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清违清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

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

清违清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 总则

(一)为指导我省中小河流清违与清障(以下简称“两清”) 工作,科学合理确定“两清”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

律、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中小河流为集雨面积 50~3000 平 方公里,适用于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五市(以下简

称“山区五市”)并纳入经省政府批复的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

理实施方案的河流,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经省财政

厅、水利厅认定的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三)本指导意见河障是指在河道行洪和管理范围内,阻 碍行洪的障碍物。河障的形成束窄了河床、减少河道过水面积,

影响河道行洪。河障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自然形成,又

有人为侵占河道形成河障,还有自然与人为因素共同作用形

成。 (四)违章建筑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

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

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等(堤防防

护林除外)等;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

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

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

展集市贸易活动”。因此,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违建物”是指上

述法律、管理条例所明文禁止的非法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及

经济作物等障碍物,但结合生态文明理念,适当的滩地及河

岸植物和防护林不属违章障碍物。 (五)中小河流“两清”的目标是恢复原天然河道的形态和

行洪能力,实现对河道堤防、岸线、滩地依法有序管理,为中

小河流综合治理奠定必要的基础。 (六)中小河流治理要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治水的理念,注

重保持河流的天然形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

坚持上下游系统治理,坚持清障清违先行,清淤护岸并重,

力求达到河畅、水清、岸绿的治理目标。 (七)“两清”是山区 5 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审批和年

度计划安排的前置条件,只有完成了“两清”任务并通过验收

的河道,才能列为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八)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制定每

条中小河流“两清”实施方案。

二、 两清”技术指引 (九)“两清”的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河道清违、清障的实施主体应依照《中

“ “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

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道内影响行洪的障碍

物依法进行整治、清理。对于人为设置的河障,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但对于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河障,应本着客

观公正的立场进行处理,对照相应的法律节点,有理有节地

推动清障工作。 2.维持河道原有自然形态和演变规律的原则。要全面分

析河流的自然演变规律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

“两清”方案,恢复原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演变规律。 3.防止洪水灾害转移的原则。两清”工作应从河流整体治

理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其对全流域上下游河道的影响,以

不增加干流河道防洪压力为前提,防止洪水灾害转移。 4.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针对各地中小河流的不同

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制定“两清”实施方案。

5.与规划衔接的原则。两清”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

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

性、可操作性。 (十)科学制定和实施“两清”方案

1.可按满足畅泄五年至二十年一遇洪水的标准,参考上 下游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天然优良河段形态和断面确定“两

清”的河道范围(河长、河宽和断面)。 2.河道清障应注意防止影响堤防、岸坡稳定。

3.违章建筑一般都应清除,个别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特

“ 定建筑物,且不会对行洪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予保留。

4.人为侵占河道、缩窄过水断面、严重影响行洪的河障

应依法清除,根据上下游稳定的优良河段形态和断面进行拓

宽。 5.河滩或岸边的茂密植物,应分析植物的类型和利弊,

在不明显影响河道过流能力,满足行洪要求的前提下,宜尽量

保留河岸及河滩地上的植物,进行整理形成适宜休闲和亲水

的自然景观,维持河道自然生态。 6.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应全部清除;

对设置在河道特别是中水河槽范围内、未经许可的生产活

动及其场所,包括非法挖筑的鱼塘、养殖场、成片果林,临时码

头、沙场、房屋等,应依法实施清理。 7.对行洪影响较大、卡口”的天然河障,应对河道的演变

规律、现状河道行洪能力等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流域

防洪规划,慎重地确定是否需要清理;对控制河势的天然或

人工节点(即河道缩窄段)一般不能随意拓宽,不能采取对河

道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清障措施,包括河流改道、裁弯

取直等,避免改变河道纵坡,保持河道原有的蜿蜒、蛇形的

自然形态。 8.对于沿岸边界条件控制较强的、对河道险段保护有

利的天然河障不能随意切除,避免对河势稳定和局部河床演

变产生重大影响。 9.“两清”实施方案应遵循河道的自然演变特征,不能“见滩

就挖,遇洲就清”,在河道比较开阔的河段,阻水不严重的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