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驻晋中央预算单位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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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驻晋中央预算单位2012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财驻晋监[2013]1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3.01.12
【实施日期】2013.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驻晋中央预算单位2012年度银行账户年检
工作的通知
(财驻晋监〔2013〕11号)
各驻晋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年检范围
驻晋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12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二、年检时间和申报程序要求
各驻晋中央预算单位集中上报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前,逾期上报不予受理。凡系统性驻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办办理;凡非系统性驻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
三、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年检申报材料
1、正式行文的年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及汇总申报的下属