证的原始出处,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方式予以固定证据。

第十五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做好组织救助伤员,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现场走访的同时,立即追缉查控嫌疑人。

案情重大且嫌疑人逃离现场不久的,立即调查走访了解嫌疑人的逃跑方向、路线、体貌特征,并组织追缉,同时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组织开展堵截布控。巡逻民警抓获嫌疑人的,应将嫌疑人移交到案发地辖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条被伤害人已送医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当二十四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和受伤情况,对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必要时,可以对被伤害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十七条对于被伤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受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到现场处置的,按照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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