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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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建设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我省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建设标准。
一、编制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2.《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第459条、第467条、第469条、第478条、第481条)
3. MT 401-1995 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二、建设要求
1. 电话安装要求
(1)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必须保证矿内各部门及井上、下通信畅通。
(2)生产调度通信系统主机能与矿行政通讯、移动通讯组网,同时具备强拆、强插功能和紧急呼叫功能,并符合《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401-1995)。
(3)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第467条要求;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4)井下必须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实现广播和分区广播(调度可以对井下进行分区广播或对全体进行广播)、双向通话(调度既可以广播指挥,井下又可以向调度报警)、报警定位与记录(地面调度可以定位报警区域,并进行录音记录等)以及分区警报(调度可以对不同区域播放不同的警报声音,以示对不同区域不同的危险程度的警报);设备内置本安可充电电池,保证停电后不少于2小时的通话时间。
(5)通信系统应有备用电源,与主电源能实现自动切换,备用电源的容量保证系统连续运行不少于2小时。
2. 通信线路安装要求
(1)通信线路要保持畅通,悬吊要整齐,与动力电缆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要求,接口连接要规范,严禁出现明接头等失爆现象。
(2)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3)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4)井下通信线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3. 安装位置要求
(1)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装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通风机房、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
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2)临时作业区域也应单独设置电话。
(3)回采工作面的电话设置在距工作面15m范围内的安全地段,掘进工作面的电话设置在距工作面50m(炮掘100m)范围内的安全地段,并保证距现场作业人员不大于15m,保证通讯畅通。
(4)电话设置地点要有明显的电话标志,并标明调度、救援和要害场所的电话号码。
(5)在避灾路线、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有人工作地点必须安装应急广播系统,扩音电话安装间距不大于100m。
三、技术管理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制定通信联络系统维护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检查、检修制度。
2.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通信联络系统系统管理的部门和维护、维修人员;维护、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对通信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矿井通信联络设备台帐、通讯故障记录表、巡查和检修记录。
3.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设计,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由开滦、冀中能源集团的二级子公司设计部门编制,二级子公司审批、验收, 并建立验收档案;地方煤矿由具有资质的设计院所编制,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验收,并建立验收档案。
4. 绘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
时修改、调整和审批, 需要时能随时打印出图。
5. 通信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井下用电话应选用本质安全型,并具有“MA”标志证书。
6.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四、技术推广
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推进通信产品升级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