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粮食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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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粮食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内外贸和粮食行业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务、粮食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6〕44号)和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商务局(粮食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商务、粮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抽查工作应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结合市商务局(粮食局)监管实际,分别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五条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商务网上予以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根据市场主体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对象的数量根据市场主体经营行业、方式等情况而定。

第七条重点对粮食流通、成品油、典当、商业特许经营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按照市商务局(粮食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明确的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商务网予以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九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按照《市商务(粮食)稽查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部门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各部门每月30日前,将当月抽查工作检查报告归档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乌鲁木齐市商务(粮食)稽查支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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