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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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于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其中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以代建制为主的多种建设管理模式,其中,代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前期代理、施工代建及全过程代建管理等。

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负责与代(理)建单位签订代(理)建合同,代(理)建合同是项目业主考核代(理)建单位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代建管理费根据代(理)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业主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项目业主的绩效考核,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职责或行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计划;

(二)负责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

(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建设或依法依规择优确定代(理)建单位,与代(理)建单位签订代(理)建合同,并依法依约履行合同;

(四)对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深度和质量负责,并办理报批手续;

(五)负责申拨进度款,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代建单位依据概(预)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审核代(理)建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七)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负责组织或委托代(理)建单位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办理决算;

(八)组织项目的管养、帐务、资料归档、产权等项目移交工作;

(九)统筹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协调,承担其他相应职责。

第八条代(理)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批准的内容实施,并对代(理)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及办理审批手续;

(二)协调开展施工图设计和优化工作以及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内容和规模及投资;

(三)协助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审批调整手续;

(四)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事项的招标或委托工作;

(五)根据工程进度提出项目用款拨付申请;

(六)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项目的产权、账务等接收及管养工作;

(七)代(理)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信息化类、农业类等项目除外),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储备项目管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施工图预算(管线迁改等)的审批,组织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前期策划研究、项目库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和施工图预算(管线迁改等)审核、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1000万及以下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审批、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绩效评价,对我市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自然资源(含农业、林业、海洋、国土等)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含概算调整)技术审查、工程变更审查、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及办理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负责规范、指导、协调区政府、各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概算;

市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结(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必要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对影响项目推进的各种行政审批不作为行为,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生态环境、水务、交通、园林环卫、市政、林业、交警、应急及各辖区政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总体规划(空间类)、区域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市本级财政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须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简称“项目库”)规范填报,采用“先填报、后储备、再计划”的管理方式,以线上申报为主,线下补充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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