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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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含上游工业园、金桥工业港、火车站工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会专家组咨询后报县规委会和县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会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

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表2-1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第八条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统一开发规划;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应不低于5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非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九条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第十条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注:

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1,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2,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3,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4,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

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表中的高度上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上限值,高度下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下限值,中间高度对应的容量值采用内插法确定。指标实行双控制原

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

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4

第十一条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4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施。

(二)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

(三)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600平方米且小于12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5%。

(四)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2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10%。

(五)城市公园的公共绿地内设配建设施按国家设计规范确定建设密度指标。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3-1控制。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低层建筑计算高度。

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当居住建筑与南北方向呈一定角度а布置时,建筑间距按表3-2进行折减。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两栋建筑间的间距。

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

表3-3

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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