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清违清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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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
清违清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 总则
(一)为指导我省中小河流清违与清障(以下简称“两清”) 工作,科学合理确定“两清”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
律、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中小河流为集雨面积 50~3000 平 方公里,适用于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五市(以下简
称“山区五市”)并纳入经省政府批复的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
理实施方案的河流,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经省财政
厅、水利厅认定的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三)本指导意见河障是指在河道行洪和管理范围内,阻 碍行洪的障碍物。河障的形成束窄了河床、减少河道过水面积,
影响河道行洪。河障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自然形成,又
有人为侵占河道形成河障,还有自然与人为因素共同作用形
成。 (四)违章建筑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
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
“
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等(堤防防
护林除外)等;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
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
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
展集市贸易活动”。因此,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违建物”是指上
述法律、管理条例所明文禁止的非法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及
经济作物等障碍物,但结合生态文明理念,适当的滩地及河
岸植物和防护林不属违章障碍物。 (五)中小河流“两清”的目标是恢复原天然河道的形态和
行洪能力,实现对河道堤防、岸线、滩地依法有序管理,为中
小河流综合治理奠定必要的基础。 (六)中小河流治理要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治水的理念,注
重保持河流的天然形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
坚持上下游系统治理,坚持清障清违先行,清淤护岸并重,
力求达到河畅、水清、岸绿的治理目标。 (七)“两清”是山区 5 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审批和年
度计划安排的前置条件,只有完成了“两清”任务并通过验收
的河道,才能列为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八)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制定每
条中小河流“两清”实施方案。
二、 两清”技术指引 (九)“两清”的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河道清违、清障的实施主体应依照《中
“ “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
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道内影响行洪的障碍
物依法进行整治、清理。对于人为设置的河障,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但对于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河障,应本着客
观公正的立场进行处理,对照相应的法律节点,有理有节地
推动清障工作。 2.维持河道原有自然形态和演变规律的原则。要全面分
析河流的自然演变规律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
“两清”方案,恢复原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演变规律。 3.防止洪水灾害转移的原则。两清”工作应从河流整体治
理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其对全流域上下游河道的影响,以
不增加干流河道防洪压力为前提,防止洪水灾害转移。 4.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针对各地中小河流的不同
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制定“两清”实施方案。
5.与规划衔接的原则。两清”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
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
性、可操作性。 (十)科学制定和实施“两清”方案
1.可按满足畅泄五年至二十年一遇洪水的标准,参考上 下游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天然优良河段形态和断面确定“两
清”的河道范围(河长、河宽和断面)。 2.河道清障应注意防止影响堤防、岸坡稳定。
3.违章建筑一般都应清除,个别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特
“ 定建筑物,且不会对行洪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予保留。
4.人为侵占河道、缩窄过水断面、严重影响行洪的河障
应依法清除,根据上下游稳定的优良河段形态和断面进行拓
宽。 5.河滩或岸边的茂密植物,应分析植物的类型和利弊,
在不明显影响河道过流能力,满足行洪要求的前提下,宜尽量
保留河岸及河滩地上的植物,进行整理形成适宜休闲和亲水
的自然景观,维持河道自然生态。 6.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应全部清除;
对设置在河道特别是中水河槽范围内、未经许可的生产活
动及其场所,包括非法挖筑的鱼塘、养殖场、成片果林,临时码
头、沙场、房屋等,应依法实施清理。 7.对行洪影响较大、卡口”的天然河障,应对河道的演变
规律、现状河道行洪能力等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流域
防洪规划,慎重地确定是否需要清理;对控制河势的天然或
人工节点(即河道缩窄段)一般不能随意拓宽,不能采取对河
道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清障措施,包括河流改道、裁弯
取直等,避免改变河道纵坡,保持河道原有的蜿蜒、蛇形的
自然形态。 8.对于沿岸边界条件控制较强的、对河道险段保护有
利的天然河障不能随意切除,避免对河势稳定和局部河床演
变产生重大影响。 9.“两清”实施方案应遵循河道的自然演变特征,不能“见滩
就挖,遇洲就清”,在河道比较开阔的河段,阻水不严重的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